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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一盒药被罚12万,药店不服诉至法院,结果……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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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一盒药被罚12万,药店不服一审后又提起二审!


案情回顾

尤女士在济南某药店购买了一盒消食片,回家后发现该药品早在两个多月前就已过期,于是通过12345平台将此情况投诉到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当日,到某药店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销售区域内未发现过期的消食片及其他过期药品。

后向药店主要负责人刘某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刘某表示公司认可当日向消费者售出一盒消食片的事实,并如实陈述了当日的销售情形。

市场监管局经过立案调查,综合刘某的陈述、药店入库、出库系统查询结果以及过期药品照片、销售记录等,确认某药店向消费者售出一盒超过有效期的消食片的事实。该盒药品进价为5.9元,售价为12元,违法所得为6.1元。后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药店没收违法所得6.1元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向药店直接送达文书。

该药店对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市场监管局处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遂向槐荫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局对某药店作出的处罚是否合法适当?


槐荫法院认为,结合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药店自认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该药店销售一盒过期药品的行为系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劣药的,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该药店销售的案涉药品已经过期两个多月,未及时下架报损处置,在条形码无法扫入系统时,扫描同等价位药品条形码从而售出。药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某药店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根据已经认定的货值金额12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给予12倍罚款即罚款12万元,系市场监管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结果,符合上述规定。故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1元并处罚款12万元,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与药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适用法律正确,亦能够对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人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关于药店提出的市场监管局在处罚决定中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不当问题,该文件是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的若干问题提出的贯彻意见,与有关法律规范并不冲突,故在处罚决定中适用该意见并无不当。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药店的诉讼请求。某药店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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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药店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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