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汇总】蓝天行动“关于组织专利代理机构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
关于组织专利代理机构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

        为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代理监管方案工作要求,规范专利代理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现组织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自查工作。

        请各专利代理机构如实开展自查工作,并填写“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专利代理机构自查表(附件1),同时,请各专利代理机构签署专利代理机构承诺书(附件2)并组织本机构的执业代理师签署专利代理师承诺书(附件3)。

        请各专利代理机构将以上材料(附件1、2、3)汇总后,于8月16日17:00前将PDF扫描版发送至我会邮箱:bp-mb@bjpaa.org;或将材料邮寄至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四层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

 

 附件
1. “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专利代理机构自查表;                  
2. 专利代理机构承诺书;                  
3. 专利代理师承诺书。 

 

                           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

                             2019年8月10日    

(联系人:王铮、孙嘉声;联系电话:86469416-601,608)

“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专利代理机构自查表 

(提示:请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填写,如实开展自查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并记入信用记录)

填写人:                             2019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

方式

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

方式

手机


电子邮箱


注册地址


社会信用号

(注册号)


专利代理执业许可机构代码


所属区域

市     县(区)

现有职工总人数


现有专利代理师

人数


自查重点

法规依据

   

自查结果

2019.6.1以前

(件数)

2019.6.1以后

(件数)

整改情况(自行整改或据协会、政府部门意见整改)

一、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

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其它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




二、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知局令第75号)。

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三、专利代理“挂证”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

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




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备案条件,但进行执业备案的。(代理师)




其它“挂证”行为。




四、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虚假宣传、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




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等相关手段招揽业务的。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




五、经营异常行为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




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




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公示信息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填表说明:1.整改情况可填写已整改、整改中、待整改3种,并列明整改措施;2.请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自查内容,若无相关情况填“无”。

  

机构负责人签名(手写):

 

2019年   月   日


附件2

专利代理机构承诺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我以                   (机构名称)法人的身份承诺:对贵局告知的专利代理活动中须严格执行《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严禁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严禁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禁专利代理“挂证”行为、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禁止《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经营异常行为的事项,本单位已知晓和理解,并将严格遵守。

 

 

 

             承诺人:               (机构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手写): 

                                 2019年  月   日

 

附件3

专利代理师承诺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我以专利代理师的身份承诺:对贵局告知的专利代理活动中须严格执行《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严禁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严禁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禁专利代理“挂证”行为、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等事项,本人已知晓和理解,并将严格遵守。


             承诺人(专利代理师)签名(手写):       

               

2019年  月   日



江苏省
关于填写专利代理机构自查表和作出服务承诺的紧急通知

各会员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 

  为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2019年6月16日,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向会员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发出了《关于配合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即行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苏专协〔2019〕3号),要求各会员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专利代理行为。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项整治行动作出进一步明确要求。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统一部署,要求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近日完成《“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专利代理机构自查表》、《承诺书(专利代理机构)》和《承诺书(专利代理师)》。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完成自查表、承诺书的情况,将由省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15日统一汇总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后续工作的依据。 

  该项工作是整个“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一部分,极其重要,请各会员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克服时间紧的困难,务必按时按要求认真完成。 

  一、各专利代理机构应如实填写《“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专利代理机构自查表》,并由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签名; 

  二、各专利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完成《承诺书(专利代理机构)》,由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签名; 

  三、各专利代理机构组织本机构专利代理师分别独立完成《承诺书(专利代理师)》,由专利代理师本人亲自签名。 

  为了保证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请各专利代理机构务必于2019年8月14日12:00前,将上述填写和完成的自查表、承诺书(专利代理师)和承诺书(专利代理师)的电子扫描件注明单位名称后回发至下列邮箱:fanyunbin@cnip.cn。 

  随后,再请各专利代理机构务必将纸质原件邮寄给省专利代理人协会,以便统一汇总后交省知识产权局存档。 

  联系人:樊云滨    电话:17721506080 

  邮寄地址:南京市新模范马路5号南京科技广场B座9楼,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 

    

    

  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一九年八月十日 

                     

  附:

1.“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专利代理机构自查表。 
2.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给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告知承诺书》。 
3. 承诺书(专利代理机构)。 
4. 承诺书(专利代理师)。


附件1

“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专利代理机构自查表

 

(提示:请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填写,如实开展自查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并记入信用记录)

 

填写人:                             2019年  月  日

单位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电话


电子

邮箱


联系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电子

邮箱


注册

地址


社会

信用号

(注册号)


专利代理执业许可机构代码


所属

区域

县(区)

现有职工总人数


现有专利

代理师

人数


自查

重点

法规依据

内    容

自查结果

2019.6.1以前

(件数)

2019.6.1以后

(件数)

整改情况(自行整改或据协会、政府部门意见整改)


一、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

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其它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




二、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知局令第75号)。

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三、专利代理“挂证”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

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




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备案条件,但进行执业备案的。(代理师)




其它“挂证”行为。




四、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虚假宣传、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




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等相关手段招揽业务的。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




五、经营异常行为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




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




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公示信息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填表说明:1.整改情况可填写已整改、整改中、待整改3种,并列明整改措施;2.请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自查内容,若无相关情况填“无”。

 

机构负责人签名(手写):

2019年   月   日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推荐阅读


最高法审判长解读:为何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

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型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构建

实用新型审查趋势:打击低质量申请,同日申请专利政策调整

国知局:关于提升专利审查员职业能力建设的建议答复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十问十答

国知局将选择重点区域,现场督导督办"蓝天"行动;上线网上举报投诉功能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最新进展情况

“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监管检查表,单个代理师年发明实用申请代理量是否超过500件

来源:省、市专利代理人协会

声明:凡注明来源的文章和图片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邮箱:2437382084@qq.co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