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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120个国家和地区实用新型制度概览

实用新型—四两拨千斤的小专利

德国于 1891 年颁布实施了《实用新型保护法》,是公认的世界第一部实用新型法,至今有120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范围内实用新型制度大都具有审查快捷、获权容易、有效保护小发明的特点,企业运用实用新型制度保护自身权益,往往能够得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在哪些国家和地区可以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到2017年12月为止,世界上有约12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实用新型或类似的制度,其中有93个国家和地区有本国或本地区的实用新型制度,另外27个国家分别作为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成员国引入实用新型制度。在“一带一路”沿线,有37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不含中国)。目前已知,11个国家的实用新型采用单独立法,分别是:爱沙尼亚、奥地利、丹麦、德国、芬兰、韩国、捷克、罗马尼亚、日本、斯洛伐克、匈牙利。


这些国家/地区如何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

世界范围内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模式,主要可以分为8类审查模式(1)形式审查制(仅对形式缺陷进行审查);(2)初步审查制(对形式缺陷和部分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但不进行现有技术检索);(3)实质审查制(通过现有技术检索对新颖性和/或创造性进行审查)(4)形式审查制+评价报告(或类似制度)(评价报告是指报告出具方通过现有技术检索,至少对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评价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检索报告、现有技术报告、专家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检索服务均归类于评价报告类似制度);(5)形式审查制+异议制(异议是指实用新型核准注册后,对该实用新型提出不同意见,请求撤销该实用新型注册的程序);(6)形式审查制+请求实审;(7)初步审查制+评价报告;(8)初步审查制+请求实审。各国/地区主要采用的审查方式如下图所示:

这些国家/地区实用新型

专利保护哪些客体?

世界范围内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主要可以归纳为3类:(1)对产品及方法均给予保护(是指除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予保护的对象以外的所有产品、工艺和方法,与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相同);(2)仅保护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是指除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予保护的对象以外,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进行改进的产品,材料、组分不在保护之列);(3)保护所有产品(是指除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予保护的对象以外的所有产品,包括材料、组分等)。

当然,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客体还进行了更具体的限制,如将科学发现、材料变化和要素变更、化学物质及其应用或制备、医药、材料、美学特征、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智力活动规则、信息再现、生物技术发明、动植物品种、平面产品等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具体内容在后文重点国家实用新型制度中予以详述。


这些国家/地区实用新型

专利保护时限?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各国/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1)中国、德国、日本等4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且不可延长,其中奥地利的保护期限起算日期为申请日当月最后一天,肯尼亚的保护期限起算日期为授权日。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也为10年。(2)印尼、乌拉圭、韩国、阿联酋、马来西亚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且可延长。(3)埃及、菲律宾、柬埔寨、希腊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7年且不可延长;(4)罗马尼亚、泰国、中国澳门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6年且可延长至10年;(5)法国、乌克兰等3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6年且不可延长;(6)巴西、葡萄牙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5年且不可延长。


这些国家/地区实用新型

专利创新性要求?

不同国家/地区的实用新型制度,对新颖性和创造性往往有不同的要求,通常可归纳为几类:(1)绝对新颖性要求(“绝对新颖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2)绝对新颖性+绝对创造性要求(“绝对创造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与发明专利相同);(3)绝对新颖性+较低创造性要求(“较低创造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相对于发明专利较低);(4)相对新颖性要求(“相对新颖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国内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5)相对新颖性+绝对创造性要求;(6)本国新颖性要求(“本国新颖性”是指相对于本国或本地区内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7)本国新颖性+较低创造性要求;(8)相对新颖性+相对创造性要求(“相对创造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国内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与发明专利相同)。

重点国家/地区实用新型

专利制度概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实施实用新型制度2015年申请量前25的国家和地区排名如下: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法律依据】

德国实用新型法(2016年4月4日修订)

德国实用新型法实施细则(2012年12月10日修订)

