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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浙江开展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用气大省LNG点供市场或将受到进一步压缩!

原标题:【聚焦】浙江开展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用气大省LNG点供市场或将受到进一步压缩!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微号:Gas-La)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官网编者按:近日,浙江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于近期开展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安全监管机制,提升管道输送比例,减少危险货物公路运输量,全力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方案》要求,在接下来5个月内,完成排查摸底、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总结验收等工作。      《方案》明确,城镇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企业应使用更安全集约的管输气,原则上不得新建自用燃气供气设施。到2020年底,全省管输气使用比例达到80%以上。城镇燃气管网未覆盖范围内,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的,企业可自建自用燃气设施项目,并按规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方案》要求,液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在托运前提交托运清单,并在充装前落实运输车辆、人员、罐体、运单和货物查验制度并建立台账,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充装。      《方案》的发布,说明浙江省对LNG点供也开始由从宽转变为从严,LNG点供贸易市场或将受到进一步压缩。这与浙江省之前的整体政策基调是不一致的(详见:企业自建点供设施该如何监管?——以浙江省政府部门回复为例)。
下面附上《方案》全文,小编已做好标注~
附:《工作方案》全文
浙江省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开展全省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进一步深化全省“铁拳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入开展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安全监管机制,提升管道输送比例,减少危险货物公路运输量,全力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底线思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坚持严格监管与有效服务并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综合治理和“三同时’’监管工作机制,全面排查整治工业企业违规建设的燃气设施,到2021年5月,达到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违规行为基本清零,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全覆盖,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二、整治措施
(一)整治范围
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

(二)整治内容
      1.规范燃气设施项目建设。
  • 一是未经发改部门核准(备案),未经建设部门相关设计和消防审查’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检验的燃气设施,必须进行论证、核准(备案)、验收等。未通过相关手续的燃气供应设施,应限期拆除。

  • 二是未按要求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的燃气设施项目,责令停工并要求建设单位立即整改。

  • 三是确需新建燃气设施项目,由企业向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经核准后建设。备案项目进行属地备案,提交项目备案所需资料。燃气设施所在的建设工程项目需依法经建设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等,合格后方可使用。

(编者注:规范项目建设流程,也明确了新建燃气设施项目的报批流程。)

      2.规范液化天然气使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企业应使用更安全集约的管输气,原则上不得新建自用燃气供气设施。到2020年底,全省管输气使用比例达到80%以上。城镇燃气管网未覆盖范围内,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的,企业可自建自用燃气设施项目,并按规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编者注:LNG点供市场或将受到进一步压缩。)

      3.限制其它燃料使用。各地应积极推广利用清洁安全高效的管输天然气。企业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使用其他燃料,应按规范要求报批,并符合安全要求。

      4.规范液态燃气运输。液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在托运前提交托运清单,并在充装前落实运输车辆、人员、罐体、运单和货物查验制度并建立台账,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充装。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核对托运清单,并随车携带电子运单。
(编者注:LNG贸易商能否在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前提下,由自身进行运输,从本《方案》来看,答案似乎是否定的。)

(三)摸清底数
      各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全省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燃气使用情况排查登记,摸清燃气设施数量和审批情况、建设情况、供应情况,做到不遗不漏、不留盲区、全面覆盖。

(四)全面整改
      对企业不合规自建的燃气设施,督促企业全面开展整改,制定整改计划并签订整改承诺书,限期完成整改。
      对未批先建、未设计审查、未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燃气设施,由应急管理、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拒不改正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封并强制拆除。
      使用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未经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进行处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五)强化服务
      1.加强项目服务。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事先告知项目核准、备案有关条件和要求’实行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对企业建设厂区内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加强办理告知、检验等服务。
      2.加强管输天然气供气服务。各地发改、建设、应急、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为企业接入城镇燃气管网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加强燃气接入成本监审,依法查处利用垄断地位收取高额初装费等不合理费用的燃气企业。

三、职责分工
  • 发改部门:负责协调有关事项。负责燃气设施项目核准、备案。

  • 应急管理部门:对作为工业原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丙烷、丁烷、戊烷、甲醇等设施,负责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设计,依法查处未经安全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加强信息互通。

  • 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编制燃气设施建设标准,负责对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所在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提出审查、验收意见;负责依法查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负责燃气经营企业所供应作为燃气使用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监管。负责督促城燃企业推进供气管网建设,协调城燃企业加强企业供气服务。

  •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按有关规定或违法承接燃气运输业务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气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计量器具监管。负责查处使用未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未按计量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查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整治工作。工业企业燃气供应设施日常监管等工作的责任部门’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2020年12月底)
      12月底前完成燃气设施、非管输天然气使用情况调查摸底,摸清底数,逐一制订整治方案,建立工作台账。

