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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剩下泪流满面,不能只剩下感动和狂欢

王旭的王 王旭的王 2021-10-25


很多人都看过电影《失孤》,那部刘德华主演的片子,讲述一个父亲,如何拼命寻找被人拐骗的儿子的故事,让人泪崩。


日前,《失孤》故事原型郭刚堂,历经24年,终于找回了自己被拐卖的儿子。这条消息传出后,媒体大篇幅报道,大家奔走相告。尤其父子相认相拥而泣的一幕,让很多人感同身受,骨肉团圆是这人间最美好的结局。


这件事情,到了现在几乎被演绎成了感动中国的大戏,就连刘德华都发了视频表示祝贺。



但我总觉得哪里不对。


最为好玩的是,现在媒体在报道这件事情时,都把火力对准人贩子,描述他们当年作为恋人,如何在旅游的时候拐走人家孩子,反而这对收买人贩子手中孩子的养父母,不但没有人谴责,反而给包装成24载含辛茹苦把孩子养大成人的慈父慈母角色。


当年郭新振的养父母,一共给两个人贩子两万元,在97年这可是一笔大钱,已经构成了典型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种犯罪行为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对象犯,就如同行贿和受贿一样,是一种广义上的共同犯罪。



没有购买就没有供给,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如果这对养父母没有想要孩子的念头,那么就不可能有这次拐骗行为,一般来说这是一个利益链条,不会有任何一个人贩子,在没有订单需求的情况下,会去盲目拐卖别人的孩子,因为一不小心就可能砸到自己手里。


所以说,如果现在公安机关抓获了拐卖郭新振的人贩子,那么郭新振的养父母作为共犯,也应该被刑事拘留,待案情查清后,一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法律对他们予以严惩。


过去的24年,是被盗窃的24年,抢劫的24年,是被无情剥夺的24年,所有的罪犯都应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而不是像这样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郭刚堂能放得下吗?


24年来,他走遍全国,骑行50多万公里,报废了10辆摩托车只为寻找儿子。在花光了所有积蓄,走遍了除新疆、西藏外的20几个省、市、自治区后,郭刚堂还背了20多万外债。



没有收入来源,年逾七旬的郭刚堂父亲,每年正月十五一过,就要去外出务工用以补贴家用。妻子制作的葫芦烙画,就是郭刚堂路上寻子的盘缠。每到一个地方,郭刚堂就会在街巷集市上一边兜售他的葫芦,一边打听儿子的下落。


多少个夜里,他以泪洗面——“但如果我死了,谁替我去找他呢?”


你能想到的人间的苦难,郭刚堂都体验过了,而这一切的苦难,没有人想着如何去补偿,而是怎么就成了感动中国的狂欢?


总有一种感动让你们泪流满面,可惜这都是脑子里灌的水。



你买了别人的孩子,理应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现实却是如此荒谬,只要你养得时间足够长,让受害者跟自己形成了父母子女的扭曲现实,让对方产生了无法切割的真情,那么这种罪恶就能得到原谅,乃至于被包装成24载养育之恩殊为不易?!


在我看来,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我们的社会文化,都在不自觉地和稀泥,他们不愿意直面这个残酷的,应该分出是非的事实,本来养父母两个应该被严惩的罪犯,反而不知道怎么就大爱无疆了,亲生父母是否能得到孩子有限的眷顾,还要视他们以什么态度来面对这对所谓的养父母。


郭刚堂从未想过严惩这对养父母吗,我想肯定是有的,尤其在过去的24年间,这个念头始终没有放弃,他一定会想,是多么邪恶的人,会如此无情剥夺自己的孩子,然而现实的情况,却让这种仇恨到了无的放矢的地步,或者说只能利剑入鞘。


因为几乎所有被拐卖的孩子,因为很多年没有同亲生父母一起生活,他们很难接受凭空空降一个爹娘,对于那些内心不够强大的人,更是一种刺激和折磨,他们不但不会感谢公安机关,不会欣慰于亲生父母得以相认,反而会迁怒于他们打破了自己平静而幸福的生活。


