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你写的独权不是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代理师:听我说!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康信知识产权 Author 张亚辉
原标题:专利撰写常见问题——你写的独权不是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下面就上述问题展开进行探讨
让我们的探讨从一个平常生活中都用到的物品开始。例如,现有技术中从来没有板凳和椅子,发明人发明了一种舒适的板凳。
发明人的技术交底书中记载:
于是,客户将代理师撰写的独权:
一种座,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和设置在所述底座上的座面(以下称前者)。
修改为:
一种具有靠背的座,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座腿、座面和靠背,所述座面设置在所述多个座腿的上端,所述靠背设置在所述座面的一侧并突出于所述座面(以下称后者)。
下面我们针对上述的两个独权进行探讨,要对两个独权进行探讨,我们必须明确专利申请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我们分析一下哪个独权更有利于发明人保护自己的产品。
前者的技术特征底座和座面,底座和座面的连接关系,下图中的产品都落入了前者的保护范围。
后者保护范围必须包括:多个座腿、座面和靠背,所述座面设置在所述多个座腿的上端,所述靠背设置在所述座面的一侧并突出于所述座面,这些技术特征。
其中,后者的技术特征有多个座腿,而下图中的座椅只有一个座腿,显然下图的产品并没有在后者的保护范围内,且不说后者还包括靠背这一技术特征。
图片来源淘宝
通过上述对比不难发现,在保证申请文件的独权具有新创性的前提下,独权的范围较大是对产品的保护有利的。由于客户最想保护的范围较窄,代理师扩大独权的保护范围,并在从权中将客户最想保护的范围是对客户有利的。
上述举例只为了说明有些人在专利撰写过程中的误区,作者认为权利要求范围也不能一味的追求大,进入另一个极端,权利保护范围一味的追求大,这会造成权利的不稳定,在后续的实审和无效程序中很容易丧失权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结合现有技术和自己的产品,均衡利弊来找到一个合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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