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以出礼,义以生利,允义明德——论“义”在春秋社会观念中的核心地位
义以出礼,义以生利,允义明德
——论“义”在春秋社会观念中的核心地位
桓占伟|文
内容摘要
摘要:长期以来,学界多以“礼”为春秋时期的核心观念;孔子以“仁”代“礼”,“仁”又被视为春秋后期的社会核心观念,“义”在春秋观念史上的地位却被忽视了。实际上,春秋之“义”具有统领性、共识性和普遍性,三者共同支撑起“义”在春秋社会观念中的核心地位。春秋义观念的勃兴,表明以“礼”为代表的宗法制度的崩坏,并不意味着以“义”为准则的宗法精神的丧失。“义”对春秋社会所产生的无形而深刻的影响,理应引起学界新的重视。
关键词:义观念;义以出礼;义以生利;允义明德
正文
春秋社会的核心观念是什么,以往学界大致形成了两种认识。一种认为是“礼”:晁福林指出,春秋时期,人们对礼的重视和娴熟,较之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1);刘泽华指出,春秋时期,礼被认为是治国的根本(2);徐复观直言春秋是礼的世纪(3);杨文胜认为,春秋社会如果没有了礼就有“崩盘”的危险(4)。另一种认为春秋后期,“礼”在社会中的作用降低了,但孔子以“仁”代“礼”,“仁”又成为春秋后期的核心观念。李泽厚指出,孔子以“仁”释“礼”,将社会外在规范化为个体的内在自觉(5);吴光认为,在孔子的仁学中,道德之“仁”与伦理之“礼”是一种“仁本礼用”关系(6);杨庆中认为,孔子把礼与仁结合在一起,实现了礼与仁的价值统一(7)。这样,有关春秋观念的研究就沿着先“礼”后“仁”的线索展开了。严格说来,春秋时期的“礼”虽然多少带有社会观念的色彩,但它主要还是一种刚性的社会制度规范;孔子的“仁”主要指个体所能达到的道德境界,心性修养又是“仁”的突出特性。不能否认,制度之“礼”与心性修养之“仁”都可以在社会观念层面有所反映,但是,它们对春秋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却并不主要基于自身的“观念”属性。
孔子
那么,观念究竟是什么?它又有着怎样的属性呢?金观涛认为,观念是指人用某一个(或几个)关键词所表达的思想。人们使其社会化,形成公认的普遍意义,并建立复杂的言说和思想体系(8)。按照金氏的说法,观念至少具有社会性、共识性和普遍性特征,需要同时具备这三种属性,“观念”才能够确立起来。春秋时期的“礼”尽管符合这三种属性,但它主要还是一种制度性存在,“观念”并非其主要存在方式;“仁”的凸显又在春秋后期,从春秋时代的整体而言,明显缺乏社会性和共识性。可见,“礼”与“仁”都因为自身的某种不足,而难以成为春秋社会的核心观念。晁福林曾敏锐地指出,孔子提到过“义”,孟子特别强调“义”,“义”实际上是宗法制观念的延伸,其所产生的影响,不仅是制度上的、政治上的,而且是社会观念文化上的(9)。沿着晁先生的思路,可否认为,在“礼”的刚性制约功能渐趋失灵的情况下,“义”发挥出软性制约功能,成为维系春秋社会良性运转的核心观念呢?长期以来,学界多把春秋之义视为孔子作《春秋》的主导思想一笔带过了,春秋之“义”作为一个社会核心观念的事实尚需廓清。
孟子
一、“义”对“礼”、“利”、“德”的统摄
春秋义观念具有统领性地位,主要表现在“义”从“礼”的准则层面被提取出来,强调为社会的软性规范,彰显为各种利益的根本立足点,提升为众多德目成立的准则。“义”对“礼”、“利”、“德”的统摄,决定了其成为统领性的春秋社会观念。
(一) 义以出礼
有关礼在春秋时期的发展状况问题,学术界形成了几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童书业认为,春秋礼制已然崩溃,士大夫学问浅陋,不学无术(10);张岂之认为,春秋时期政治家和思想家主张以礼治世,礼是重建社会秩序的根本,“以礼治国”在当时各国政治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11);刘泽华则指出,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只表明礼的实行范围发生了变化,礼的形式有改变,礼的本身并没有被废弃,相反,在礼的改造中,礼又获得了新生(12)。
《圣迹图》之《退修诗书》
对于礼的作用,过于轻视或重视都有失客观。春秋时期,诸侯僭越礼制的行为确实极为频繁,据笔者统计,《左传》有526次提到“礼”,其中记载的“非礼”、“不礼”事件有66次,被评价为“礼也”的循礼之事则有96次之多;“非礼”与“循礼”并存共生,相比之下,循礼之事还要多一些。不管是“非礼”还是“循礼”,均说明礼在春秋时期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说它已经崩溃显然不太合适,而认为礼在春秋政治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又有点夸大了它的作用。这是因为春秋时期的社会关系较为复杂,新旧势力交织,新旧观念也在碰撞、冲突和融会中共生。礼在很大程度上主要解决特定范围内的问题,对于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它则显得有些鞭长莫及了。实际上,礼的作用呈现一种逐渐降低的趋势。孔子云:“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每一个新的时代,都不会断然抛弃前代所有的文明,都会对前代有所继承,由于中国农业社会的稳定性特征,这种继承性有时还显得特别突出,绝非短时间内就轰然崩溃那么简单。对于刘泽华的“礼又获得了新生”之说,笔者也不敢苟同,因为礼作为一种维护传统宗法权力的政治制度,毕竟具有刚性、固定性和规范性,其核心内容不可能轻易改动,这必然导致其逐渐不合时宜而走向衰落。
《圣迹图》之《微服过宋》
客观而言,礼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它结构复杂,侧面众多,作用广泛,影响多维,其中有些方面可能因为不适合时代需要而趋于衰朽,有些方面却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从整体上看,礼还是表现出了明显不足,义才得以凸显,并被阐释为一种极具准则意义的核心观念。
