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敦化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已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该起案件是敦化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案情摘要】
2019年11月17日13时,在敦化市某小区五楼东门王某家中北侧窗户,被告人王某以向楼下扔玻璃酒瓶和欲点燃液化气罐相威胁,要求民警将自己的女朋友刘某叫到现场解决二人之间的纠纷。后公安机关趁王某开门不备之机将其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不顾民警的劝阻,多次将玻璃酒瓶从楼上扔下,对不特定人员的生命造成威胁,危害了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当庭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作为一名神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等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财产的安全,为个人感情纠纷,仍不计后果将玻璃酒瓶等物品从高楼扔下,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王某高空抛物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处罚。
敦化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起案过程中,高度重视高空抛物行为的现实危害,依法惩治犯罪行为,对此类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敦化市人民法院呼吁广大市民要不断提高文明素养,树立高空抛物危险的理念,做到自律,自警,自制,防止自己的人生随着抛物坠入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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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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