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谁敢欠薪!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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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用工管理更严格
一是用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是用工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否则在发生工资争议后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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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条例》从18条至22条逐一列举出各种用工情况下的清偿责任主体,把由谁来清偿、怎么清偿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
特别是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用工的清偿责任做了再次明确,即:谁违法谁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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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源头预防更实际
一是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三是规定工程款可以按节点拨付,但其中的人工费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这三个源头预防设计,破解了建设领域“没钱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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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是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是在开发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时,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预警。
三是对发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四是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五是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而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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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账户资金更安全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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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维权程序更便捷
一是可依法查阅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房产、车辆等情况。
二是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或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三是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决定后,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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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律后果更严重
一是对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开曝光。
二是对拖欠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是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卡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不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存储工资保证金、未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可责令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等处罚。
五是分包单位未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是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及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可责令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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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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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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