晋大夫师服云:“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听,易则生乱。”(《左传·桓公二年》)在师服看来,名、义、礼、政四者是相互关联的范畴,它们在逻辑上具有严格的承接关系,之间的先后次序不能随意变更,不然就会导致统治秩序的混乱。勾承益认为:“名与义的关系如同形式逻辑中名词与概念的关系。”(13)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名相当于角色或职位的名称,义相当于与不同名称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礼就是将这些责任和义务固化起来的各种具体法规或典章制度。“礼所以观忠、信、仁、义也”(《国语·周语上》);“礼以行义”(《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正德、利用、厚生,谓之三事。义而行之,谓之德、礼”(《左传·文公七年》);“奉义顺则谓之礼”(《国语·周语中》)。可见,礼的终极目的在于体现、实践义的要求。《礼记·礼运》明确提出:“故礼也者,义之实也……为礼不本于义,犹如耕而弗种。”《礼记·郊特牲》云:“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这些文献资料均表明,“义”是“礼”的观念性基础,是“礼”的精神内核;“礼”是“义”的规范性呈现,是“义”的制度化形式。形式的东西易变,而观念性的东西更持久,更具稳定性。在礼崩乐坏的时候,“义”则在支撑和维系着这个社会。
“义”对礼具有准则作用,它可以生发礼、解释礼,也可以否定礼、取代礼。这就形成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春秋时期,凡是符合礼的言行一定符合义,而合于义的言行却不一定合于礼。如卫国石碏灭亲之举就不宜用礼来解释,但却可以用“大义”来下结论;甚至有些行为是违礼的,但是,只要合于义,同样也得到褒扬。鲁桓公十一年(前701),郑国执政祭仲被宋国扣压,宋庄公胁迫祭仲驱逐公子忽,另立宋国外甥公子突为君。如果祭仲不听从宋庄公的要求,则会导致君死国亡的后果;若要听从则必须以臣逐君,属于以下犯上的非礼之举。祭仲最终选择了后者,立公子突,出公子忽,保护了郑国的国家利益。《公羊传·桓公十一年》高度赞扬了祭仲,认为祭仲之举有似于古代伊尹放逐太甲之权变,“古人之有权者,祭仲之权是也。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权者,反经合义”(14),祭仲逐君虽然非礼,但有安定国家的功绩,是合于义的行为,义在这种情况下又否定了礼。
春秋左传
但在更多的情况下,礼的框架内出现两难选择,形成不可调和的矛盾,显示出礼的不足和局限性,这通常就需要义取代礼而发挥主导作用。《左传》开篇的隐公元年(前722),发生了“郑伯克段于鄢”事件。共叔段是郑庄公的弟弟,他在其母亲的帮助下发动叛乱,最终为郑庄公所败。这件事情如果按礼的原则去分析就很复杂:共叔段作为弟弟发动叛乱,当然是既“不弟”,又不“君君”的非礼之举;共叔段固然“不弟”,但郑庄公作为兄长去讨伐弟弟,又将其母流放到城颍,这同样是“不友”、“不孝”的非礼之举。如果以礼而论,郑庄公就面临着二难选择问题,因此,即使共叔段确实是“非礼”,郑庄公也由于自己同样“非礼”,而只能用“多行不义必自毙”、“不义不昵”来谴责其弟。
无论“义以出礼”,还是义否定礼、取代礼,均说明义从礼的精神准则层面彰显出来,已然处于超越于礼的观念地位了。
(二) 义以生利
义、利关系是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问题,春秋时期,二者之间并未表现出明显的对立,义在很多情况下还被认为是利的来源。义、利“本是同根生”,根本不存在后来的“相煎何太急”。
自西周开始,一直到春秋末期,利民、利公、利国、利王等均属于义的内容,反之为害。利与害是相对立的范畴,而利与义不仅不相矛盾,而且,利还是义的合理结果。商王盘庚云:“殷降大虐,先王不怀。厥攸作视民利,用迁。”(《尚书·盘庚中》)商代先王行事是以百姓得利为标准的。《诗经·大雅·桑柔》是一首反映西周晚期至春秋史事的诗篇,其中提到“为民不利,如云不克”,讽刺周王的为民做事不利,还说条件不具备。西周穆王时期,祭公谋父谈到了利害关系问题:“先王之于民也,懋正其德而厚其性,阜其财求而利其器用,明利害之乡,以文修之,使务利而避害,怀德而畏威,故能保世以滋大……是先王非务武也,勤恤民隐而除其害也。”(《国语·周语上》)避害、除害为利,利害呈现出典型的对立关系。西周厉王时期,芮良夫论述专利之害,提及公众之利问题:“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今王学专利,其可乎?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国语·周语上》)可见,利的本原意义是公众之利,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特点,并不单指经济意义的利。个人或家族图谋“私利”、“专利”被认为是令人不齿的盗贼,利益要布之于公众,即使贵为周天子,也不能专公众之利,不然就会带来多种危害。实际上,直到春秋末期,利与害都是一对矛盾。
从现有资料看,义与利建立明确联系是在春秋中期。周襄王十三年(前639),周大夫富辰劝谏襄王不要借狄人的军队攻打郑国,他指出:“兄弟之怨,不征于他,征于他,利乃外矣。章怨外利,不义。”(《国语·周语中》)富辰认为借狄人之力将导致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丧失在外,是为不义。这是文献中首次出现的义、利关系论,之后不久的鲁僖公二十七年(前633),赵衰又提出:“德义,利之本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这表明春秋时期义、利之间首先呈现出一体关系,相关文献资料也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夫义所以生利也。(《国语·周语中》)
义以生利,利以平民。(《左传·成公二年》)
