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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兴办养老院:佛教的时代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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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彭瑞花


佛教教义中包含着丰富的慈悲济世精神。大慈大悲是佛教的核心思想之一,大慈即给予众生安乐,大悲即拔除众生苦难,拔苦与乐,正是佛教慈悲精神的集中体现。佛教倡导积极入世,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修行的核心要义是践行菩萨道,普度众生。因此利益一切有情众生是佛教教义的重要精神。寺院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主要来源于信众的自愿布施和社会力量的捐赠。寺院兴办养老院,以布施和捐赠来的财产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是利乐有情、普度众生精神的具体体现。

公民年老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是我国《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养老保障的压力日益增大,人口基数大、养老资金不足等现实问题导致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障无法覆盖所有公民。在这种情况下,支持和鼓励寺院兴办养老院,参与养老事业,无疑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业。随着《民法总则》、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寺院兴办养老院有了更多制度保障。就佛教自身而言,寺院兴办养老院契合佛教的教义教规,符合国家提出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也是佛教的时代担当。


寺院兴办养老院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寺院养老院在很多地区悄然兴起,寺院养老成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方式,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寺院兴办养老院是指由寺院出资成立专门的养老机构,为老人提供全天候的生活照料、精神抚慰等养老服务。从本质上看,是寺院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其最大特点在于非营利性。1999年福建吉祥寺兴办的国内首家寺院养老院,免费提供养老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寺院的宗教属性决定了寺院兴办养老院与一般社会力量兴办养老院有所不同,更需要国家在制度层面提供支持。

沙县显密吉祥寺养老院,位于村子里的半山腰。

2005年,民政部颁布《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社会力量办福利机构的意见》,明确了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支持和鼓励态度。2012年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对于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较高的社会公信度。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益补充。”《意见》还指出:“重点支持宗教界在以下领域开展非营利活动: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法律和政策允许的、适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寺院养老是佛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活动。《意见》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基本形式、基本原则、可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指明了发展方向。

寺院兴办养老事业最大的制度障碍是寺院的主体资格问题。在《民法总则》颁布前,寺院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92条第2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根据这条规定,寺院作为典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获得捐助法人资格,属于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属性决定了寺院只能从事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和公益慈善活动,即使法人终止,剩余财产也不能作为利润用于分配。捐助法人制度的设立,与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国情相适应,为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作出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2018年2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作出了详细规定,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组织管理、宗教活动、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场所建设等诸多方面。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佛教寺院的建设要纳入国家土地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涉及对寺院进行的行政征收,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这从法律上保障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新《条例》还注重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申请法人登记成立捐助法人后,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根据法人制度设立相应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今年11月3日,国家宗教局联合中宣部等11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严禁商业资本进入佛道教,进一步明确了佛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意见》是对新《条例》的进一步落实和补充。根据《意见》,佛教寺院设立捐助法人,要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会计制度;寺院兴办的经济实体,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进行财会登记核算并照章纳税,引入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务公开。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佛教寺院兴办养老事业,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寺院兴办养老院弥补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不足

2012年3月上旬,公益人邓飞考察吉祥寺养老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就,形成了以国家基本养老、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为三大支柱的养老保障模式。从养老方式看,无外乎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种方式,家庭养老仍是主要方式。现行的养老保障至少存在以下3个问题:第一,总体保障水平不高,养老资金不足,已经存在卯吃寅粮的状态。第二,现行的养老保障体系无法普惠所有公民。第三,养老是个系统工程,除了物质养老外,精神层面的养老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做好养老事业,除了国家层面的基本养老保障外,应多方面吸引社会力量举办养老事业。

可以说,寺院兴办养老院是国家现有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能有效分担国家养老事业的压力。就佛教而言,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对于教职人员的养老保障有了明确规定,逐步纳入国家的养老体系中,但寺院普通出家僧人尚未纳入国家基本养老体系,无法享受国家养老保障。除了僧人自身外,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很多年轻的出家僧人本就是独生子女,出家后不能孝养父母,而他们的父母如果没有覆盖在国家基本养老体系中,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就无法解决。因此,寺院兴办养老院,一方面可以解决寺院出家僧人的养老问题,其兴办的养老院还可以收纳无力兴办养老院的其他寺院的出家僧人。另一方面,寺院兴办养老院可以收纳出家僧人的父母,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分担国家和政府的养老负担。更重要的是,寺院兴办养老院可以收纳社会上失独老人、无力自养却又没有纳入社会养老体系中的老人。

养老的目的是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安享的内涵不只包含物质层面的满足,还包含着精神层面的满足。尤其是随着社会物质资料的日益丰富,通过物质的满足获得幸福感已经远远不够,人们越来越追求精神层面的满足,老年人也不例外。然而,无论是哪种模式的养老,人们的关注重点仍然停留在物质层面的养老,对于精神层面的养老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寺院养老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上,注重精神层面的慰藉和满足。更为重要的是,寺院养老与临终关怀相结合,注重临终前的心理慰藉,帮助老人克服对死亡的恐惧,具有传统养老模式所没有的优势。

寺院兴办养老院契合佛教教义教规和时代要求

佛教教义中包含着丰富的慈悲济世精神。大慈大悲是佛教的核心思想之一,大慈即给予众生安乐,大悲即拔除众生苦难,拔苦与乐,正是佛教慈悲精神的集中体现。佛教倡导积极入世,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修行的核心要义是践行菩萨道,普度众生。因此利益一切有情众生是佛教教义的重要精神。寺院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主要来源于信众的自愿布施和社会力量的捐赠。寺院兴办养老院,以布施和捐赠来的财产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是利乐有情、普度众生精神的具体体现。

戒律是佛教三学之首,戒律被称为三聚净戒,根本精神可以概括为断一切恶、行一切善、度一切众生。佛教戒律经典《梵网经》提出“孝名为戒”的思想,以孝养父母的态度对待六道众生。因此,佛教的孝被认为是大孝。寺院兴办养老院,不仅解决出家僧人、出家僧人父母的养老问题,还解决相当一部分社会人群的养老问题,这正是佛教注重孝道的体现,是“孝名为戒”思想在当代社会的具体践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法条予以明确,党的十九大报告再一次申明其重要性。这表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国处理宗教事务的核心精神。佛教界对寺院兴办养老院的热情和积极态度反映了佛教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勇于担当的历史使命感。鼓励和支持寺院兴办养老事业是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举措,符合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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