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浙江开展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用气大省LNG点供市场或将受到进一步压缩!
原标题:【聚焦】浙江开展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用气大省LNG点供市场或将受到进一步压缩!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微号:Gas-La)
下面附上《方案》全文,小编已做好标注~
一是未经发改部门核准(备案),未经建设部门相关设计和消防审查’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检验的燃气设施,必须进行论证、核准(备案)、验收等。未通过相关手续的燃气供应设施,应限期拆除。
二是未按要求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的燃气设施项目,责令停工并要求建设单位立即整改。
三是确需新建燃气设施项目,由企业向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经核准后建设。备案项目进行属地备案,提交项目备案所需资料。燃气设施所在的建设工程项目需依法经建设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等,合格后方可使用。
发改部门:负责协调有关事项。负责燃气设施项目核准、备案。
应急管理部门:对作为工业原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丙烷、丁烷、戊烷、甲醇等设施,负责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设计,依法查处未经安全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加强信息互通。
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编制燃气设施建设标准,负责对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所在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提出审查、验收意见;负责依法查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负责燃气经营企业所供应作为燃气使用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监管。负责督促城燃企业推进供气管网建设,协调城燃企业加强企业供气服务。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按有关规定或违法承接燃气运输业务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气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计量器具监管。负责查处使用未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未按计量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查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
一、燃气主管部门的回复
前不久,笔者就浙江省企业自建点供设施咨询宁波市相关部门,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复如下:
X先生(女士):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业企业在红线范围内自建自用LNG设施(拥有产权),属于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对燃气设施的定义,不属于城镇燃气管理的范畴。
二、LNG易燃易爆,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办理相应的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等审批、备案或使用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日常的巡查、维保,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最后,感谢X先生(女士)对城镇燃气行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目前该咨询案已上报至浙江省住建厅,但截至本文写就之日,浙江省住建厅仍未回复。在笔者咨询之前,曾有业内人士向浙江省住建厅咨询企业自建点供设施,获得浙江省住建厅回复。
浙江省住建厅首先对工业企业LNG点供设施的管理职能进行了明确。其认为,从全国角度来看,除湖北、广东、山西、山东等少部分省份明确发文将工业企业点供纳入城镇燃气范畴管理外,各地省级燃气主管部门均不负责点供设施的监管。浙江省情况亦与大部分省份相同,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有关部门推进城市安全发展重点任务分工细化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9〕26号)文件有关企业自建点供设施的责任分工,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工业企业LNG点供设施的监管,住建厅积极配合。
其次,关于工业企业自建LNG点供设施建设审批职能部门,其认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关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定义,城镇燃气设施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不包括工业企业自建LNG点供设施,故相关的建设工程审批职能不在燃气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自建LNG点供设施建设审批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由企业向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消防、应急管理、建设、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联审后方可实施,竣工验收后至城建档案部门备案后可正式投入使用。
因此,浙江省住建厅建议该业内人士咨询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主管、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若建成后后续供能单位为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企业,则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供应环节的日常监管。
二、对回复的简要分析
从上述咨询来看,浙江省燃气主管部门对企业自建点供设施并无专门审批流程,其理由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自建LNG点供设施,不属于条例规定的“燃气设施”,故不属于城镇燃气管理的范畴。
关于工业企业自建点供设施的建设,浙江省燃气主管部门认为其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应履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由企业向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消防、应急管理、建设、环保等部门联审后方可实施,竣工验收后至城建档案部门备案后可投入使用。其实在许多省份,这样的建设流程也都是如此。但很少有省份能够出台自建点供设施的专门规范,导致企业“无所适从”。
另外,浙江省燃气主管部门回复中提到的《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有关部门推进城市安全发展重点任务分工细化方案的通知》文件,因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权责划分文件,该文件明确企业自建点供设施的责任分工,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工业企业LNG点供设施的监管,住建厅积极配合。或许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权责划分文件,经笔者多方检索,目前该文件暂未公开,我们仍无法了解该文件具体内容。
三、对浙江省企业自建点供设施监管的建议
从整体来看,浙江省在企业自建点供设施管理上较为宽松。企业只要履行一般投资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即可。但对于企业来说,无成文规则参照就容易产生疑惑,不知该如何办理,也不知具体办理流程,企业只能通过咨询政务服务热线才能知晓该信息,效率较低,同时,相关部门的答复为非正式的答复意见,也存在效力低的问题。
为规范全省企业自建点供设施活动,确保LNG气化站审批、建设、运营有据可依,安全运行,笔者建议浙江省可由安监部门牵头,组织住建、发改、环保、公安等部门,起草书面实施意见,规定审批、建设流程,划分各部门职责范围。该文件应公开下发至各企业,使其知晓政策,从而避免企业单事单咨询,影响行政效率。
感谢上海同能 李勇总为本文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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