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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办事指南:查阅复制专利申请案卷

查阅复制专利申请案卷

1
办事条件



专利申请案卷查阅和复制的办事条件是保密原则与公开原则的结合。


专利申请案卷查阅和复制的保密原则,体现在专利局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等负有保密责任。对于以上需要保密的情况,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的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或该案的直接当事人。


专利申请案卷查阅和复制的公开原则,体现在对于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公告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文件信息则充分公开,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但是,当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时,或文件为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留存的,专利局将不予提供查阅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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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对于不同阶段的专利申请案卷,不同的请求人提出的专利申请案件查阅复制请求,在手续文件的要求上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一)专利申请人请求查阅和复制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案卷
专利申请人请求查阅和复制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案卷,需要提交如下手续文件:
1.专利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表格编号 100032)。
2.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专利申请人为法人的,委派工作人员办理的,需提交申请人盖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中应注明申请号、经办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二)本案专利代理机构请求查阅和复制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案卷
本案专利代理机构请求查阅和复制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文档,应当提交经专利代理机构签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代理人或经办人的代理人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请求人查阅和复制已经公开或公告的专利申请案卷
请求人应当提交经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以及请求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请求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请求查阅复制专利申请案卷
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请求查阅复制专利申请案卷时,请求人应当根据系统模板要求在线填写请求信息,无需上传“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的扫描文件。对于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同上述三种手续文件的要求,请求人应当在提交请求的同时上传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需要缴纳费用的,在提交请求的同时,请求人应当缴纳“文件副本证明费”。请求人应当与缴费人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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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方式



请求人可以纸件形式和电子形式两种方式提出专利申请案卷查阅复制请求。


(一)窗口办理
请求人可以到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口直接提交专利申请案卷查阅、复制请求。

(二)邮寄办理
请求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请求文件。请求文件的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

(三)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以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申请案卷 的查阅、复制请求。

(四)代办处办理
请求人可以到上海代办处、南京代办处苏州分理处、北京代办处、哈尔滨代办处、长春代办处、广州代办处、深圳代办处、杭州代办处、南京代办处直接提交专利申请案卷复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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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一)专利申请案卷的查阅
查阅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使用“中国及多国专利信息查询服务”自行查阅文档,二是使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请求查阅文档。三是请求人可以通过窗口办理、邮寄办理和代办处办理三种方式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请求查 阅专利档案。

(二)专利申请案卷的复制
请求人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向专利局提出办理专利申请案卷复制请求,包括:
窗口办理、邮寄办理、网上办理、代办处办理。通过窗口办理、邮寄办理、代办处办理的,需要提交纸件《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通过网上提交的,在“专利事务 服务系统”电子提交办理专利文档复制请求。

专利申请案卷的复制有两种出具形式,一种是专利申请文档的普通复印件;另一种是对复印件加盖“专利局证明专用章” 的专利申请案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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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查阅专利申请案卷内容不收取任何费用。自2017年7月1日起,要求以证明方式对专利申请案卷出具证明复制件的,需要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30元。收费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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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一)专利申请案卷的查阅

使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自行查阅专利申请案卷的,“中国及多国专利信息查询服务”,根据电子申请用户和普通公众用户不同的查询权限,提供申请日在2010年2月10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文档的在线查阅。使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请求查阅专利申请案卷的。专利局根据请求人的查阅权限确定可以查阅的电子文件后,请求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中查阅请求对应的“文件信息”查看专利申请电子文档。提交“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请求查阅的,专利局根据请求人的查阅权限为请求人提供专利申请文档复印件。

(二)专利申请案卷的复制
请求手续合格并按规定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的,专利局根据请求人的权限为请求人出具专利文档复制证明文件。

提交办理请求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的,请求失效,请求人应当重新提交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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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过窗口自取、代办处自取、邮寄方式将请求查阅或复制的专利申请案卷的文件送达请求人;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专利事务服务系统” 网上方式将专利申请案卷的查阅内容在线展示给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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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在专利申请各个审查阶段,不同的请求人允许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的内容不同。具体如下所示: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以及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优先权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 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审结前仅限于本申请的当事人;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其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仅限于本申请的当事人。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和(2)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 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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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一)当面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初审部流程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
全国统一电话咨询热线:(010)62356655

(三)电子邮件咨询
cpquery@cnipa.gov.cn

(四)信函咨询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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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询



请求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申请案卷的查阅复制请求,可以随时通 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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