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看:老人超市偷窃后被挂牌示众,店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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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请见:
近日,看到一篇新闻报道
广东顺德北滘街某超市门口
一位阿婆被人在脖子上挂了一块牌
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偷”
超市位于碧江社区的大型小区楼下,店内商品一应俱全,平时生意也不错,店内还贴有“偷一罚百”的警示标语。
事发于9月3日17时许,这个阿婆选好商品后,在收银台只把部分商品拿出来买单,一包排骨却被她偷偷放进自己的环保袋,店员当场识破她的伎俩,因为这已是阿婆第三次“作案”了。
第三次了。我说第一次我原谅,第二次也原谅
她就直接骂我说‘你们看见我婆婆就赶她出去,不要让她进来’。”
钟女士诉苦道:最多时超市一天可抓到4个小偷,都是老人家,作案手法如出一辙“而且他们都不是穷得没钱买菜……哎!我太难了”
当小编看到这则新闻之后,小编内心的感觉非常奇怪。
这么大年纪的老人,即便是犯错了,商家也不用做出这样激烈的措施吧?惩治小偷,也是政府的事情吧!
但是,当小编看到图片上面写着是第三次偷时。小编的内心又为商家和老人感到惋惜——老人肯定是生活不富裕。广东虽然是一个富裕的省份,但是,并不等于富裕的地方就没有穷人。不然,也不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去偷。
事实证明,小编的心还是太软,小编的思想还是太幼稚了。据商家诉说,这名被挂牌的老人,家境并不贫穷。甚至可以说,非常富裕。之所以来这里偷,主要是为了占小便宜。最重要的是,这种老人还不止一名。
商店老板也曾经求助于警方,警方来到了超市,与以往的处理方式相同——对老人批评教育、并罚款。但是,对于处理结果,老人的家属却有不同的意见——民警到场后对阿婆进行了口头教育。但她的家属却不接受罚款。商店老板在无奈下,才出此下策——经过老人的家属同意之后,以挂牌警告的方式,
看完这则新闻的前因后果之后,小编内心感到非常沉重。
第一:商店老板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老人偷窃。最重要的是,有这种有偷窃癖好的老人还不止一位。行为还不止一次。
第二:是老人家属的态度。老人在超市偷窃,家属除了骂超市老板之外。就是对警方罚款抗议。当超市老板提出,将老人挂牌示众。这群家属竟然同意了——这到底是什么家属啊!
通过仔细地看这则新闻,小编心中有一种猜想——也许,这些老人偷窃,并不是因为偷窃癖好、也并不是因为家境。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些老人去超市里头偷窃、还同意超市老板,以示众这种侮辱人格的方式,来对自己惩罚呢?
也许,她们是一群孤单的老人。因为长时间得不到家庭的关怀。这群老人相互在一起谈心,相互诉说着心中的痛苦。为了得到家人的关注和重视,这群老人决定,集体去超市偷东西。希望这样,能够让家人多关注一下自己。哪怕是有一双眼睛盯着自己。但是,家属的态度让老人感到失望。于是,老人决定变本加厉,让超市老板将自己挂牌示众。
有人觉得“挂牌示众有违法律,不妥”
也有人说这是店家和老人及其家属“私下调解”的结果
老人盗窃的行为
并支持对她的“惩罚”
“这不是贪小便宜
这就是偷窃,已经犯法了”
“家属也很无赖!
不愧是一家人”
“富裕与否和偷盗没啥必然联系,
不管多少岁偷东西就应该惩罚”
“超市有人脸识别就好了,
小偷一来就自动播放‘小偷来了’!”
首先须明确,对偷窃老人“挂牌示众”的做法不仅错误而且涉嫌违法。
盗窃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挂牌示众”实际上是一种滥施私刑。
这种惩罚方式事实上已对老人的人格尊严,构成了侵犯。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这意味着无论老人自己还是其家人是否同意,“挂牌示众”都有违法治精神。
除却对“挂牌示众”是否合适、合法的讨论,对老年人违法究竟应如何更恰当合理地处置,才是此番事件背后更值得关注的问题。
针对老年人违法犯罪,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一系列适当从宽处理的规定。如刑法规定,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于是,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对于一些涉及老年人违法犯罪尤其是轻微违法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往往会有一些畏难心理,进而比较宽容。
上述事件中,老人在同一家超市已三次作案,但超市报警后,警方的处置仅是口头教育,罚款也因“家属不肯接受”而没有强求。
基于“矜老恤幼”的中华传统文化,对老年人违法犯罪等实施从轻、减轻和宽大处理,并不无妥。
但这并不等于不给予任何实质性处罚,更不等于一味姑息宽纵。
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视而不见”,不仅不利于法治的维护,也无助于对这一群体的矫正和救赎,甚至可能助长其继续作恶。
关爱老年人是社会的基本责任,只有从家庭、社会各个层面着手,综合施策,才能更好地解决老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比如,家庭成员要对老人多关心,社会要尽可能满足老年人面临的各种生活需求,对那些已违法犯罪的老年人,除了惩罚还要注意构建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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