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典型案例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布十大创新典型案例(2019)

知产力 知识产权进行时 2020-10-29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      

1

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宏城广场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

华为终端深圳有限公司与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4

重庆中科芯亿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微半导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5

广东省人民医院与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6

广州埃信电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开信通讯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7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8

东莞中厚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威国机械加工部、中山市东凤镇信雄达自动化设备销售部、佛山市顺德区三鑫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9

蔡新光与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0

成都阿哇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雷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蔡广威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一
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宏城广场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三案[(2018)粤73民初472-474号]
【当事人】
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高通公司)
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上海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北京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贸易上海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宏城广场分公司(下称苹果北京广州分公司)

【案情与裁判】
高通公司在诉讼中称其是移动通信领域的先驱,其诸多发明专利构建了当代移动通信技术的核心,苹果公司在智能手机和移动通讯产品上实施了高通公司的创新技术,正是这些创新技术使得苹果公司的产品深受消费者欢迎,获得商业成功。高通公司指控苹果上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侵害其ZL201210390832.X“开关电池充电系统和方法”等发明专利权,要求停止进口、销售、许诺销售iphone7、iphone8、iphoneX等型号的移动通讯产品,并每案要求赔偿100万元合理费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本系列案后,由通信领域纠纷特色审判团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安排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技术调查工作,双方当事人也申请了技术辅助人员参与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在事实基本清楚、技术问题清晰、法律关系明确的情况下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最后在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达成全球性和解的背景下准许高通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在全球的移动通讯领域,高通公司拥有规模庞大的专利技术,苹果公司则是移动通讯的知名企业,两家企业的专利诉讼呈现了该领域的技术研发、运营、实施诸环节的分工与合作。与技术纠纷密切相关的司法审判,肩负着将激励创新、界定产权、维护秩序的知识产权法律精神输送到上述诸环节的重要职责。本系列案涉及移动通讯领域的若干关键技术,其成功审理将有力促进该领域的技术进步。近年来,我国通讯产业蓬勃发展,珠三角的企业越来越深度“嵌入”该领域产品价值链的形成过程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讯行业的技术纠纷与我国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同时,随着我国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的现代化脚步加快,尤其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质效的持续提升,在粤港澳大湾区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法院越来越成为国际上高端技术争议解决的优选地,并将在全球范围内深刻影响该领域的科技创新、引领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发展。
 
案例二
华为终端深圳有限公司与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6)粤73民初784号]
【当事人】
原告:华为终端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
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

【案情与裁判】
华为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010166490.4、名称为“一种在界面中添加图标的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涉及一种在Android系统的界面添加图标的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主要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如屏幕空间不足导致添加图标不够人性化和智能化的问题。华为公司指称三星公司在其制造、使用、销售的Galaxy A8等五款无线终端设备实施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理清了法律关系。在上级法院的主导下,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全国范围内的涉诉案件均以调解结案。之后,法院准许华为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在粤港澳大湾区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聚集着一批全球领先的科技研发和制造企业,尤以通讯行业为著,如华为、TCL、三星等等。作为大湾区内唯一一家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导下,与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一起,形成了技术类案件司法审判的“1+1+1”格局,发挥着协力推进的整体效应,其影响范围远远超过大湾区的地域范围,及于全国乃至全球。本案纠纷涉及通讯领域的智能化技术,标的额大,审理期间三星公司的母公司及韩国的相关外交机构十分关注。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在全国专利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共同为大湾区的科技创新贡献力量,同时增强了外国企业在华投资的信心和决心。
 
案例三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17)粤73民初2163号]
【当事人】
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下合称天赐公司)
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吴丹金、彭琼、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安徽纽曼公司)

【案情与裁判】
天赐公司长期从事卡波产品研发,自称该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备构成技术秘密。2014年5月,天赐公司发现安徽纽曼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技术秘密,已追究了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刑事案件查明,华慢作为天赐公司卡波研发负责人,将其掌握的技术秘密,披露给安徽纽曼公司使用。刘宏作为安徽纽曼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与华慢合谋窃取了天赐公司技术秘密。天赐公司据此在本案中诉称上述主体构成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要旨:支持天赐公司卡波产品工艺、流程、设备构成技术秘密之主张。认定华慢违反保密义务和保密要求,将天赐公司技术秘密披露给安徽纽曼公司使用,刘宏、安徽纽曼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予以获取并使用,共同侵害了天赐公司技术秘密。胡泗春、朱志良提供帮助,也构成共同侵权。侵权者属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安徽纽曼公司部分侵权获利为11951095元,支持天赐公司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以此为基数,综合考虑侵权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涉案技术秘密对产品形成的关键作用,以及安徽纽曼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全面提交获利数据和原始凭证构成举证妨碍等因素,确定适用2.5倍惩罚判决其赔偿3000万元,其他侵权者根据情节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天赐公司、华慢、刘宏、安徽纽曼公司均上诉,案件现正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二审。