义,利之本也。(《左传·昭公十年》)
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国语·晋语四》)
夫义者,利之足也。(《国语·晋语八》)
义可以“生利”、“建利”,义还是“利之本”、“利之足”,是利的来源和基础;利也被认为是“义之和”(《左传·襄公九年》),“废义则利不立”(《国语·晋语二》),说明利也是义的综合和结果。
不过,通过深入考量,我们发现义、利关系也隐含着潜在的对立性。尽管“义以生利”使人们自然联想到二者关系的一致,但是,义的行为正当性准则却无形中同时成为利的制约因素,这就导致义、利之间既存在一体关系,也存在义对利的规定和制约关系。义成为一种准则或制约,利成为依据这种准则或制约而取得的合理结果:
居利思义,在约思纯。(《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多飨大利,犹思不义。(《左传·哀公十五年》)
义以导利,利以阜姓。(《国语·晋语九》)
秉利度义。(《国语·吴语》)
无论是“居利思义”、“行则思义”,还是“义以导利”、“秉利度义”,都暗示了义既是利的母体,也是利的监督者和裁决者,具备引导和制约“利”的观念意义。这实际上形成了义、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尽管这种对立关系是模糊而隐晦的,但这终究还是提供了义、利关系多种走向的可能性。只是,义、利对立作为其中的一种选择被特别地强调,是后世的事情,在义观念凸显的春秋时期,“义以生利”无疑是二者关系的主导形态。
(三) 允义明德
侯外庐指出,西周时期,德为周王克配上帝而受民受土的根据,德在道德上的规范是与郊天之制的宗教相结合的(15)。程平源认为,“德”在西周尚未去宗教化成为德行,依然充满了神秘的内蕴(16)。的确,西周“德以配天”、“德以受民受土”的天人合一伦理思想,都显示了德的神圣性地位。逮至春秋,“德”的词性却由西周时期纯粹的褒义词演变为中性词,有了正反两方面的区别。综合《左传》和《国语》中有关“德”的词汇,可以发现其大体上分为褒义和贬义两大类。褒义之德有“政德”、“男德”、“女德”、“地德”、“懿德”、“旧德”、“明德”、“休德”、“孝德”、“恭德”、“武德”、“温德”、“纯德”、“元德”、“令德”、“文德”、“嘉德”、“刚德”、“盛德”等;贬义之德有“昏德”、“爽德”、“豺狼之德”、“凉德”、“淫德”、“逆德”、“私德”等。可见,春秋之“德”具有两面性,它必须与一种特定的准则相连接,需要这种准则的规范和制约方能具有正面意义,否则就会走向反面,这个准则就是义。
德合于义才算是明德、吉德。春秋早期的秦公钟铭曰:“赫赫允义,翼受明德。”(17)正因为“允义”,才能“翼受明德”,义在这里成为德的前提。鲁文公七年(前620),晋国大夫郤缺说:“正德、利用、厚生,谓之三事。义而行之,谓之德、礼。”(《左传·文公七年》)端正德行、利于使用、富裕民生这三件事,要在合于义的基础上去推行,这样才叫做德、礼,义在这里成为德的准则。周灵王二十二年(前550),谷水与洛水争流,水位暴涨,将要淹毁王宫,周灵王想要堵截水流。太子晋反对说:“度之天神,则非祥也。比之地物,则非义也。类之民则,则非仁也……上非天刑,下非地德,中非民则。”(《国语·周语下》)他将“非义”解释为“下非地德”,义与德在这里意义相合。“德义”有时还作为合成词使用,主要指德合于义,强调德与义相联结才具有正面意义。周大夫富辰曰:“心不则德义之经为顽。”(《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把心中无德义之人评价为固陋。晋大夫赵衰云:“德义,利之本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把合于义之德当作利的基础。叔向之母曰:“苟非德义,则必有祸。”(《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认为德不合于义必然会带来祸患。晋国大夫司马侯这样阐释“德义”:“诸侯之为,日在君侧,以其善行,以其恶戒,可谓德义矣。”(《国语·晋语七》)在司马侯看来,劝善戒恶,使国君之德行合于义的约束就是“德义”。
德不合于义则为昏德、凶德。楚国令尹子西认为流亡在外的王孙胜“信而勇”(《左传·哀公十六年》),有德有才,想要召回他并委以镇守边境的重任,子高则认为不可,在《国语·楚语下》中,他对王孙胜的德进行了一番系统分析:
子高曰:“不可。其为人也,展而不信,爱而不仁,诈而不智,毅而不勇,直而不衷,周而不淑。复言而不谋身,展也;爱而不谋长,不仁也;以谋盖人,诈也;强忍犯义,毅也;直而不顾,不衷也;周言弃德,不淑也。是六德者,皆有其华而不实者也,将焉用之?”
子高,春秋末期楚国军事家、政治家,左司马沈尹戌之子。
在子高看来,信、仁、知、勇、衷、淑是名副其实的正德;而展、爱、诈、毅、直、周虽与前述之德相似,实则华而不实,偏而不正,只能算是与正德背道而驰的非德。
陈来说:“美德的德目可以有许许多多,但美德之为美德,在于任何一个美德的德目都必须在一个特定方面与‘善’、‘正义’联结着,没有这种联结的德目,就不能成为美德。”(18)的确,王孙胜的“六德”之所以被子高归为凶德,主要在于他们缺乏了义的约束,不合于义的要求,义正是陈来先生所言的“善”与“正义”。而仁、敬、忠、信、贞、让、勇等众多德目之所以成为美德,是因为它们本身已经内在地与善和正义联结着,能够践行这些德目即被视为义。但在更多情况下,义成为各种美德的通用准则,对各种德目形成了明确的外在制约。例如“以义死用谓之勇,奉义顺则谓之礼,畜义丰功谓之仁”(《国语·周语中》),义成为勇、礼、仁成立的依据;春秋时期以能“让”为至德,但是,“让”并非是无原则的推脱和退让,必须做到“让不失义”(《国语·晋语四》),这样才算是正德,义又成为裁夺“让”德是否成立的准则。
与义相比较而言,仁、敬、忠、信、贞、让、勇等具体德目,基本上是针对某一特殊领域,具有特定指向的一般观念,这就决定了他们只能作用于春秋社会的某些方面,不具备涵盖性意义。义却是众多德目成立的依据和准则,它如同春秋观念大网上的总纲,起到了统领具体德目的作用。
“义以出礼”,体现了义对社会行为规范的准则性;“义以生利”,显示出义对物质利益层面的规定性;“允义明德”,表现了义对社会道德文明的统领性。春秋社会的行为文明、物质文明和道德文明皆本于“义”,“义”之“时义”大矣哉!
