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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敲诈第一案判决: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书】


来源:大邦法律评论

摘要去年,上海警方破获一起敲诈勒索拟上市公司案 以专利权为由发起恶意诉讼点燃专利圈,两被告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1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李兴文、李兴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讼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上市、融资等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兴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兴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9年至案发,被告人李兴文利用其经营的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斗公司)、上海本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本星公司)等单位名义申请大量涉及多个技术领域的专利,未实际使用却通过上网搜索等途径寻找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与其相似专利的单位,向法院提起专利权纠纷诉讼,以讼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上市、融资等为要挟,与被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解协议等,迫使对方支付钱款,换取其撤销或不再主张专利权。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兴文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兴武,以科斗公司、本星公司、上海步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步岛公司)等单位名义,采用上述要挟手段,先后迫使4家被害单位与科斗公司等单位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和解协议,以专利实施许可费、补偿款等名义向被害单位索取人民币216.3万元,实际得款116.3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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