【典型意义】
技术秘密作为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存在形式,一旦被披露将极大损害权利主体的技术竞争力。今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在法律适用上,今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举证义务的转移,客观上降低了权利人对构成商业秘密要件和认定侵权等关键环节的举证责任,在立法层面上践行了强保护的理念。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在侵权责任部分直接规定了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与《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的加快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呼应。本案中,侵权者侵权获利的全部数额未能确定,在处理上没有因此放弃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是在部分数额可以确定的情况下,以此为基数进行确定。该案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首例在这两方面都进行大胆探索的案件,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四
重庆中科芯亿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微半导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2019)粤73知民初709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中科芯亿达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中科芯亿达公司)
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宝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中微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中微公司)

【案情与裁判】
2016年2月,新宝公司将拟集成的咖啡机专用IC电路布图等资料通过中微公司发送给中科芯亿达公司,委托中科芯亿达公司对其中的元器件部分布图进行集成和优化。中科芯亿达公司按约定进行技术研发,于两个月后完成了《咖啡机集成方案V2.4(最终版)》并交付委托方。后来,新宝公司将上述电路集成设计方案申请为ZL201610303750.5“一种滴漏式咖啡机控制及集成MCU”发明专利。中科芯亿达公司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发明专利归其所有。新宝公司辩称中科芯亿达公司交付的设计方案是对原始电路布图的简单加工,属于加工承揽成果,应归其单独所有。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从举证责任、法律关系性质、技术研发实质过程等方面释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中科芯亿达公司和新宝公司约定共同共有涉案专利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芯片”,其重要创新部分就在于电路的集成及其微型化。科技创新实践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既可以单独予以登记并主张权利,也可以在专利法中作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得到保护。本案中,中科芯亿达公司接受委托后,在原来电路布图的基础上将其集成、优化并拓展。该技术成果后来形成了集成电路布图专利。此项科技创新成果,既离不开作为“素材”的原电路布图,也凝聚了后续开发的“增值”部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结果符合技术开发的实际。法院通过组织调解,对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创新成果给予无差别的尊重,同时高效地定纷止争、明晰产权,极大地节省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使之尽快投入再生产、再创造。
 
案例五
广东省人民医院与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2018)粤73民初2692号]
【当事人】
原告:广东省人民医院
被告: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下称东瑞公司)

【案情与裁判】
广东省人民医院独立研发了一种针对高血压的新型复方药物,并申请了专利,于2009年将其以400万元总额转让给被告东瑞公司,合同中同时约定:若东瑞公司未及时支付转让价款,违约金将按照未支付价款等额计算。东瑞公司在受让专利后,仅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80万元,剩余转让款320万元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后仍未支付。故广东省人民医院诉请东瑞公司支付转让款320万元、违约金320万元及利息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要旨:东瑞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应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充分保护广东省人民医院作为研发单位研发药品的积极性,其创新成果应当得到及时保护,故认定东瑞公司应当及时支付320万元合同价款。至于合同约定的320万元违约金,由于超出违约金的合理上限,依法应予调整。同时为了鼓励保护创新,尊重意思自治,法院按照上限百分之三十计算东瑞公司应向广东省人民医院支付违约金96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医药领域的技术成果转让。药品技术研发具有投入大、周期长、成功率低的问题,每一种创新有益的药品研发成果都应当被尊重和保护。广东省人民医院独立研发的涉案创新成果为针对高血压的新型药物, 对多种相关疾病都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该药品技术如及时用于临床研究或投入生产,对广大高血压患者具有重要的意义。遗憾的是,由于合同当事人违约,致使该药品专利未能及时付诸实施、造福社会公众。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兼听当事人的意见,深入了解药物技术研发过程,在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的辅助下,多维度判断涉案药品专利的技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在法律框架内着眼于鼓励技术创新和保障交易安全,着眼于促进诚实信用和扩大公共福祉进行了慎重处理。判决虽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持广东省人民医院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也按照百分之三十的上限进行计算,充分体现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的价值取向。
 
案例六
广州埃信电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开信通讯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粤73知民初473号]
【当事人】
原告:广州埃信电信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埃信公司)
被告:广州开信通讯系统有限公司(下称开信公司)

【案情与裁判】
埃信公司是ZL201510684246.X“多频段数字光纤分布式天线系统”发明专利权人,其称开信公司在使用、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天线系统之技术方案落入埃信公司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30万元。埃信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以供技术对比,仅提供了中国电信公司设在广东省恩平市一个基站照片,要求对基站涉及的被诉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由于举证不足并涉及公共通讯安全,故法院不予准许。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上述处所对涉嫌侵权的基站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表明该基站中仅装配了远端机。专利技术特征分布在相互连接通信的近端机和远端机中,但埃信公司仅能指明上述远端机的处所,导致无法进行技术特征的全面对比。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要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为一种多频段数字光纤分布式天线系统,包括相互连接通信的近端机和远端机,两者的技术特征共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缺一不可。因埃信公司举证不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近端机的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埃信公司据此提出的侵权之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埃信公司上诉,本案现正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二审。