二、“义”:社会共识性的价值尺度
《左传》中“义”字共出现112次,其中国君言义5次,卿大夫言义87次,君子评论言义10次,一般行文言义6次,女性言义3次,晋景公梦厉鬼责其不义1次;《国语》中“义”字共出现91次,其中周王、国君言义7次,卿大夫言义83次,一般行文言义1次。另外,“义”在这两部反映了春秋时代思想观念的文献中总共出现了203次,而各诸侯国卿大夫言义就达170次,将近占到了“义”字出现总次数的85%,涉及社会关系的诸多领域,成为共识性的价值尺度。
(一) 义的具体标准
《礼记·表记》云:“义有长短大小。”如果把义比作一把多功能的标尺,那么,这把标尺上有公、正、善、节、分等具体的刻度,正是这些具体刻度把人的社会行为从不同层面细分为“义”与“不义”两大部分。
“公”主要指人的社会行为目的是为了群体利益而非一己之私,包括公正、公平、公利等含义,是义最典型、最突出的具体标准之一。晋国大夫叔向的弟弟叔鱼因徇私而被杀,叔向并没有偏袒弟弟,表达了公正处理案件的意见,最终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孔子评价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左传·昭公十四年》)在此,公正无私就是义。孔子还曾评价晋国魏绛说:“近不失亲,远不失举,可谓义矣。”(《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同样将魏绛举荐人才的公正、公平视为义。国家、民族的利益是最大的公利,个人能够效忠国家,勇于献身,是为大义。“冉有用矛于齐师,故能入其军。孔子曰:‘义也。’”(《左传·哀公十一年》)冉有能够为国家利益奋勇作战,这属于一切义行中之最高尚者。犯上作乱、以私害公则为不义:“勇则害上,不登于明堂。死而不义,非勇也。”(《左传·文公二年》)
赵文子
“正”主要表现为社会行为的正当性和正义性。“正当”指行为本身的合理性,是对行为的一般性判断;正义则是对行为的价值性判断,属于较高层次的道德评价。行为正当、正义是为义,反之为不义。据《左传·昭公三年》载,晋国三卿范宣子、赵文子、韩宣子都想占据州县,三个人分别表达了对州县归属问题的意见:
文子曰:“温,吾县也。”二宣子曰:“自郤称以别,三传矣。晋之别县不唯州,谁获治之?”文子病之,乃舍之。二子曰:“吾不可以正议而自与也。”皆舍之。及文子为政,赵获曰:“可以取州矣。”文子曰:“退!二子之言,义也。违义,祸也。”
赵文子认为范宣子和韩宣子所言正当,自己如果强占州县就是违义之举,必将带来祸患,从而放弃了原先的打算。周大夫叔服云:“欺大国,不义。”(《左传·成公元年》)晋大夫叔向云:“强以克弱而安之,强不义也。”(《左传·昭公元年》)晋大夫庆郑云:“怒邻不义。”(《左传·僖公十四年》)以上语境中所出现的“义”,均指正义而言。
“善”是“义”的原始意义之一。段玉裁关注到《毛传》将《文王》、《我将》中的“义”释为“善”,进而指出义“与美、善同义”(19)。春秋时期,“义”在不少情况下可以直接训为“善”。“宋高哀为萧封人,以为卿,不义宋公而出”(《左传·文公十四年》)。高哀不以宋公为“善”,所以出奔别国。“曹宣公之卒也,诸侯与曹人不义曹君……君义嗣也,谁敢奸君”(《左传·襄公十四年》);“人好之则偪,恶之则怨,高之则骄,下之则惧……有一不义,犹败国家”(《国语·楚语下》)。以上三处出现的“义”字也都是“善”的意思。“善”是伦理的本源,也是义这把价值标尺上的原点,从根本上讲,义与不义的不同就是“善”与“不善”的分野。
“节”就是节制、节度,“节”具有行为约束力,它能够将行为控制在一定的、合理的范围内。“节”强调对行为主体的限禁要求,也强调行为本身的合理限度,还强调行为结果能达致理想状态,行为有“节”就是义。周内史叔兴云:“义所以节也……义节则度。”(《国语·周语上》)叔兴认为义是用来节制的,用义来节制才能适度。荀子亦云:“夫义者,内节于人,而外节于万物者也……内外上下节者,义之情也。”(《荀子·强国》)鲁庄公二十二年(前672),陈完与齐桓公饮酒有节制,因此《左传》高度评价:“酒以成礼,不继以淫,义也。”(《左传·庄公二十二年》)酒是用来完成礼仪的,不滥饮无度,以有节制为义。
“分”主要指与身份相应的贵贱和等差,贵贱有等、亲疏有别、长幼有序就是“分”。春秋社会的特点是其宗法性,这种社会有等差,有秩序,而等差和秩序主要通过“分”来体现,各安其分是保证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礼记·祭义》云:“致义,则上下不悖逆矣。”能合理确定不同的“分”就是义。鲁襄公二十六年(前547),楚国大夫椒举惧罪而逃亡到晋国,蔡声子给楚令尹子木提出了假手东阳之盗以除掉椒举的方案,子木反对说:“我为楚卿,而赂盗以贼一夫于晋,非义也。”(《国语·楚语上》)他认为自己作为楚国的正卿,以盗行刺是不符合身份的非义之举。晋国执政赵武建造宫室,砍削房檐后并加以磨光,在建筑规制上超越了自己的身份。大夫张老说:“天子之室,斫其椽而砻之,加密石焉;诸侯砻之;大夫斫之;士首之。备其物,义也。”(《国语·晋语八》)提醒赵武在这件事上要注意身份等级,不能“贵而忘义”。
作为义的具体价值标准,“公”、“正”、“善”等既是社会行为的价值导向,也是社会行为的价值归属;而“节”、“分”则是社会行为的规则制约。这样,义可以规范社会行为的动机,使之具备“公”、“正”、“善”的心理导向;义也可以左右社会行为的进程,使之在进程中具备“节”、“分”的特定制约。可见,对不同的社会行为,义都可以通过这些具体价值标准发挥准则作用。
(二) “义也”的价值性判断
《礼记·中庸》云:“义者,宜也。”这个早期儒家对“义”的解释,几乎成为千古不易的定理,鲜有学者对此释义表示过怀疑(20)。那么,春秋时期,“义”与“宜”同为判断词,二者之间如果真的不存在任何区别,为什么文献中还会有“义也”、“不亦宜乎”、“宜哉”的不同用法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以《左传》为样本,将其中作为判断词出现的“义”与“宜”进行对比,竟然发现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左传》
