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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疫情之下,天然气企业的合同应该如何履行?

原标题:疫情之下,天然气企业的合同应该如何履行?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微号:Gas-Law)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天然气事业部律师 沈楠忻
       2020年的春节,因“新冠”病毒的肆虐变得特殊而难忘,各行各业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均受到重大的影响,天然气行业也不例外。因疫情的防控,全国从上到下均采取了各种措施减少病毒的传播,如封城、隔离、推迟复工时间等。可以预见,春节过后,有一些应履行的合同会因疫情及其管控措施而无法正常履行,此时应该采取什么行动?本文将为您分析。


一、“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回顾“非典”时期,最高院曾发布通知,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而《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次疫情来势汹汹,与“非典”十分相似,波及范围甚至已达全球,对于相关合同纠纷的处理也应该秉承同样的精神。但需注意的是,认定“新冠”疫情是否构成影响具体合同的不可抗力事由,不应采用一刀切的判定方式,即并非所有不履行都可以疫情为由而免责,需要根据疫情对于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影响,结合《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个因素来判断,以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保护。以下举出部分反例供理解:

1. 非不能预见——合同签订于疫情发生之后
       例如:燃气表采购合同签订于疫情发生之后,则当事人应当对疫情可能影响货物运输及交付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得再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2. 非不能避免——因迟延履行造成疫情期间无法履行的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遭遇不可抗力是因当事人的迟延履行,若当事人按约履行便不会遭遇不可抗力或遭遇程度明显不同。如:燃气工程安装项目工期本应在疫情发生之前完成,却因承包人的拖延导致遭遇疫情,农民工被限制流动而不能进一步施工的,此时承包人不能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3. 非不能克服——疫情未实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若疫情的发生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如在疫情较为轻微,无需跨区域履行的燃气具购销合同或LNG运输合同,也无被隔离等情况的,在采取适当的病毒防控措施后,可正常交货的,也不得以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

二、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法律后果
1. 合同解除或变更
       《合同法》将不可抗力规定为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之一,任一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解除。但与前文分析同理,在判定合同履行确受到“新冠”疫情影响构成不可抗力之时,也要进一步判断不可抗力是否造成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或是通过修改合同内容、履行方式或履行期限等仍可达到合同目的,若合同目的并非完全不能实现,建议先寻求协商变更合同继续履行。一是可减少重新达成交易而带来的成本增加,二是避免一概主张解除合同可能导致的违约责任。例如:物资(燃气表等)采购合同因厂家被征用转产其他应急物资,或者因封城等管控措施导致物资无法运输的,若对物资的使用并非急于一时,则可延长合同的履行期限;而若物资是急用于小区供气的合同目的,则可解除合同,另寻厂家。

2. 因不可抗力免责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事由应免除的是不可抗力影响范围之内的责任,并不能免除一切责任,因实践中当事人遭受的同一损失可能因多方原因造成,而不仅是因不可抗力,因此,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结合不可抗力和当事人原因分别造成的影响,合理限定可免责的部分。
       以供气合同为例,合同法分则专有一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以供用电合同为样(供气合同应当参照),规定遭遇不可抗力而导致断电的,供电人应当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其实明确了在遭遇不可抗力之后,义务人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若因本次疫情导致供气中断或其他服务暂时不能提供的,应在合理时间点,采取措施恢复供应,毕竟如疫情类不可抗力的影响是一时而非永久的,若能恢复而未及时恢复履行的,需对相应损失承担责任。

三、疫情影响合同请求权行使的,诉讼时效中止
       可以预见,疫情的应对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可能长达几个月,若因相关原因导致不能及时主张债权的,而诉讼时效又将届满的,怎么办?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因此,若诉讼时效已在最后六个月内,因本次疫情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如被隔离),诉讼时效中止,自隔离解除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

四、律师建议
       “非典”期间,国务院办公厅曾出具文件鼓励“充分尊重当事人合同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尽量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实事求是地解决矛盾、纠纷。”本着该文件的精神,本所律师实务建议如下:
  • 1.在合同实际需求未解决,且尚未找到替代方案之前,不盲目解除合同,可约定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在双方均可接受的限度内保障合同的履行;若已找到替代方案的,也可与对方协商合同部分或全部解除;

  • 2.若遭遇不可抗力造成己方不能履行的,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根据《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和证明义务,及时通知相对方并提供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据,同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积极协商合同变更或解除;

  • 3.疫情当前,燃气企业具有保障民生用气的社会责任。各地可能还会出台“保供气、不断气”的相关举措,比如,当前阶段用户即使欠费,燃气公司也不可断气、不可收取滞纳金。这无疑单方面增加了燃气企业的义务,虽然目前大家众志成城、共抗疫情,但疫情遏制之后,燃气企业的上述额外成本应该如何弥补?却也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微号:Gas-Law)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天然气事业部律师 沈楠忻
编辑:华气能源猎头(微号:energyh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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