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时间管理大师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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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得好,“最怕空气突然安静,最怕网课突然送花”,因为很有可能不是正在“翻车”,就是在掩饰“翻车”后的尴尬。
这不,这两天,又发生了一起史诗级车祸现场:前一秒为人师表的教授,后一秒因为忘记在课间关闭投屏暴露了微信聊天界面,让全班同学“被迫”围观了自己混乱的私生活。尺度之大,令人瞠目结舌。
事情是这样的,在7月6日的早间网课课间,某广东著名大学的一名教授忘记了自己的电脑屏幕还处在共享状态,短短的十分钟之内和三名女性“交流感情”,内容直白到让人面红耳赤、不忍直视。
这位教授给其中两名女性的微信备注为“南沙地产8号”、“南沙地产10号”,更是惹人遐想联翩:这是……约的妹已经多到需要编号了吗?“南沙地产王”非这位教授莫属。
一手抓教学和科研,一手课间不忘约妹,堪称新一代时间管理大师。
不少网友甚至表示想学习他毫不逊色于罗志祥的时间管理能力:“老师,不考虑开一下时间管理的公共选修课吗?”“要不管理学院增设时间管理专业?”
只是,如何高效管理时间这门学问,瓜友们恐怕是要自学了。
事情被曝光之后,学校反应迅速,在初步调查之后马上将他调离了教学岗位。
不管事情后续如何发展,一位发表了十篇SCI、科研水平很高、教学也生动有趣、原本前途无量的青年教授因为不堪的私生活而名声扫地、前途受损,不免令人唏嘘不已。
更加让人扼腕叹息的是这位教授是在已经有家室的情况下作出这样的选择,不仅影响了自己的职业道路,更让原本和美的家庭可能不再平静。
这位教授道德败坏是肯定的了,但他是需要承担一些法律上的风险和责任呢?
如果他是未婚的,这个风险小一些。但这种师德败坏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必须予以谴责。
如果他是已婚的,那这就涉及《婚姻法》的问题了。
如果教授的老婆事后怒不可遏要求离婚,诉讼至法院,法院会怎么认定教授的行为呢?
在实务中,婚内出轨的一方通常会被认定为是过错方,在财产分割和离婚损害赔偿方面均处于劣势地位。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新加入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也是《民法典》对比《婚姻法》更有力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的进步之处。这意味着,一方若出轨,少分财产不是梦,当然,一切都建立在充分举证的基础上。
在这件事中,上面那几张在网上广泛流传的微信聊天截图可以说是“送上门”来的证据。教授的老婆要是将截图提交给合议庭,基本上可以将教授“锤”得死死的。也就是说,教授的老婆作为女方和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分到更多的财产。
如果教授的老婆认为教授出轨闹得沸沸扬扬,给自己造成了很深的伤害,可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无过错方在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民法典》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加入了“其他重大过错”,降低了因为婚内一方出轨、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门槛。
虽然早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实务中就有法院判决存在严重通奸行为的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进行赔偿的案例(陈春林诉安荣英离婚纠纷案)。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存在婚内性行为且长期和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被另一方当场拿获,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在当时的《婚姻法》中没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法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法院作出了放宽性理解,将通奸行为参照“同居的情形”处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在《民法典》出台后,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新增“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教授的老婆以教授婚内出轨多名女性为由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更高。
出轨一时爽,离婚火葬场。既然有婚内出轨的胆子,就要预料到事后应该接受的惩罚。新出台的《民法典》对婚姻中无过错方更加保护的态度给予了大家手撕渣男、渣女的底气。但是不是每一次出轨都像这件事这么张扬,也不是每个渣男都会像这位教授这么不小心。更多的时候,出轨证据需要耐心细致地收集,才能达到怒锤渣男渣女的效果。
不管怎样,君子慎独,在世风日下的社会,还是要坚持守住自己的底线、“谨慎驾驶”,否则不为人知的一面很可能在不经意间就暴露在众人的目光中,人设、事业、家庭齐“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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