【定义和保护客体】

实用新型用于保护新的、具有创造性步伐并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创造。下列各项的原理及活动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主题: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2.美学创作;3.用于智力活动、娱乐、商业活动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数据处理系统的程序;4.信息的再现;5.生物技术发明。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发明创造、动植物品种以及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审查方式】

德国实用新型采取登记制+检索报告制度。在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专利局应当在登记簿中进行注册登记。对申请的主题不作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的审查。德国专利局依请求进行公开出版物的审查,以判断实用新型申请或实用新型的主题是否具有可保护性。请求可由实用新型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以及任何第三人提出。专利局将现有技术状况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且在由第三人提交请求时,通知该第三人以及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并在专利公报上出版该通知。

【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登记的保护期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届满于十年后申请月的最后一天。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登记日起得第四年到第六、七、八年以及第九、十年缴纳维持费来维持权利。权利的维持应当记载的登记簿上。以下情形,实用新型权利终止:(1)专利权人向专利局书面提交声明放弃实用新型的;(2)没有及时缴纳维持费的(专利收费法第7条第1款、第13条第3款或第14条第2-5款)。

【创新性要求】

德国实用新型实行相对新颖性标准。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应当认定其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包括申请日前,公众通过书面记载或者在本法适用地域内公开使用,能够公开获得的任何知识。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的书面记载或公开使用,如果是建立在申请人或者其原权利人的构想基础上的,不应当认为是现有技术。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主题能够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一种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应当认为其是适于工业应用的。

对于创造性要求,德国实用新型法第1条第1款规定,实用新型用于保护新的、具有创造性步伐并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创造。而德国发明的创造性要求表述为:具有创造性活动。因而德国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为“具有创造性步伐”,与发明的创造性要求在表述上存在差别。然而根据德国学者相关研究以及有关判例,德国实用新型创造性与发明的创造性要求的差别并不明显。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法律依据】

实用新案法(1959年颁布,2008年4月18日修订施行)

【定义和保护客体】

日本实用新案是指利用自然法则作出的技术思想创作。第3条规定:作出了产业上可以利用的、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组合相关的实用新型可获得登记。害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者公共健康的实用新型,不能获得实用新型登记。由此可见,日本的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的形状或构造。

【审查方式】

作出了产业上可以利用的、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组合相关的实用新型之人,除下述实用新型之外,均可就其实用新型获得实用新型登记。对于实用新型登记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登记,任何人都可向特许厅长官请求有关该实用新型登记申请所涉及的实用新型或者登记实用新型的技术性评价。实用新型权依设定登记而产生。日本的实用新型采用登记加评价报告的审查制度,登记后申请人便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权的存续期限,自实用新型登记申请日起十年终止。

【创新性要求】

日本实用新型权利不可授予如下申请:一、实用新型登记申请之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已公知的实用新型;二、实用新型登记申请之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已被公开实施的实用新型;三、实用新型登记申请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所发行的刊物上已有记载的实用新型或者公众通过电信线路可获知的实用新型。日本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要求为绝对新颖性。实用新型登记申请之前,具备该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知识者根据前款各项中的实用新型能极其容易作出实用新型的,尽管有该项之规定,也不能获得实用新型登记。从法律文字规定来看,日本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而在实际审查操作中标准相同。