《左传》中共出现9次“义也”。尽管判断者、判断的对象和内容各不相同,但是,判断的性质却是相同的。这里试举数例:
宋宣公可谓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飨之,命以义夫。(《左传·隐公三年》)
临患不忘国,忠也。思难不越官,信也;图国忘死,贞也;谋主三者,义也。(《左传·昭公元年》)
近不失亲,远不失举,可谓义矣。(《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以上材料可以使我们作出两方面的明确判断:一方面,“义”作为社会行为的价值尺度,它超越了合理或应该的一般性评价,而是具有公正性、正当性和正义性的道德评价;另一方面,“义”所判断的对象不存在什么前因后果关系,并非是对由于某种原因而形成的必然结果的因果判断,而是就行为引致理想结果的结论性和价值性判断。
《左传》中共出现11次“不亦宜乎”、6次“宜哉”的判断,二者表达的意思基本一致。例如:
己弗能有而以与人,人之不至,不亦宜乎?(《左传·隐公十一年》)
其族又大,所冯厚矣。而强死,能为鬼,不亦宜乎?(《左传·昭公七年》)
秦穆之不为盟主也,宜哉。死而弃民。(《左传·文公六年》)
楚昭王知大道矣!其不失国也,宜哉!(《左传·哀公六年》)
可见,“宜”无一例外地强调某种行为所导致特定结果的合理性,类似于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突出的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宜”只是一个判断词,而不是判断标准,不含有道德评价的意味。因此,春秋时代,“宜”仅是一个判断副词,“义”却是社会行为的共识性价值尺度,二者在概念属性上存在明显差异。
《孔子圣迹图》之《命赐存鲁》
总体而言,春秋义观念的社会共识性价值尺度功能极为突出,政治家和贤哲们对行义得福、违义取祸的道理深信不疑。《国语·周语中》云:“五义纪宜,饮食可飨,和同可观,财用可嘉,则顺而德建。”《国语·周语下》云:“上得民心,以殖义方,是以作无不济,求无不获,然则能乐”。可见,落实义的要求可以得到诸多利益,甚至做事没有不成功的,所求没有不如愿的,义几乎成为万善之本;而“多行不义必自毙……不义不昵,厚将崩”(《左传·隐公元年》)、“不义则民叛之”(《国语·周语中》)、“不度民神之义,不仪生物之则,以殄灭无胤,至于今不祀”(《国语·周语下》)、“有一不义,犹败国家”(《国语·楚语下》)、“违义,祸也”(《左传·昭公三年》),等等,则显示了不义必然导致毙、崩、叛、灭、败、祸等各种可怕后果。不义成为万恶之源。春秋政治家们为“义”设置了“作无不济,求无不获”的美妙天堂,也为“不义”设置了“死而不义,不登于明堂”的黑暗地狱,这就使“义”具备了无可比拟的行为约束力。
三、“义”在不同社会关系中的价值表现
“义”作为社会行为的价值尺度,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产生了重要影响。而社会关系的多重性,也决定了义观念的价值表现具有普遍性。
(一) 民神关系中的义
周灵王二十二年(前550),太子晋在总结前代亡国之君的历史教训时说:“夫亡者岂繄无宠?皆黄、炎之后也。唯不帅天地之度,不顺四时之序,不度民神之义,不仪生物之则,以殄灭无胤,至于今不祀。”(《国语·周语下》)他将“不度民神之义”作为覆宗绝祀的四大原因之一。在太子晋看来,民神问题既是一般的宗教问题,又是事关国家兴亡的重大政治问题。所谓的“民神之义”,就是在国家政治视野中,民、神二者谁更有决定性和主导性,以谁为重心的问题。“度民神之义”,就是要正确认识、处理民神关系———也就是政治与宗教的关系,使其能在义的约束下达至理想状态,从而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那么,如何才算是民神关系的理想状态呢?春秋政治家们给出的答案是先民后神,以民为本,这就是民神关系之“义”。
西周时期,民神关系的表述形式多为“神在前,民在后”,《国语·周语上》就有多处此类表述,如“事神保民”、“使神人百物无不得其极”、“媚于神而和于民”等。这说明“保民”固然是重要的,而“事神”却是首要的和基本的,神性的光辉依然笼罩着下民。春秋时期,社会剧变引发了政治家们对民神关系问题的思考和重新定位,公元前706年,随国大夫季梁就系统阐述了对民神关系问题的新认识:
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硕肥腯”,谓民力之普存也,谓其畜之硕大蕃滋也,谓其不疾瘯蠡也,谓其备腯咸有也。奉盛以告曰“洁粢丰盛”,谓其三时不害而民和年丰也。奉酒醴以告曰“嘉栗旨酒”,谓其上下皆有嘉德,而无违心也。所谓馨香,无谗慝也。故务其三时,修其五教,亲其九族,以致其禋祀。于是乎民和而神降之福,故动则有成。今民各有心,而鬼神乏主,君虽独丰,其何福之有!(《左传·桓公六年》)
季梁的这段话具有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提出“民,神之主也”的光辉命题,民众成为神灵的主人,使人性超越了神性而得以凸显;二是提出“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将西周时期“先神后民”的表述形式转变为“先民后神”,强调在政治和宗教祭祀之间,以现实政治为先的观念,并借助“圣王”名号使这种表述具备无可辩驳的正当性;三是指出以丰盛的祭品献祭神灵,本身并不能带来好处,它的全部意义仅在于“汇报”或“昭告”政绩,“民和”才是获得神灵福佑的关键所在。这样,献祭神灵也就由核心内容变成了辅助形式,由目的转化为方法,标志着春秋民神关系的重心由“重神”而“重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宗教领先让位于“为政以德”的政治理性,“听于民”成为“信于神”的前提了。虞国大夫宫之奇指出:“鬼神非人实亲,惟德是依”(《左传·僖公五年》)。楚国大夫观射父也指出:“夫神以精明临民者也,故求备物,不求丰大……明德以昭之,和声以听之,以告遍至,则无不受休”(《国语·楚语下》)。春秋中晚期的“王孙遗者钟”铭文云:“惠于政德,淑于威仪。”(21)可见,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仅靠祭祀时奉献祭品的丰大已经不能得到神灵眷顾,还必须要靠实实在在的政德。