在我看来,这是一种变相的斯德哥尔摩症候群,受害者没有选择的,几乎不可避免地只能爱上施暴者,他们自私自利无耻之尤,他们为了满足拥有儿子的执念,就能不惜撕碎本身很无辜的另一个家庭。



在这个案件中,最惨的是郭刚堂夫妻俩,24年活在对儿子的想念中,无尽的折磨中,其次是突然得知自己原来所谓的亲爹亲妈不是正牌的,他需要用很长时间来消化这个真相,最大赢家是收买了人家孩子的养父母,你看就算真相大白,他们依然可以心安理得享受儿子的孝敬,仿佛什么都没发生一样。


仔细研究一下郭新振的养父母,就会发现这是一个典型的重男轻女的家庭,这俩人一直想要一个儿子,并且为之着魔。把郭新振买进家门的时候,大女儿已经快成人,小女儿比郭新振大不少。这夫妻俩视郭新振如同己出,对他还是不错的。最有意思的是,郭新振的房子和车,是两个姐姐帮着买的,这就很有意思了,我觉得这姐妹俩也够惨的,明知道弟弟是买来的,还必须无条件对他好。

对于公安机关,为何不追究这对养父母的刑事责任,我是很不能理解的,因为郭刚堂事发之时就已经报案,而且这个父亲一直在追寻孩子的过程中,不存在刑法中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执法机关应该立刻对这对父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养父母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毕竟郭刚堂夫妻俩这些年为寻子付出了巨大代价。


当然对于郭刚堂,我还是多少有些理解的,他的痛苦和无奈。对于他来说,本身儿子就明确表态,会长期在河南生活,毕竟自己工作生活都在那边,养父母年纪大了需要照顾(你仔细品品),会抽时间到山东看望亲生父母。


骨肉真的团圆了吗,我看还真未必。



这儿子从根本上说,跟他是没有什么感情可言的,只是出于血缘和生理关系,必须要认这个亲,但是从情感上来说,他肯定是倾向于养父母那边的。如果郭刚堂执意要把他的养父母送进大牢,接受法律的严惩,那么他和儿子大概率会决裂,这场感天动地的大戏,就会变成撕逼大战。


所谓最大的受害者,还要看着施暴者的脸色活着,还生怕触怒了对方,自己失去了曾苦苦找寻的那份真情,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事情吗?


我们为什么那么痛恨拐卖儿童,因为这摧毁的不仅仅是一个家庭,而是人对于家庭的认知和期待,严重威胁我们的社会稳定。一个人可以不求自己功成名就,但至少要家庭美满和谐吧。


在我们的社会关系中,关于家庭的很多犯罪,似乎都认定起来困难重重,法律在这个领域总呈现出肌无力的一面。姑且不谈什么家暴,就算是虐待罪,也一定要存在经常打骂、捆绑、冻饿和强迫劳动、有病不给治病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如何才算经常,如何认定程度,到最后经常不了了之。以至于只有到了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才能引起应有的重视。


比如遗弃罪,对于应该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和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注意这个情节恶劣的规定,一般是要造成重伤或者死亡,除此之外,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以上这些,多少我还能理解,但是如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实行犯,怎么就一下成了父母恩大过天的感动中国大戏,敢情只要是能把别人的孩子养大成人,时间越久自己的罪行就越容易得到原谅吗?


24年过去了,郭刚堂万里寻子的故事,响彻大江南北,都上了央视,做成了电影,只是相隔50公里的郭新振的养父母,却装聋作哑守口如瓶,如果不是警察找上了门,他们恐怕会让郭刚堂死都无法瞑目,都无法原谅自己的疏忽大意吧?试问这样的人有什么值得原谅的地方?


只是因为他们养大了这个孩子?谁允许他们养大了这个孩子?养大了这个孩子就可以让罪孽一笔勾销?郭刚堂口中的超越谋杀的罪恶,怎么就成了感天动地?


如果这都可以的话,是不是在助长拐卖儿童的歪风邪气?


如果这都可以的话,法律的尊严又如何谈起?



看完请记得点一个“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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