【典型意义】
    通讯技术的基本特征是互联互通,往往涉及多布点实施方案,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不间断通讯需求密切相关,其技术效应有明显的外部性。因此,该技术领域司法保护不仅需要大量的技术调查投入,还必须小心翼翼地考量司法保护措施对于通讯基础设施稳定性的影响。本案中,无论在证据保全环节还是在实体侵权对比环节,法院均投入了雄厚的审判力量和技术调查力量。法院及时安排技术调查官参与审查,并邀请与法院有制度化协助关系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的通信技术专业审查员提供专业咨询;同时,合议庭充分评估保全措施对基站周围十几个村的村民正常使用公共通信信号的重大影响,最后选择前往实地勘验,以能动司法开展案件审理,践行了司法为民和保障创新的双重追求。
 
案例七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粤73民初490号]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
被告: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斯特公司)

【案情与裁判】
    美的公司是201420204325.7“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和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百斯特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洗碗机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美的公司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要旨:美的公司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美的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百斯特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意见不成立。百斯特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判决百斯特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在确定赔偿数额环节,法院查明百斯特公司不仅自己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还接受客户订单为他人制造产品;《中国洗碗机白皮书(2017)》等资料表明,我国家用洗碗机行业市场零售额很大,洗碗机市场均价较高,美的公司占有市场份额较大。法院责令百斯特公司提交相关销售记录和财务账册后,但其提交的《财务账册及销售数据》明显不足以采信,且与其大量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相悖,不予采信。经综合判断,确定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百斯特公司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洗碗机是近年来新兴的家电产品,逐渐走入千家万户。洗碗机行业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和品牌的进入,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专利权侵权纠纷。当前的政策和导向是加大对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的保护力度,加重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坚持以市场作为知识产权价值的最佳参照系,使侵权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加大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专利的性质、洗碗机的行业利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主观恶意、侵权规模以及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照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额100万元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判决彰显了司法保障“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坚定决心,将鼓励企业不断改进技术创新成果,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引导我国家电行业走上“以产品创新促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案例八
东莞中厚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威国机械加工部、中山市东凤镇信雄达自动化设备销售部、佛山市顺德区三鑫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粤73民初184号]
【当事人】
原告:东莞中厚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中厚公司)
被告:深圳市威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威国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威国机械加工部(下称威国加工部)、中山市东凤镇信雄达自动化设备销售部(下称信雄达销售部)、佛山市顺德区三鑫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三鑫源公司)

【案情与裁判】
中厚公司是ZL201410024140.2“全自动双线并打端子压着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威国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威国加工部制造、销售,信雄达销售部”销售,三鑫源公司使用侵害原告专利的设备,中厚公司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本案中没有被诉侵权设备实物,以行政部门拍摄的被诉侵权设备的录像及照片作为比对对象。但在此之前,中厚公司另在本院据相同的设备起诉三鑫源公司、信雄达销售部侵害相同专利,在该案中三鑫源公司、信雄达销售部已确认侵权,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但三鑫源公司、信雄达销售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要旨:中厚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1中的“送料装置”“端子压着机构”“剥切装置”“换向装置”“夹紧送料装置”“旋转机构”等技术特征,虽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地、明确地确定具体实施方式,故上述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在技术对比环节虽然没有实物,且因拍摄角度导致视频资料无法体现换向装置、第一夹紧送料装置和第二夹紧送料装置、旋转机构是如何工作的,但鉴于三鑫源公司、信雄达销售部在前案中确认相同设备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故本案中法院作相同认定,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万元。至于信雄达销售部、三鑫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已由前案处理,不再重复处理。
一审判决后,威国公司上诉,本案现正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二审。

【典型意义】
根据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理念,实践中可以根据案情贯彻“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本案涉及技术对比环节中功能性特征的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中有多项通过功能、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如果法院认定该些技术特征为功能性特征,则需要采用专利法司法解释确定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同”的规则来确定技术特征的内容。被诉侵权产品为复杂的机械设备,且仅有录像和照片资料。鉴于录像和照片不能全面呈现技术细节,机械地将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无疑不利于权利人。经办法官在技术调查官的辅助下,作出了该些技术特征不属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并结合前案中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判定侵权成立。本案闪耀着证据规则和技术调查的双重光辉,展示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强大的技术类案件审判力量。
 