《国语》书影
如果说“先民后神”是人们对民神关系在认识层面上的“义”,那么,“以民为本”也就成为人们处理民神关系的“义”。在民本观念的观照下,人的地位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鲁僖公十九年(前641),宋襄公将被俘的鄫国国君作为牺牲献祭神灵,司马子鱼极力反对这种做法:“古者六畜不相为用,小事不用大牲,而况敢用人乎?祭祀以为人也。民,神之主也。用人,其谁飨之?”(《左传·僖公十九年》)强烈反对以人祭祀神灵的非理性之举。无独有偶,楚国的申无宇也曾反对过楚灵王以人祭神的做法:“楚子灭蔡,用隐太子于冈山。申无宇曰:‘不祥。五牲不相为用,况用诸侯乎?王必悔之。’”(《左传·昭公十一年》)如果说以上两例仅是隐含着对不义的谴责,那么,鲁大夫臧武仲则对这种以人为牺牲的做法明确以“无义”责之了。鲁国执政季平子讨伐莒国,攻取了郠地,在亳社举行的献祭仪式上以俘虏为牺牲,臧武仲愤慨地说:“周公其不飨鲁祭乎!周公飨义,鲁无义。”(《左传·昭公十年》)臧武仲所言的“鲁无义”,就是指责季平子以人为牺牲而献媚于神,颠倒了民神关系,当然是不义之举了。陈来指出,祭祀文化中不仅有“民”的因素参与其中,也有“义”的因素参与其中。而反对祭祀以人为牺牲,表明“义”是包括人道主义在内的道德原则(22)。在“以民为本”的原则指导下,有着现实眼光的政治家指出,“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神,聪明正直而一者也,依人而行”(《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强调要在政治上“敬奉德义,以事神人”(《左传·宣公十五年》)。国家兴亡的保障由“神佑”转化为“德义”,民心向背成为政治得失的关键,使“王权神授”转变为“君权民授”,神灵不再是主宰者,而成为民众心愿的执行者。质言之,从“以神为本”转变为“以民为本”,就是以政治理性取代宗教神性,这是春秋民、神之义的要点。
(二) 诸侯关系中的义
据范文澜统计,春秋时代,列国间军事行动凡483次,朝聘盟会凡450次,总计933次②。在如此频繁的交往活动中,义始终保持着公认价值尺度的地位:诸侯争霸,突出“尊王大义”;诸侯会盟,奉行“信以行义”;诸侯朝聘,崇尚“敬让明义”。
春秋初期的郑庄公曰:“王室既而卑矣,周之子孙日失其序。”(《左传·隐公十一年》)王室衰微,失去王权约束的诸侯国之间战争不断,各诸侯国内也篡弑频仍。这导致整体社会从上到下失去了根本性的凝聚力,能够保证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失去了效能,华夏文明面临空前危机。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一些有远见的政治家开始提倡“尊王”,并“挟王室之义,以讨伐为会盟主”(《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试图重建理想中的社会秩序,从而使“尊王”成为春秋“大义”。
齐桓公、晋文公等霸主也确实有过不少尊王之举。据《左传》记载:鲁僖公四年(前656),齐桓公率领诸侯讨伐楚国,首要原因是楚国“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鲁僖公九年(前651),齐桓公又在葵丘会盟中下拜受胙;鲁僖公二十五年(前635),晋文公听从狐偃的建议,出兵平定了周王室的内乱,使周襄王重新获得执政地位;鲁定公元年(前509),晋国的魏舒在狄泉会合诸侯为周王室筑城。正如狐偃向晋文公建议的那样:“求诸侯,莫如勤王。诸侯信之,且大义也。”(《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尊王”是“大义”,能深得诸侯的信任,自然成为树立霸权的有效手段。
从另外一种角度讲,春秋霸主们也试图在“尊王”的引领下,重建一个以“义”为核心准则的社会,从而增强诸夏政治集团的凝聚力,恢复理想社会秩序,抵抗夷狄入侵,最终使华夏文明得以延续。童书业曾指出:“自从春秋时代王纲解纽,篡弑频仍,兼并盛起,夷狄横行,一般盟主用了尊王、攘夷的口号联合诸夏成为一个集团,禁抑篡弑,裁制兼并,中国的雏形在那时方才出现。”(23)正是因为“大义”观念的影响,才使春秋社会能够在观念层面上形成一种影响深远的向心力。
会盟是春秋各诸侯国外交的重头戏,是强国求霸、弱国图存、友国继好、敌国弭兵的重要途径。盟约得以履行的保障是信义。春秋前期,诸侯会盟的目的主要在于建立或巩固国家间的和平友好关系,或者是共同讨伐那些有违周天子命令的国家,在信义的引领下“继好息民”(《左传·隐公七年》)和“讨违王命”(《左传·隐公十年》)。春秋中期,霸主们力挺信义,使得信义观念普遍通行于各诸侯国之间。鲁成公八年,晋侯派韩穿到鲁国,想让鲁国把汶阳的土地归还给齐国,季文子私下里对韩穿说:“信以行义,义以成命,小国所望而怀也。”(《左传·成公八年》)可见,大国有信,能够伸张正义,小国才能望怀而归附听命,信义宣昭于诸侯是成为霸主的决定因素。这正如荀子所言:“威动天下,强殆中国,无他故焉,略信也。是所谓信立而霸也。”(《荀子·王霸》)
《荀子》书影
