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天然气】因投资不足,燃气特许经营协议遭政府方解除,法院判决支持政府

原标题:因投资不足,燃气特许经营协议遭政府方解除,法院判决支持政府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微号:Gas-Law)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改编人:陈庄子、黄麒玮  阳光时代(上海)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案主要是原告燃气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后,未按照要求履行投资建设义务,被告政府部门据此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引发的争议。
       本案中,政府部门认为,该特许经营协议未经过招标、拍卖方式,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无效法院首先认为特许经营属于行政许可,并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具备的强管理型特点,认为招标、拍卖等程序属于对政府部门的约束,行政相对人在特许经营准入模式上没有选择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政府方不能因为该协议未经过招标、拍卖方式而否定协议效力,该规定应当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条款,因此协议应属有效。
       对于法院的以上观点,我们认为有合理之处,比如作为强势的一方,政府方不能以未经过招标、拍卖等程序而认为特许经营协议无效;但法院认为特许经营属于行政许可的观点,我们却有不同意见,因为,无论从燃气特许经营权与行政许可无论从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取得的方式、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还是从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违约后果、特许经营权的消灭等方面都存在极大的差异。因此,我们认为,除个别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燃气特许经营权并非行政许可,而是通过政府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产生的财产权利,该权利的客体表现为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或能力”。
       从本案来看,燃气公司取得特许经营权后,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义务,导致工期严重滞后,政府部门会依照合同约定、甚至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取消燃气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因此,只有依照要求,尽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开发、投资义务,特许经营权才能长期维系下去。

一、本案当事人
原告:武汉A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燃气公司”;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管委”)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4月21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应武汉市江夏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1]《关于批准A燃气公司燃气业务经营范围的请示》,向该局作出《区政府关于A燃气公司燃气特许经营范围的批复》,同意将江夏区金口、安山等地区燃气管道特许经营权授予A燃气公司,并授权该局与A燃气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2009年10月28日、29日,经A燃气公司与区建设局协商,约定在2010年6月底以前拿出燃气设计方案,并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开始施工建设,确保能在2011年实现为金口地区供气。2010年5月25日,区建设局与原告作为甲、乙方签订《城市管道燃气经营协议》,协议中有对合理补救的相关规定,即区建设局认为A燃气公司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A燃气公司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180日的补救期。
       2010年7月28日,区建设局向A燃气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表示至今仍未收到A燃气公司对金口地区天然气建设的任何方案、措施,要求A燃气公司接此函一个月内抓紧完成金口地区天然气发展及实施方案(必须满足于2010年底前施工建设),及时上报区建设局和区人民政府,如不能按期完成,区建设局将报请区人民政府,采取招投标或委托方式,许可其它单位经营。
       2014年7月22日,因A燃气公司仍未办理相关的施工建设手续,区建设局经报请区政府得到批复后,向A燃气公司作出《关于解除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的函》,并于2014年7月24日向原告送达。


三、本案争议焦点
1、特许经营协议的合同效力?
2、区城管委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及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四、法院认为
       就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属双方自愿,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针对区城管委称协议无效的观点,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行政许可设定了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但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具备的强管理性特点,该规定应当为首先对行政机关行为模式的约束,行政相对人在特许经营准入模式上属被动接受方,其在特许经营准入模式上没有选择权。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区城管委不能因为该协议未经过招标、拍卖方式而否定协议效力,该规定应当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条款的合同才能被认定无效。故本案协议应当为有效合同,区城管委的上述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就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特许经营协议中,A燃气公司的义务包括“制定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A燃气公司在起诉前一直未完成金口地区的初步设计和工程实施方案,亦未按照江夏区燃气专项规划要求进行金口地区的建设。该事实表明原告迟延履行义务,导致金口地区供气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成立,区城管委享有合同解除权。关于A燃气公司认为区城管委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180天补救期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合同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履约期限,区城管委可以随时要求原告履行,案件事实表明,被告于2009年10月28日[2]、2010年7月28日先后两次催促原告,要求其履行上述义务,并在函件尾部说明了如不履约将导致取消其特许经营权的情况,应当认定区城管委已经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被告的两次催促时间间隔9个月,后一次催促时间与解除函时间间隔近四年,故区城管委应当给予了A燃气公司足够的补救期。在该补救期内,A燃气公司对区城管委的催促函件均作出了回复和承诺,但并未按照其承诺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亦未向区城管委提出不能履行相关义务的异议,区城管委据此向A燃气公司发出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双方协议的约定,A燃气公司的上述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五、审判结果
       双方签订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为有效合同,A燃气公司违约在先,区城管委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该协议现已依法解除。A燃气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 [1] 2010年下旬,江夏区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由武汉市江夏区城乡建设局的职权范围调整为区城管委的职权范围,武汉市江夏区城乡建设局原作出的燃气特许经营事项均由区城管委承接。

  • [2]编者注:特许经营协议于2010年5月订立,因此2009年10月28日的函件不能视为对A燃气公司未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催告,但该处错误不影响对争议焦点的认定。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微号:Gas-Law)
编辑:华气能源猎头(微号:energyhunt) 
转载请注明出处,感谢!


更多文章,请通过公众号“文章检索”--->”关键词检索“。


相关文章:

1、【天然气】关联交易成常态 成都燃气IPO遭遇特许经营弊端

2、【天然气】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内容完整详尽,强烈推荐收藏)

3、【天然气】新修订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不再征收用气初装费

4、【天然气】熙时君:城燃储气能力仅0.55%?发改委召开储气督查总结会,如何收场

5、【天然气】价格保卫战打响!城燃企业如何应对配气成本监审?

6、【天然气】天然气销售量平均增长约20% 城燃企业加速布局终端市场

7、【天然气】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管网成可能 一图读懂2019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附答记者问)

8、【天然气】吕淼:8万亿市场,城市燃气如何淘金综合能源服务

9、【天然气】标普:接驳费下调或冲击城市燃气公司利润,但价格透明度可能提升


目供需:

1、【项目收购】收购公司汇总:天然气类项目(城燃、分布式能源等)

2、【天然气】展会预告:2020年3月4日-6日第六届中国(上海)国际LNG峰会暨展览会(PPT介绍)

3、【猎头岗位】广东某LNG接收站招聘:工程经理&副经理

4、【猎头岗位】广东某LNG接收站招聘:专业工程师(土建/设备/给排水/安全/公用工程等)

5、【猎头岗位】广东某LNG接收站招聘:LNG市场分析主管(30万左右)

6、【猎头岗位】某大型化纤集团招聘:首席运营官COO、总经理、技术总监

7、【猎头岗位】广西某私营城燃集团招聘:城燃总经理/副总经理/工程总等

8、【融资租赁】某央企及民营基金提供融资租赁业务

9、【项目收购】江苏某地方性国企 寻发电类(含热电联产)项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本公众号内容大多源自网络整理,素材、图片、视频版权属原作者,所发表的文章仅为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或引用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切勿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提倡互联网精神:开放、平等、协作、分享、进步。


    

长按二维码“识别图中二维码”加入!多相关文章,请通过公众号“文章检索”---“关键词检索”查阅!

猎头合作/岗位咨询/商务合作/版权问题/读者投稿,请联系:

联系人:许哲民(先生)

移动电话:13906017753

电子邮箱:joker@hqhunt.com

QQ/微信:19000734/energylietou(烦请备注)

QQ群:75335340(猎头/项目信息)

官方网址:http://www.hqhunt.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