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形式审查发现常见问题汇总
1
企业基本信息填写错误
如“AB市XX有限公司”填成了“ABXX有限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系统注册码填成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择的产品技术领域和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的不一致。
2
研发项目表述缺乏针对性
同一个企业的不同研发项目的立项目的和组织方式类同,高企申报书填报人员赶时间省功夫,各研发项目文字表述缺乏凝练,没有充分体现不同研发项目之间的差异化、立项必要性。
3
企业佐证材料不清晰
如大型公司研发项目多、财务资料100多页、知识产权多、研发项目过程佐证材料多、销售合同多、检测报告多,为了满足可上传文件的大小限制过分压缩,难以看清。
4
科技成果转化佐证材料过于简单
只有产品发票、图片、合同,缺乏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不同成果转化、不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附同一份销售合同、发票。
5
研发组织管理制度漏洞百出
如制度中出现了研发成果、员工奖励归属于外省或外市某个公司,明显属于通过百度抄袭;制度写明了有具体金额的奖励激励,但没有发奖金、汇款或现金签收的凭证;产学研合作在3年来对多项技术进行研究,但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中仍全部是自主研发。
6
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佐证资料不全
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中,只有文字的说明,没有附上30%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的佐证和20人以上月平均人数的佐证;月平均人数的佐证只有最近1个月的,无法体现平均人数达标;放了多个月的人数佐证的平均数和事务所描述的人数平均数不符;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单位不在该事务所又没有转所证明。
7
企业未及时办理更名
企业印章名称与企业系统名称不一致,应抓紧办理高企更名手续。对于有效期内高企,登陆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选择“核心信息修改(更名)”,填写好更名信息和其他信息,提交纸质材料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统一汇总至省高企认定办。对已注册但不属于有效期内高企的企业,做名称变更流程为: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并提交核心信息(更名)变更申请——省科技厅审核——更名完成。
申报检查事项
企业申报高企如高考,知识产权、研发账目、研发活动、成果转化、研发管理水平、成长性就好像高考各科,申报基础和企业实力水平在于平时投入和积累,但是提交高企申报材料前材料组织和检查也非常重要,这就像每次试卷作答完毕后,都必须仔细检查,客观科学反映,才可能稳稳地通过认定。企业应该建立逐级审核制度,对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检查才能送出,不应由一位经办人员包办的“免检产品”。而且,上报材料前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人员应对申报书进行交叉检查、交叉审核,力求做到准确、客观,既避免了纰漏也防止“过度包装”。为了尽可能减少错误,建议企业明确提交前的检查事项清单,逐一开展对照检查。
高企申报提交前的检查事项
1、技术领域 | 企业注册登记表产品(服务)技术领域是否与主要情况登记表一致。 |
2、企业证照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是否齐全。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是否为原件扫描。 | |
企业名称、证照号码与企业注册登记表填写的是否一致。 | |
注册时间是否满一年。 | |
3、企业职工及科研人数 | (1)1、3、9、12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表截图或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是否齐全。 |
(2)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表截图或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是否齐全是否原件扫描。 | |
(3)人力资源情况表中职工总数与4个月的职工平均数如不一致,是否有合理的说明。 | |
(4)人力资源情况表中1、3、9、12月份职工总数与对应月份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社保证明的人数是否一致。 | |
(5)是否附有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科技人员名单中科技人员数量与人力资源情况表中科技人员数量是否一致。 | |
(6)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是否大于10%。 | |
4、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 | 有盖受理税务机关公章的2014、2015、2016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收入明细表、期间费用表、不征税收入表)是否齐全。(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度) |
是否有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 |
是否原件扫描。 | |
5、财务审计报告 | 2014、2015、2016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是否齐全(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度)。 |
是否原件扫描。 | |
否有备案标志。 | |
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签名。 | |
审计报告是否附有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 |
审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是否有填报人签字、企业公章。 | |
近3年净资产、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是否与主要情况表填写的一致。 | |
6、研究开发经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 (1)是否有2014、2015、2016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度)。 |
(2)是否有备案标志。 | |
(3)是否原件扫描。 | |
(4)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签名。 | |
(5)是否有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资质要求的说明。 | |
(6)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 |
(7)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 |
(8)是否有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月平均人数的佐证 | |
(9)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佐证。 | |
(10)是否附有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 | |
(11)是否在阳光政务系统提示的事务所黑名单目录外。 | |
(12)是否有研发活动符合归集重点支持技术领域的依据说明,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及来源说明。 | |
(13)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基础研究费用是否与主要情况表填写的一致。 | |
(14)境内研发费用占总研发费用比例为是否大于60%。 | |
(15)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是否达标(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不低于5%;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不低于4%;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 |
7、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 (1)是否有2016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
(2)是否有备案标志。 | |
(3)是否原件扫描。 | |
(4)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签名。 | |
(5)是否有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资质要求的说明 | |
(6)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 |
(7)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 |
(8)是否有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月平均人数的佐证 | |
(9)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佐证。 | |
(10)是否附有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 | |
(11)是否在阳光政务系统提示的事务所黑名单目录外。 | |
(12)是否有认可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依据说明。 | |
(13)总收入是否=近一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不征税收入。 | |
(14)总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与主要情况表填写一致。 | |
(1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近一年总收入比例是大于60%。 | |
8、科研活动材料 | 立项报告中立项名称或内容是否与申报书填写的一致。 |
实施期限较长、或截至目前尚未完成的项目是否有中期研究成果佐证 | |
已结题项目是否有结题、验收、完成的佐证。 | |
9、知识产权材料 | 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缴费凭证)名称、类别是否与申报书填写的一致。 |
是否有最近一年的年费缴费凭证(软件著作权等不需缴年费的知识产权和2017年授权的专利不需要此项)。 | |
通过转让、受赠等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有变更证明。 | |
10、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 是否有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成果来源证明材料。 |
是否有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转化结果材料。 | |
11、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 | 是否有成立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
是否有研发组织管理制度。 | |
是否有研发投入核算体系证明材料、研发费用辅助明细账。 | |
是否有研发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 |
是否有产学研合作活动的证明材料(合作协议、立项合同、人才培养交流等)。 | |
是否有科技人员、职工进修培养制度。 | |
是否有人才引进制度、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 |
是否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 |
是否有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奖励实施案例。 | |
是否有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证明材料、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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