阎步克指出,春秋列国之间主要表现为信义外交,信成为崇高的政治外交道德①。徐难于认为,春秋时期以盟会致信和巩固信,反映了当时列国关系中信的重要及发达(24)。这一结论固然正确,我们亦应认识到,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所谓“信以行义”,就是强调信约的目的在于行义,含有“信合于义”观念。卫国戏阳速云:“‘谚曰:民保于信。’吾以信义也。”(《左传·定公十四年》)可见,信约得以履行的前提是符合义的要求,义使信由对盟约无差别的信守,演变为在义的准则制约下有所选择的信义。
相对于会盟而言,朝聘是春秋时期诸侯经常性的外交行为。《礼记·聘义》云:“敬让也者,君子之所以相接也。故诸侯相接以敬让,则不相侵陵……所以明宾客君臣之义也。”在朝聘活动中崇尚“敬”、“让”,能够做到礼敬和卑让就是义。“晋羊舌肸聘于周,发币于大夫及单靖公。靖公享之,俭而敬;宾礼赠饯,视其上而从之;燕无私,送不过郊,语说《昊天有成命》”(《国语·周语下》)。叔向凭借单靖公这种俭而敬的举动,就认为单子将成为周天子的中兴之臣。如果有人在朝聘仪式上表现出不敬,则会被认为是覆亡之兆:“襄王使邵公过及内史过赐晋惠公命,吕甥、郄芮相晋侯不敬,晋侯执玉卑,拜不稽首。内史过归,以告王曰:‘晋不亡,其君必无后。且吕、郄将不免。’”(《国语·周语上》)“楚子越椒来聘,执币傲。叔仲惠伯曰:‘是必灭若敖氏之宗。傲其先君,神弗福也。’”(《左传·文公九年》)可见,在朝聘中表现出“不敬”就是不义,会被视为亡宗绝祀的先兆。鲁昭公二年,鲁国大夫叔弓到晋国聘问,晋侯很重视,设置郊劳的大礼。叔弓的卑让颇具代表性:“寡君使弓来继旧好,固曰:‘女无敢为宾!’彻命于执事,敝邑弘矣。敢辱郊使?请辞。”到了下榻的宾馆,叔弓又辞谢曰:“寡君命下臣来继旧好,好合使成,臣之禄也。敢辱大馆?”(《左传·昭公二年》)叔弓在聘问期间能做到卑让,可谓深明宾客之义。
(三) 诸侯国内政治关系中的义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国内政治关系复杂多变。在这样的背景下,各诸侯国内部都需要一种准则,来规范君臣关系、君民关系和同僚关系,义也成为处理以上诸多政治关系的基本准则。
鲁隐公三年(前720),卫国大夫石碏劝谏卫庄公不要过度宠爱公子州吁,他说:“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所谓六顺也。”(《左传·隐公三年》)对于“君义”与“臣行”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沈玉成释为“君主行事得宜,臣下受命奉行”(25),倾向于君主首先有义,然后臣下才受命奉行,“君义”是“臣行”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沈先生的解释符合春秋时期君臣关系的客观实际。在春秋君臣关系当中,国君负担着更多的主动性责任,也就是说,义更多地对国君行为形成了规定。鲁大夫臧哀伯曰:“君人者将昭德塞违,以临照百官。”(《左传·桓公二年》)强调国君的行为应能作为臣子的榜样。周大夫刘康公曰:“为臣必臣,为君必君……上任事而彻,下能堪其任,所以为令闻长世也。”(《国语·周语中》)认为国君贤德通达,知人善任,臣子才能各得其宜,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可见,尽管国君高高在上,对臣子形成了统治关系,但是,国君要想“令闻长世”,得到臣子的拥戴,依靠的是“为君必君”这种符合自己特殊身份的“规范性”行为,而非必须无条件服从的“强制性”命令。也就是说,国君必须“以义制事”(《尚书·仲虺之诰》),在义的准则下维系正常的君臣关系。
卫国大夫石碏
在义的框架下,国君的地位不再固定不变,它必须接受义尺度的衡量,君义方可为君,从而具备合法性地位;如果国君不义,臣子就可以不再忠于国君,甚至可以出君、弑君。“宋高哀为萧封人,以为卿,不义宋公而出,遂来奔。书曰:‘宋子哀来奔。’贵之也”(《左传·文公十四年》)。可见,君不义而臣去之被认为是正当的事情。晋献公宠爱骊姬,骊姬生了奚齐,献公想废掉太子申生而立奚齐。大夫荀息对此事持认同态度,强调对国君命令的无条件服从。大夫丕郑则有不同的认识:“吾闻事君者,从其义,不阿其惑。惑则误民,民误失德,是弃民也。民之有君,以治义也。义以生利,利以丰民,若之何其民之与处而弃之也?”(《国语·晋语一》)刘泽华指出,丕郑在这里“把君的地位降到义之下了,君也要在义的前面接受衡量”(26)。
民众是国君统治的对象,处于被动性和选择性地位。国君的所作所为可以影响民众的选择,民众会因为“君义”而拥护国君,也可以因为国君所为不义而有“远志”,选择逃亡别国,甚至还会奋起反抗而“出其君”。因此,君民之义的核心在于国君如何取得民众的拥戴,以维护其统治地位的长治久安。
鲁昭公六年(前536),叔向在写给子产的信中阐述了治民之术:“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左传·昭公六年》)。“闲”意为“防卫”、“防备”,“闲之以义”按照孔颖达的解释,就是“卫之使合于事宜者也”(27)。在一系列的措施中,“闲之以义”之所以排在首位,是因为义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的尺度,可以对民众形成一种潜在约束力,使其在做出某种行为之前,就会考虑自身的行为是否合于义的规范,从而构成社会秩序稳定的心理基础。春秋时期以尊王为大义,从君民关系的角度看,尊王的目的就在于弘扬既定的尊尊原则,从而使民众知晓、认同并自觉维护这种原则,进而造就尊卑有等,上下有序的君民关系。这样,义在君民关系中主要表现为一种传统宗法基础上的等级规则,这种规则可以使民众知道尊卑,不以下犯上,从而保证君民关系在义的框架下处于理想状态。以义“教民”、“闲民”也就成为不可或缺的政治统治手段和伦理教化。