【评价报告】

任何人在实用新型登记申请后都可向特许厅长官请求实用新型技术评价。在提供其有关登记实用新型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并警告之前,实用新型权人或者专用实施权人不能对侵害其实用新型权或者专用实施权的侵害人等行使其权利。实用新型权人或者专用实施权人对侵害人等行使其权利或者提出警告的,如果确定的审判决定宣告实用新型登记无效的,其应当承担赔偿因行使权利或者其警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但如果是基于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行使其权利或者提出警告的,或者其他的相当谨慎的行使权利或者提出警告的除外。日本的实用新型评价报告虽然也是一种技术证据而不能确认实用新型权的存废,但是由于法中规定了权利人在侵权警告前提供评价报告的义务,且不提供评价报告会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使得评价报告在日本实用新型制度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奥地利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法律依据】实用新型法(2016年1月1日施行)专利法(2016年8月1日施行)【定义和保护客体】奥地利所有技术领域中新的、有创造性的、适于产业应用的发明创造,均可申请实用新型进行保护。并且所述的发明创造包括基于数据处理设备的逻辑程序。但是,所述的发明创造特指不包括发现、商业理论和数学方法;具有美感的形状作品;游戏、商业活动以及数据处理设备程序的智力活动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信息再现。由此可见,奥地利的实用新型保护产品的形状和构造,以及基于数据处理设备的逻辑程序。【审查方式】奥地利每份实用新型申请均由专利局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对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以及申请人是否可享有实用新型的保护权利,申请是否符合申请程序。若不存在与实用新型的公开和登记相违的疑虑,则根据法第19条作出检索报告。奥地利的实用新型审查采取形式审查及检索报告相结合的制度。【保护期限】实用新型保护期从公开日起算,最晚结束于申请日当月月末起算的十年后【创新性要求】实用新型法视为新的发明创造,是指其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通过书面或口头描述,或通过使用或其他方式的公开为公众所知的一切技术。奥地利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要求为绝对新颖性。实用新型法中无特别规定。【评价报告】若不存在与实用新型的公开和登记相违的疑虑,则由专利局作出检索报告,包括专利局出具报告的时间、对新颖性、创造性进行评述的审查文件。检索报告以权利要求书为基础,检索报告最快在申请日起6个月内出具。

法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法典(2016年10月9日)

【定义和保护客体】

法国工业产权保护的发明是包括从提交申请之日起六年期间发行的实用证书。涉及发明的步骤和能够在所有技术领域中可工业应用的新发明可获得专利。实用证书和发明专利一样保护除生物材料外的产品和方法。

【审查方式】

在法国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人须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提出检索请求并缴纳相关费用。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检索请求或未缴纳相关费用,INPI则依法向申请人颁发实用证书。

【保护期限】

法国实用证书从提交申请之日起六年期间内有效。

【创新性要求】

发明如果不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被认为是新的。现有技术包括申请日之前通过书面或口头说明提供给公众的专利申请,以及通过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被公众所知。法国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要求为绝对新颖性。法国实用证书和专利共同属于“发明”,只是审查和获权方式不同,法律条文本身并未区分两者创造性。

【评价报告】

对于实用证书,任何人可以向INPI提出评价报告请求。评价报告的内容和专利审查报告内容相同。

俄罗斯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法律依据】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2008年1月1日起生效,2015年1月1日修订)

【定义和保护客体】

俄罗斯实用新型是与装置有关的技术解决方案。但是仅涉及制品外形并满足于美学需求的解决方案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客体不作为实用新型予以保护。

【审查方式】

实用新型专利性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工业实用性和披露充分性,而且将包括前案检索。因此,俄罗斯的实用新型采用实质审查。申请人和第三人有权请求对实用新型申请进行确定现有技术水平的信息检索,与之比较的结果可用于评价实用新型的专利性。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应符合单一性要求。

【保护期限】

2015年1月1日及之后的专利申请专利权的有效期自专利申请最初提交日起算,实用新型10年。

【创新性要求】

实用新型专利性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如果实用新型的实质特征集合在现有技术中不是已知的,则该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包括该实用新型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范围内有关与所申请的实用新型相同用途的已经出版成为公知的资料,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已经使用成为公知的资料。现有技术还包括由其他人在俄罗斯联邦提出的、具有较早优先权的、已经公开的所有发明申请,已经在俄罗斯联邦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无创造性要求。

韩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法律依据】

实用新型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专利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定义和保护客体】

韩国实用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构思的创造,实用新型权利授予关于物品或物品组合的形状或构造的适于工业实用的装置。实用新型权利不可授予如下装置:与国旗或国家装饰相同或相似的装置;有可能违背公共秩序、道德或有害公共健康的装置。由此可见,韩国的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的形状或构造。

