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9]48号)精神,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厅同意,现将2019年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限制,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参加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准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组建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函》(辽人社函[2019]193号)要求,省知识产权局组建了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专利、版权、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代理、审查、管理、信息分析等知识产权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2019年度开展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2019年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奖项、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突出市场和企业评价,将创新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开拓进取、服务创新,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的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充分调动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理论、实践创新和多出成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2019年暂用以下标准评审。第二条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利、版权、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代理、审查、管理、信息分析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在经济系列设置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四个等级,即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助理知识产权师(2019年度开展高级知识产权师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第四条 申报晋升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敬业精神,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按照要求参加知识产权继续教育。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本专业在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了解最新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政策。熟练运用知识产权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知识产权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知识产权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知识产权问题,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具备能够指导高级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助理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的能力,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一)在代理、咨询、托管、评估、交易、投融资、运用、转化、诉讼等方面,创造出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的认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局或全国性行业组织的相关规范;或主导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所代理的知识产权成果被成功纳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二)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条约、规则,熟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政策,把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或专利、商标等审查基准的修订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建议;或实践经验丰富,主导解决知识产权领域重大、疑难或涉外的法律问题1项以上;或带领团队主导实施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项以上,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指导和推动地区行业在自主创新方面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三)熟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精通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对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在经济发展、企业经营中的运用提出导向型的观点和建议,引领或主导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1项以上。(四)具有丰富的专利、商标等审查相关事务实践工作经验,能够解决受理、审查、复审中的疑难问题,具有指导某一方面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经验,在提高专利、商标等审查质量方面成绩显著。(五)完成国家或省级重大创新项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或省级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工作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六)主持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承担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或参与国际条约、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一)在代理、咨询、托管、评估、交易、投融资、运用、转化、诉讼等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并创造出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1项以上(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的认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局或全国性行业组织的相关规范);或所带领团队社会诚信度高、精通业务,具有较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能有效推进专利与标准的衔接,知识产权成果纳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1项以上,建设重点产业专利联盟1个以上;撰写并提交国内专利申请文件300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100件以上且授权率65%以上,代理专利复审、无效案20件以上;或撰写并提交国内商标核准注册300件以上,且提交国外注册商标申请5件以上,代理商标复审、无效案5件以上。(二)承担并完成了国家或省级重大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或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工作1项以上;或完成重要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制定或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工作1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三)主要负责承办重大、疑难或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或主导实施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项以上,并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力;或完成专利等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的谈判、合同起草或审查等业务50次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代理或办理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等案件入选国家、省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或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项以上。(四)在专利或商标审查相关事务中,能够准确提出专利或商标业务受理审查意见,完成审查专利申请案300件以上,或商标申请案500件以上;能够解决专业疑难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经验或做法2项并推广应用,显著地提高专利或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且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五)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政府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1项,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六)知识产权技术管理业务中,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或省级重大创新项目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1项以上;或完成国家或省级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评议、维权援助工作1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在推动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示范、优势评定3次以上或省级优势评定5次以上;或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牵头完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10次以上。(七)主持知识产权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3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500万元)、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八)正式出版或参与编写有较大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业务专著10万字以上,在同行业中影响较大;或翻译出版过有较大参考价值的译著10万字以上,对知识产权学科研究、转化运营、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有较大的指导意义。(九)在有影响的国际或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被同行公认、采纳或引用(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要有2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有较大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学术论文5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要有3篇)。(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有较大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学术论文3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要有2篇,宣读论文须收录到论文集中),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并提交有较大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学术论文5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要有3篇,宣读论文须收录到论文集中)。(十一)为解决复杂疑难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研究报告4篇以上,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或结合本专业岗位实践,撰写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企事业单位专利等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或战略布局、企事业单位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章程或操作规程、专利信息分析报告、专利等知识产权审查研究报告、专利撰写或代理研究报告、商标申请或代理研究报告、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研究报告等3篇以上,被单位采用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要求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格晋升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一)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二)具有本专业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入选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三)具备第八条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中的3项及以上的人员,其中(八)至(十一)项不超过2项。(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了解本专业在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了解最新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政策。能够设计实施知识产权项目或知识产权活动方案,推动知识产权活动有序合规开展。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具有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知识产权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具备能够指导知识产权师、助理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的能力。(一)知识产权综合业务方面,在完成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研发、运用、保护整个过程中,作为主要负责人从事知识产权检索、申报、管理、运用、保护等知识产权服务工作;或对所从事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方向具有开拓性的研究,列为省、部级科研规划或重点项目,或列为市(厅)级科研规划资助的重大项目。(二)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研究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完成对重大科技项目有指导作用的知识产权资料收集、整理、汇编,提出完整的知识产权报告,参与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参与完成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评议。(三)能够比较全面理解和执行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处理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和经验,主导解决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较为重大、疑难或涉外的法律问题。(四)熟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的流程和方法、检索技能和工具,对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利用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情报研究理论和方法,熟练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技术,独立开展信息分析与竞争情报项目;熟悉知识产权信息收集、加工和管理等相关知识,实际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信息应用并建立应用机制,完成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五)熟练处理专利、商标审查相关事务和案件程序中的业务。(六)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诉讼、仲裁活动中,成功处理重大或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或负责制定和执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或完成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七)主持建设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有效推进优秀知识产权实施、许可、转让或贸易;或推进重点产业专利联盟建设,积极构建专利池,推进专利与标准的有效衔接,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等。