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国知局发函:专利“同意式”意见陈述,驳回!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同意式”陈述的行为是在意见陈述中仅表示“同意审查员审查意见”,而未修改申请文件或针对审查意见进行陈述。各审查部门单位在收到这类意见陈后,都对专利申请进行了驳回。
“同意式”陈述行为暴露出部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负责等问题,对申请人权益会造成较大影响,有损专利代理工作的严肃性,且影响了专利审查工作的效率,应当引起关注。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同意式”陈述的行为是在意见陈述中仅表示“同意审查员审查意见”,而未修改申请文件或针对审查意见进行陈述。各审查部门单位在收到这类意见陈后,都对专利申请进行了驳回。
“同意式”陈述行为暴露出部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负责等问题,对申请人权益会造成较大影响,有损专利代理工作的严肃性,且影响了专利审查工作的效率,应当引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