【审查方式】

实用新型采用实质审查制和请求审查制,任何人可在申请日起3年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交审查请求,审查请求不可撤回,逾期未提交审查请求的,该实用新型申请视为撤回。韩国的实用新型采用与发明相同的请求实质审查制度。

【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权利的保护期限自实用新型权利建立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日后10年截止。如果实用新型权利建立的登记从申请日起超过4年,或者从审查请求日起超过3年,则该实用新型保护期限可以延长相应的延迟时间。韩国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因审查原因造成的授权延迟,则其保护期限可获得相应延长。

【创新性要求】

实用新型权利不可授予如下装置:申请日前在韩国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制造、使用、分配、出租、进口或提供用于分配或出租的装置;申请日前在韩国国内外被公开出版和发行的出版物报道或通过电信线路为公众所知的装置。上述装置为现有技术装置。此外,还规定了抵触申请的情形,但发明人或申请人相同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不构成抵触申请。韩国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要求为绝对新颖性。

申请日前,装置所属领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员在现有技术装置的基础上可容易制造的装置也不可授予实用新型权。申请日前,发明所属领域具有普通知识的人员在现有技术发明的基础上可容易创造的发明,不具有可专利性。发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构思的高度先进的创造。从法律规定来看,韩国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而在实际审查操作中标准基本相同。

越南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法(2005年11月29日颁布)

【定义和保护客体】

在越南,实用方案专利应当满足以下要求:新的、具有工业实用性。以下发明创造不予保护:1、科学发现和科学理论,数学方法;2、智力活动、训练家畜、游戏和商业活动的设计、计划、规则和方法;计算机程序;3、信息展示;4、只属于美学特征的设计;5、动植物品种;6、除微生物外的主要应用生物特性的动植物的生产方法;7、人类和动物的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

【审查方式】

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其36个月内,实用方案专利应当提出实质审查申请。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实质审查申请的,该实用方案注册申请在该期限到期后视为撤回。越南的实用方案专利采用请求实质审查制度。

【保护期限】

实用方案专利自授权日起有效,其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

【创新性要求】

如果实用方案注册申请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在国内外没有使用公开、书面公开或者以其他形式公开,则视为具有新颖性。越南实用方案专利的新颖性要求为绝对新颖性。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在国内外使用公开、书面公开或其他形式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具有创造性进步,不能由本领域平均知识水平的人员简单地创造出来的实用方案具有创造性。

印尼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法律依据】

印尼专利法(2016年7月28日实行)

专利申请政府细则(1991年6月11日实行)

【定义和保护客体】

印尼实用新型(简单专利)授予新的发明创造,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并可以产业应用。发明创造不包括:美学产物;有关于脑力活动的内容;游戏;商业方法;仅包括计算机程序的方法;信息展示;下列形式的发现:1、已知产品的新用途;2、没有给已知成分的化学结构带来重要区别及显著效果的新的成分形式。

【审查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后六个月内提交实质审查申请,没有在期限内提交请求或者未缴费的申请应当视为撤回。

【保护期限】

简单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可以延长两年。

【创新性要求】

新的发明创造应当与在先的技术公开不同;在先的技术公开包括印尼国内外书面公开、口头公开、使用公开或者其他的能够使专家完成该发明创造的形式公开;在先的技术公开包括在印尼提出的申请,其申请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公开日在本申请实质审查的申请日当天或之后。如果该发明创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知的,则其具有创造性;判断该发明创造是否可以预知应当考虑在申请日时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或者有优先权的,应当考虑在最早的优先权日时的本领域技术人员。

意大利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法律依据】

工业产权法(2005年2月10日颁布,2010年12月2日修订)

工业产权法实施细则(2010年1月13日颁布)

【定义和保护客体】

实用新型专利授予能够针对机械或其部件、仪器、工具或实用对象的实现功能性改进的新的模型,例如具有特定构造、布置或部件的组合的新模型。对机器整体的专利保护不包括对其中单独零件的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包括使用了同样的创新理念的模型。意大利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