(八)主持市(厅)级以上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承担市(厅)级以上本专业规章、战略规划的制定(修订)工作;参与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或国家行业性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并参与起草涉及本专业的相关内容。(一)作为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或机构技术负责人,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贸易,效益明显;或主导建设产业专利联盟1个,推进专利与标准的有效衔接。(二)在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中,独自撰写并提交国内专利申请文件100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40件以上且授权率60%以上,或独自撰写并提交国内专利申请文件300件以上;代理专利复审、无效案10件以上;独自代理国内商标核准注册100件以上,且提交国外注册商标申请1件以上,代理商标复审、无效案2件以上。(三)独立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竞争情报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承担专利导航产业发展项目1项以上,并主导建立专利信息库或专利信息分析系统,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四)参与处理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0件以上,或主导解决2项以上较为重大、疑难或涉外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或制定和执行2项以上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社会和经济效益较为显著;或完成专利等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的谈判、合同起草或审查等业务20次以上;或参与代理、办理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国家、省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或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五)在专利审查相关事务中,能够准确提出专利案件审查意见,完成审查专利申请案200件以上;或在商标审查相关事务中,能够准确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完成审查商标申请案300件以上。(六)在知识产权技术管理业务中,推动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示范、优势评定1次以上或省级优势的评定3次以上;或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牵头完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5次以上。(七)主持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300万元)、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八)出版本专业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学术专著、教材、手册5万字以上,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或出版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译著1部以上(5万字以上),对知识产权科学研究、转化运营、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九)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论文3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要有2篇)。(十)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论文3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论文均至少要有2篇,宣读论文须收录到论文集中);或参加省级学术会议交流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论文5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论文均至少要有3篇,宣读论文须收录到论文集中)。(十一)为解决复杂疑难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研究报告3篇以上,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或结合本专业岗位实践,撰写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企事业单位专利等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或战略布局、企事业单位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章程或操作规程、专利信息分析报告、专利等知识产权审查研究报告、专利撰写或代理研究报告、商标申请或代理研究报告、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被单位采用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在达到正常晋升高级知识产权师要求的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晋升高级知识产权师:(二)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国家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考试。(四)具备第十三条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中的3项及以上的人员,其中(八)至(十一)项不超过2项。(三)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2年。(四)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4年。(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6年。(六)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助理知识产权师职称,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10年。具有系统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具有较系统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解决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中一般知识产权问题的实务操作能力。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资历”中“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暂定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经济学、法学)、工程系列、律师系列、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涉及的业绩、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行一步到位的,学历需满足的条件按照《关于2005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辽人[2005]10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按本标准中的破格晋升标准条件掌握。第二十一条 论文应是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论文,非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主持专利挖掘,被授权后产生明显技术或经济价值的专利,或能连续五年以上按时缴纳维持费的发明专利,或该技术为三家以上无关联关系的不同主体所实施时,该专利可以折抵一篇论文。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涉及的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等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所称学历、学位(专业),是指教育部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02、03、07、08、09、10类专业(2012 年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一致的,需取得规定的知识产权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如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远程教育相应课程模块的结业证书),方可参加评审。第二十四条 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近5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三)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知识产权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主持完成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五)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七)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八)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知识产权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九)代理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1项以上,或辽宁省专利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第二十五条 县区及以下单位淡化论文、奖项要求,起草行业、地方标准可按省级论文对待,起草国家标准,可按国家级论文对待。程序文件、检验规程、工作方案、参与起草标准等可作为工作经历条件之一。第二十六条 助理知识产权师和知识产权师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知识产权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2019年度高级职称按照本通知执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助理知识产权师和知识产权师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1.申报及审核。按照“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要严把资格审核关。推荐单位要成立相应的考评领导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各市申报人员由当地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各市知识产权局统一报送至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2.评价方式。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综合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由评委会专家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是评委会专家在例会评审时,通过评审、答辩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最后,由评委会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综合分数,投票确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2.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学历、学位、论文、著作、业绩成果、奖励等,其中论文、著作、业绩成果、奖励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资历计算截至2019年12月底。3.民主评议。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综合考评申请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4.集中公示。经综合考评、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集中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5.推荐上报。公示无异议,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各市申报人员由当地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各市知识产权局统一报送至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人才集聚优势,也可由省级相关行业学会、协会推荐民营企业优秀人才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6. 实行一次性报卷,不得补报。未经以上报送及审核程序的材料,不予受理。1.个人申报材料。申报人员按照评审标准要求准备个人申报材料。2.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度。申报人需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备注”栏内空白处手写如下承诺:“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空白处手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3.实行论文检索查询制度。申报人员必须提交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检索证明。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查询结果须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系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公开出版发行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作为评审论文(增刊或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予认定为学术期刊论文)。4.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所提供的论文、科研成果和奖励等,必须是在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材料;申报的获奖证书和相关材料,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或材料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5.由单位派往国外工作 (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评时,免答辩。6.中直驻辽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并商请开具评审委托函。1.主卷的材料顺序。第一部分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2)公示材料;(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第二部分学历资历:(1)身份证(复印件);(2)学历、学位有关材料(要求见辽人社职[2019]1号);(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4)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第三部分主要业绩成果:(1)单位出具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2)获奖证书及业绩材料(复印件)。第四部分主要论文、著作:(1)发表论文及其网上检索(复印件、打印件);(2)主要著作出版物及其网上检索(复印件、打印件)。第五部分其它:(1)荣誉证书(复印件);(2)学术(衔)称号(复印件);(3)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2.申报人员在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时,需要准确填报(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须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申报专业名称应与评委会办事机构公布的评审(聘)专业名称相一致),《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表格中每一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粘贴本人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3份(其中装卷1份)。1.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3. 根据国家《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40号令),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1.申报人员必须于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525房间。3.《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ln.gov.cn)“下载”栏目上下载。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示例 这六种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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