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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审查趋势:打击低质量申请,同日申请专利政策调整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力。


审查原则

结合原则

将一份或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整体原则


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技术方案的各组成特征之间整体考虑

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整体考虑

专利申请和现有技术均需要整体把握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断方法

01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设计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


02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根据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区别特征

说明书记载了区别技术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该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说明书未记载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确定区别特征在发明的作用及使发明达到的技术效果—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0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则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这种启示会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通常具备显著的进步的情况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01

开拓性发明

定义: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

如:指南针、雷达、蒸汽机等


02

组合发明

定义: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

存在的技术问题。


组合后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
组合的难易程度
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启示
组合后的技术效果


03

选择发明

定义: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04

转用发明

定义: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


转用的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转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


05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定义: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新用途与现有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带来的技术效果


06

要素变更的发明

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

定义: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形状、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关系等发生了变化。


要素关系的改变没有导致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或者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是可预料到的,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要素关系的改变导致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备创造性。


要素替代的发明

定义: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某一要素由其他已知要素替代的发明。


功能相同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的已知最新研制的相同功能的材料替代、类似应用的公知材料替代,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要素的替代能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备创造性。


要素省略的发明

定义: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发明。


如果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其功能也相应地消失,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期不到的技术效果,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01

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如果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具备创造性。

02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和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果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申请日之前在该领域确实普遍存在该种技术偏见;这种技术偏见是否确实是一种技术上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在先是否有克服这种技术偏见的不同认识公之于众;新的技术方案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技术偏见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否公开完整。

03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04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商业上成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例如由于销售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造成的,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如:带橡皮头的铅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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