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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十问十答

金石猴 知识产权进行时 2020-10-29

1、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进出口环节采取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由于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主要是在边境实施的,所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被称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中国海关可以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处理、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等


2、海关可以对哪些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答:根据《条例》第二条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3、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我国海关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作为海关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是海关执法权力和责任的主要来源。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关法》的第四十四条和第九十一条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作出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条例》规定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海关执法的基本程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权利义务、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法律责任等。是目前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执法依据。

(3)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海关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和认定进出口货物是否构成侵权,都应当以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为依据。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等。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海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知识产权犯罪嫌疑案件,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有哪些?

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截然不同的执法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下的执法程序也有较大的差异。

主动保护模式有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备案

(2)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通知权利人

(3)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4)海关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

(5)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

(6)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被动保护模式下有以下内容: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向海关申请扣留;

(2)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3) 海关在扣留20个工作日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或者放行货物。


5、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其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权利人,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格式,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获得海关保护资格的手续。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况下,海关才将发现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此外,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海关只能对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才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2)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尽管《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而不需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通常知识产权权利人仅靠自己的努力发现即将进出口的侵权货物是很难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日常监管是目前发现侵权货物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不仅使海关可以启动主动保护程序,而且也使海关能够在对货物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及时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及时与权利人联系办理确认、申请、担保、扣留等有关手续。

    (3)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知识产权备案的信息是向社会开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备案,可以对那些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有所收敛。

所以,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海关更好的保护。


6哪些知识产权可以在海关总署备案?

答:可以进行备案的知识产权应当符合以下2个条件:

(1)受中国法律保护。可以备案的知识产权首先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有些出口货物上使用的知识产权虽然在进口国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不受中国法律保护,不能在海关总署备案。

(2)只限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向海关申请办理其他知识产权的备案,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7备案申请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

答: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口岸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备案申请邮寄至下列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8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请求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如果有关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向进出境地海关举报。


9、对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如何予以保护?

答:如果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有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交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有关货物。


10对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怎样寻求司法救济?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 在被动保护模式下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2) 在主动保护模式下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认定货物的侵权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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