同僚作为在朝廷共事的官员群体,有着不同的出身、迥异的思想和千差万别的利益诉求,这就导致同僚之间会产生诸多问题。义也成为处理同僚关系问题的基本准则,并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让不失义”和“周以举义”。
同僚之间既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斗争和竞争关系,那么,要平抑这种紧张关系,就需要一种公认的为官之德———让,贵让、尚让成为春秋时期处理同僚关系的突出观念。“圣人贵让”(《国语·周语中》),“德莫若让”(《国语·周语下》)。臣子如果能实践让的美德,做出让功、让利、让贤的举动,这本身就被视为义。更多情况下,让作为德还要受到义的约束。晋文公时,赵衰三次辞让官职,每次辞让都推荐了更合适的人选,被推荐者也都很胜任职位,晋文公称赞他“三让不失义”(《国语·晋语四》)。不过,春秋时期提倡德让,也提倡“当事不避难”、“当仁不让”、“举贤不避亲”等。因此,让与不让都有可能是善德或凶德,问题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合于义。齐大夫晏子云:“让,德之主也,谓懿德。凡有血气,皆有争心,故利不可强,思义为愈。”(《左传·昭公十年》)让在这里被提高到“德之主”的地位,而让德的确立就是通过义的节制作用来实现的。
赵衰与晋文公
同僚作为共事的官员群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或亲或疏,或近或远,或喜或憎,可谓千差万别,处理这些复杂关系强调“周以举义”,即要求同僚之间团结而不勾结,不结党营私,以国家社稷利益为重。这构成了同僚关系之义的另一方面。赵宣子云:“事君者比而不党。夫周以举义,比也;举以其私,党也。”(《国语·晋语五》)同僚之间紧密团结,共同以忠信之心事上,这就是义;如果出于个人私心拉帮结派,“利党以危君”(《国语·晋语六》),就是结党营私的不义之举。赵盾推举韩厥做晋国司马,并故意指使人以他的乘车干扰军队行列,以此试探韩厥的反应,结果韩厥并没有徇私情,而是按照军法处置了驾车人。赵盾这才放心地告诉韩厥说:“吾言女于君,惧女不能也。举而不能,党孰大焉!事君而党,吾何以从政?”(《国语·晋语五》)在同僚之间产生矛盾的情况下,春秋义观念还强调个人、家族利益服从国君、国家利益。正所谓“私仇不及公,好不废过,恶不去善,义之经也”(《左传·哀公五年》)。个人恩怨应排除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不能“以私害公”(《左传·文公六年》),这也是同僚应有之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义”在春秋时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义”成为春秋社会的核心观念乃理所当然,势所必然。
“义以出礼”、“义以生利”、“允义明德”,三者实际上反映了“义”与春秋社会行为文明、物质文明和道德文明的关系。“礼”、“利”均以“义”为本,“仁”、“敬”、“忠”、“信”、“贞”、“让”、“勇”等具体德目要与“义”连接才具有正当性,显示出“义”在春秋观念集群中具有统领性。“义”作为春秋社会的价值尺度,并非只是一种抽象的道德准则,而是具有公、正、善、节、分等具体的观念内涵。这些观念内涵共同构成了社会行为的正当性依据,使“义”具备了强大的软性约束力,能否“行义”、“制义”、“立义”,既决定着具体行为的利害成败,更决定着天下的治乱兴衰。“义”成为公认的维系社会关系的纽带,得到不同社会主体的广泛认同,显示出义观念在春秋时期所具备的共识性。“义”在春秋不同社会领域中有着丰富的价值表现,成为处理民神关系、诸侯关系、诸侯内部政治关系的基本准则,对春秋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均产生了重要影响,表现出明显的社会普遍性。“义”在春秋时期所表现出来的统领性、共识性和普遍性,共同支撑起“义”在春秋社会观念中的核心地位。
春秋义观念的勃兴,表明以“礼”为代表的宗法制度的崩坏,并不意味着以“义”为准则的宗法精神的丧失。也正是得益于义观念的强大精神力量,春秋社会才能在礼崩乐坏的大形势下,仍然保持了较为可靠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这似乎可以启示我们,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够得到延续,除了完备的制度保障,还有一种无形的观念保障,当制度出现危机的时候,观念则发挥了纽带作用,维系着社会的共同性和有序性。制度与观念一刚一柔,一明一暗,形成了维系社会存在的双重支柱。因此,社会观念,尤其是那些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对现实社会所产生的无形而深刻的影响,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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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桓占伟,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原载|《文史哲》201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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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曹禹
审核:陈会亮 岳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