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石国新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一审宣判
2020年4月24日下午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投集团)原董事长石国新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对被告人石国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扣押在案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石国新担任泉阳林业局局长、红石林业局局长、森工集团副总经理、旅投集团董事长、温泉置业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购买木材、项目合作承揽、工程款拨付及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滕斌、李廷玉、穆良发、王东宇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03万元。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石国新担任森工集团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时任森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柏广新等人以协调项目经费为由,从下属四家二级公司筹集人民币130万元,其中50万元被石国新等人以发放奖金名义非法侵吞,石国新个人分得10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10万元已依法扣押。2013年3月,被告人石国新担任温泉置业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伙同温泉置业公司总经理滕斌,在未经公司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该公司资金2500万元借给滕斌个人使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滕斌分四次偿还温泉置业公司借款2200万元,尚欠300万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石国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石国新贪污数额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石国新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虽然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但至案发前尚有部分公款尚未归还,应依法惩处。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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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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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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