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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法检“两长”办理公益诉讼案 当庭顺利调解 被告向社会公众道歉
经审查,2017年11月份,被告徐某某在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闫家村建造镀锌厂,该镀锌厂无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审批手续。2018年3月至同年11月,被告徐某某雇用李某等七人,在生产过程中,将有毒有害工业废水排放到集体耕地内一处渗水井中,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2018年12月27日,伊通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徐某等八人判处刑罚,其中判处被告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该线索后,会同公安、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委托专业机构评估鉴定,徐某某的镀锌厂造成污染土壤体积465立方米。2019年10月15日,检察机关进行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有关组织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原告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围绕被告实施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被告的过错、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焦点问题,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逐一举证质证。庭审中,被告徐某某当庭承认了环境污染侵权事实,并表示积极赔偿相关费用,法庭对案件当庭调解。徐某某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对所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如未能按期修复,同意一次性支付因生态环境破坏造成土壤污染的修复费用。徐某某认错并当庭向社会公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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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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