(二)自查自纠(2021年1月—3月)
      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并签订整改承诺书,限期完成整改。对需要继续使用自建燃气设施的企业,应根据整改要求按承诺期限完成整改,补办有关手续,未能验收合格的,不得重新启用。

(三)集中整治(2021年3月—4月)
      对拒不承诺整改,或在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企业,由各地安委办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处罚并查封、强制拆除相关燃气设施。

(四)总结验收(2021年4月—5月)
      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暗访。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巩固提升整改成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充分认识整治行动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亲自研究、亲自督办,将整治工作纳入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与主体责任,确保此次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二)强化监管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按照‘‘三服务’’要求,主动指导服务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增强企业安全意识。加强执法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对整治工作不落实、不作为、不得力行为,及时采取通报、约谈、警示、曝光、问责等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从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做好舆情防控。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宣传报道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进展和成效,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相关:企业自建点供设施该如何监管?——以浙江省政府部门回复为例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微号:Gas-La) 作者:陈庄子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相关链接:【专稿】危化品许可还是燃气经营许可,谁该为LNG点供企业负监管责任?

一、燃气主管部门的回复

      前不久,笔者就浙江省企业自建点供设施咨询宁波市相关部门,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复如下:

X先生(女士):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业企业在红线范围内自建自用LNG设施(拥有产权),属于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对燃气设施的定义,不属于城镇燃气管理的范畴。

       二、LNG易燃易爆,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办理相应的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等审批、备案或使用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日常的巡查、维保,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最后,感谢X先生(女士)对城镇燃气行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目前该咨询案已上报至浙江省住建厅,但截至本文写就之日,浙江省住建厅仍未回复。在笔者咨询之前,曾有业内人士向浙江省住建厅咨询企业自建点供设施,获得浙江省住建厅回复。

      浙江省住建厅首先对工业企业LNG点供设施的管理职能进行了明确。其认为,从全国角度来看,除湖北、广东、山西、山东等少部分省份明确发文将工业企业点供纳入城镇燃气范畴管理外,各地省级燃气主管部门均不负责点供设施的监管。浙江省情况亦与大部分省份相同,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有关部门推进城市安全发展重点任务分工细化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9〕26号)文件有关企业自建点供设施的责任分工,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工业企业LNG点供设施的监管,住建厅积极配合。

      其次,关于工业企业自建LNG点供设施建设审批职能部门,其认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关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定义,城镇燃气设施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不包括工业企业自建LNG点供设施,故相关的建设工程审批职能不在燃气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自建LNG点供设施建设审批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由企业向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消防、应急管理、建设、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联审后方可实施,竣工验收后至城建档案部门备案后可正式投入使用。

      因此,浙江省住建厅建议该业内人士咨询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主管、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若建成后后续供能单位为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企业,则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供应环节的日常监管。


二、对回复的简要分析

      从上述咨询来看,浙江省燃气主管部门对企业自建点供设施并无专门审批流程,其理由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自建LNG点供设施,不属于条例规定的“燃气设施”,故不属于城镇燃气管理的范畴。

      关于工业企业自建点供设施的建设,浙江省燃气主管部门认为其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应履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由企业向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消防、应急管理、建设、环保等部门联审后方可实施,竣工验收后至城建档案部门备案后可投入使用。其实在许多省份,这样的建设流程也都是如此。但很少有省份能够出台自建点供设施的专门规范,导致企业“无所适从”。

      另外,浙江省燃气主管部门回复中提到的《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有关部门推进城市安全发展重点任务分工细化方案的通知》文件,因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权责划分文件,该文件明确企业自建点供设施的责任分工,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工业企业LNG点供设施的监管,住建厅积极配合。或许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权责划分文件,经笔者多方检索,目前该文件暂未公开,我们仍无法了解该文件具体内容。


三、对浙江省企业自建点供设施监管的建议

      从整体来看,浙江省在企业自建点供设施管理上较为宽松。企业只要履行一般投资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即可。但对于企业来说,无成文规则参照就容易产生疑惑,不知该如何办理,也不知具体办理流程,企业只能通过咨询政务服务热线才能知晓该信息,效率较低,同时,相关部门的答复为非正式的答复意见,也存在效力低的问题。

      为规范全省企业自建点供设施活动,确保LNG气化站审批、建设、运营有据可依,安全运行,笔者建议浙江省可由安监部门牵头,组织住建、发改、环保、公安等部门,起草书面实施意见,规定审批、建设流程,划分各部门职责范围。该文件应公开下发至各企业,使其知晓政策,从而避免企业单事单咨询,影响行政效率。


感谢上海同能 李勇总为本文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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