【审查方式】

实用新型采取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和客体要求。

【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

【创新性要求】

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前国内外通过书面、口头、使用或其他形式的公开。现有技术也包括在申请日之前提交,公开日为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的意大利申请或者指定意大利的欧洲申请。意大利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要求为绝对新颖性。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相对于现有技术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判断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不包括抵触申请。

中国香港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法律依据】

专利条例(第514章)(1997年6月27日施行)

专利(一般)规则(第514C章)(1997年6月27日施行)

【定义和保护客体】

任何发明如能作工业应用,并且是新颖的和包含创造性,即属可享专利。条例并未对短期专利作进一步的限定,即短期专利的保护客体同标准专利相同。

【审查方式】

短期专利仅为形式上的审查。除有明文相反规定外,不承担对短期专利的任何以下问题的审查义务:(a)该项发明的可享专利性;(b)申请人是否有权享有该项申请中所声称具有的任何优先权;(c)该项发明是否已在申请中妥为披露;或(d)相关条款内指明的任何事项。

【保护期限】

短期专利的有效期最长为8年,须在第4年届满后续期一次。

【创新性要求】

任何发明如并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视为新颖的。某项发明对有关技术的人而言并非是明显的,则视为包含创造性。条例并未对短期专利的创造性作进一步的限定,即短期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应与标准专利相同。

巴西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法律依据】

工业产权法(又称9279号法,1997年5月15日生效,2001年版)

【定义和保护客体】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申请具有工业应用的易用性,具有新的形状或结构,并且涉及创造性的应用,使其使用或制造的功能得到改善,则其实用性或其一部分的可实现性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以下不被认为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纯抽象概念;商业,会计,金融,教育,广告,抽奖和检查,计划,原则或方法;文学,建筑,艺术和科学作品,或任何美学创作;计算机程序;提供信息;游戏规则;适用于人或动物体的手术技术和方法以及治疗或诊断方法;自然界中发现的全部或部分天然生物和生物材料,即使从其中分离出来,包括任何天然生物的基因组或胚泡,以及天然生物过程。

【审查方式】

巴西实用新型审查采用初步审查制。

【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15年。另外,自授权之日起,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不少于7年。

【创新性要求】

实用新型新颖性与发明评价标准相同,为绝对新颖性。一项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只要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相对于现有技术,其应当是非普通、非惯用的。

泰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法律依据】

专利法(1979年)

【定义和保护客体】

小专利保护新的、可工业应用的任何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是指任何关于创造新产品、新方法或改进已知产品或方法的创新或发明。不受保护发明创造包括:(1)天然微生物及其成分、动植物及其提取物;(2)科学或数学规则或原理;(3)计算机程序;(4)人类和动物疾病的诊断、处理和治疗方法;(5)违背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或损害公共健康、安全的发明创造。

【审查方式】

在小专利获得授权登记前,需对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即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专利申请的文件是否齐备、文件的写作是否符合要求、修改是否合法、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单一性原则,以及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等。小专利授权登记公告起1年内,利害关系人可就小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提出实审请求,审查小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

【保护期限】

小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6年;小专利的专利权人可请求延长其保护期限两次,每次两年;延长期限请求应在到期前90日内提出。

【创新性要求】

小专利保护新的、可工业应用的任何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是新的是指其不构成现有技术的部分,现有技术包括:(1)申请日前在国内为公众所知或使用的发明创造;(2)申请日前国内外的公开出版物;(3)申请日前国内外授权的专利或小专利;(4)申请日前至少18个月在国外申请且未获得授权的专利或小专利;(5)申请日前国内外公开的专利或小专利。并对12个月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小专利不需要具备创造性。

来源:智南针网

出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部

作者: 曲淑君 朱广玉 冯媛媛 刘凯 李锋祥 李硕张帆 凌云 林洁 王丽 蒋鹤鸣 程钰 王晓宁 王欢赵萌萌 周广才 李扬 陈文倩 李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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