案例九
蔡新光与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2018)粤73民初732号]
【当事人】
原告:蔡新光
被告: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润平公司)

【案情与裁判】
蔡新光是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人。三红蜜柚系柑橘属的一个水果品种,属无性繁殖,一般采用嫁接的方式进行繁殖。润平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了三红蜜柚果实,被指控侵权。蔡新光诉称,该品种的无性繁殖材料是包括果实在内的整株植物,润平公司销售的蜜柚果实不仅是该品种的收获物,同时是繁殖材料,其行为构成侵权。润平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是蜜柚果实,其中没有能繁殖出树苗的籽粒;该果实作食品用途,且有合法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一审审理后认为,涉案品种权CNA20090677.9“三红蜜柚”品种权人为蔡新光。润平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销售了作为被诉产品的柚子,涉嫌侵权。但是,法律禁止的是未经许可对繁殖材料的生产和销售等行为。本案中,作为被诉产品的柚子不属于繁殖材料,故销售作为收获物的“三红蜜柚”果实之行为不侵害蔡新光的植物新品种权。一审判决后,蔡新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二审审理认为,繁殖材料作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独占权的基础。繁殖材料包括有性繁殖材料和无性繁殖材料,虽然植物体的籽粒、果实都可能具有繁殖能力,但其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有赖于所涉植物体繁殖出的植物的一部分或整个植物的新的个体,是否具有该授权品种相同的特征特性。经审查,即便专门的科研单位,也难以通过三红蜜柚果实的籽粒繁育出蜜柚种苗;三红蜜柚的汁胞难以被认定为繁殖材料,可见本案被诉侵权蜜柚果实的籽粒及其汁胞均不具备繁殖授权品种三红蜜柚的能力,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同时,对于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在侵权纠纷中能否认定为繁殖材料应当审查销售者销售被诉侵权植物体的真实意图,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蔡新光关于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为三红蜜柚的繁殖材料、润平公司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诉讼主张不成立,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裁判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专利法将“动物和植物品种”排除在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但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后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通过专门立法予以单独保护。我国品种权法律制度保护的是品种的繁殖材料,对于既是繁殖材料又是收获材料的被诉侵权植物体,被诉侵权方往往抗辩行为所涉植物体是收获材料,试图逃避侵权指控。本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对被诉侵权果实是否为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基于当事人提出的细胞全能性理论,对果实的汁胞是否认定为繁殖材料亦进行了分析;还甄别了销售者销售行为的真实意图;纠正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仅审查行为人购买或者销售植物体的主观意图,以及忽略被诉侵权植物体繁殖特性等不规范的裁判思路。该案例为业界深入理解通过繁殖材料保护植物品种这一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根基提供了一份标杆判决,确立了品种权保护范围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则体系,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权人利益的保护,增强了投资者信心。
 
案例十
成都阿哇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雷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蔡广威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8)粤73民初1905号]
当事人
    原告:成都阿哇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阿哇龙公司)、深圳雷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雷霆公司)
    被告:蔡广威
案情与裁判
阿哇龙公司、雷霆公司分别是《贪婪洞窟》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人。蔡广威未经许可,通过修改该游戏软件的数据配置文件、道具和游戏人物的相关参数,使破解软件的用户可以免费获得钻石以及容易通过游戏关卡,破坏游戏平衡,并擅自以“蔡哔哔”名义在百度贴吧发布贴文,声称可以免费为游戏用户充值“钻石”,还创建代购QQ群广泛吸纳用户向其支付费用,被起诉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要旨:蔡广威擅自采取技术手段对涉案计算软件的游戏数据、配置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游戏上传到QQ群中提供给公众进行下载,侵害了游戏所涉计算机软件“贪婪洞窟游戏软件V1.0”作为作品的复制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5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游戏的网络化和产业化,该行业的发展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研发人员和机构投入技术开发,也吸引着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电子游戏研发的核心部分就在于计算机软件,其盈利模式也与其“游戏过关晋级”及其奖励等游戏设计密切相关,这个技术开发过程成本高,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市场上游戏产业竞争激烈,无论是游戏主题还是技术建构,迭代快,游戏开发者获利期间短,亟需司法的及时保护。同时,正是因为迭代快,游戏软件容易出现被破坏或者被利用于非法牟利的漏洞,这些侵害行为的出现,迎合市场游戏玩家快速晋级的需求,不仅破坏了软件作品的完整性,也颠覆了其盈利模式,导致前期研发成本无法得到后期运营回报,严重挫伤软件开发者的积极性,扰乱了该行业的技术创新市场和产品运营秩序。本案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角度从重惩治了软件破坏行为,营造公平、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践行了保护新兴产业发展的司法理念。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文章目录

知识产权进行时

传播热点资讯  分享行业干货

发布招聘|技术需求|文章版权等

联系邮箱:2437382084@qq.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