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面交、银行汇款方式缴纳专利费用?
您清楚如何通过面交、银行汇款方式缴费吗?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
专利费用的缴纳方式
♥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其中个人用户可使用银行卡支付方式,专利代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用户可以使用对公账户支付方式。
♥ 缴费人也可以通过银行汇款缴纳专利费用。
通过银行汇款,可使用以下两种方式发送缴费清单:
(1)请于汇款当日或次日通过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补充缴费信息,补充网址:http://fee.sipo.gov.cn/
1、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帐 号:7111710182600166032
2、邮局汇付:
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可代替地址邮编)
地址 邮编: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 缴费人可以直接到专利代办处缴纳专利费用。
目前已在北京、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武汉、郑州、天津、石家庄、哈尔滨、长春、昆明、贵阳、杭州、重庆、深圳、福州、南宁、乌鲁木齐、南昌、银川、合肥、苏州、海口、兰州、太原等城市设立代办处。各专利代办处通讯地址可登陆http://www.sipo.gov.cn/zldbc/ 。
♥ 补充缴费信息的注意事项:
由于通过传真及电子邮件补充缴费信息的传统方式需要人工处理,缴费人无法实时获得反馈,为使缴费人获得更方便快捷的缴费信息补充服务,减少相关缴费失误,建议缴费人尽量采用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补充缴费信息。
为保障补充的缴费信息得到准确及时处理,请缴费人避免使用不同的补充信息方式重复补充缴费信息。
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错误,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入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二
专利费用的缴纳时间
1.申请费: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3.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4.著录事项变更费等: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5.恢复权利请求费:该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6.延长期限请求费: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缴纳费用。
7.专利授权当年的年费、印花税:上述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做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8.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年费应在缴费期限届满日前缴纳,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或缴纳数额不足的,应及时补缴并缴纳滞纳金。
费减政策: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部分专利收费: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述规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的年费,
复审费。
专利费用的减缴具体内容请参见《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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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公布印刷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恢复权利请求费;
8.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9.延长期限请求费;
10.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
11.三种专利复审费;
12.三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
13.优先权要求费;
14.中止程序请求费;
15.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费;
16.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1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
18.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四
代办处不得收取的专利费用
1.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
2.代办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五
退费
当事人对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之日起三年内,向国家局提出退款请求。提出退款请求的,应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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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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