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于创新 大胆实践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全省首发《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其中23条规定:“探索施行宽限期制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置一定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执行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名单,通过宽限期给被执行人以警示,促使其主动履行。”
对此,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制定了全省首份《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通过告知书警示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严重后果,并给予其一定宽限期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7年3月1日,许某入职吉林省某玻璃有限公司,同年7月在工作中受伤。2018年1月22日,经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4月14日,经长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二级伤残。后经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等程序,判决吉林省某玻璃有限公司共给付许某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等共计86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许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某玻璃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并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强制搜查。在多种强制措施的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许某取得联系,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林省某玻璃有限公司每月给付许某执行款10万元直至给付完毕。
2022年1月4日,许某向执行法官提出吉林省某玻璃有限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要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表示该公司近期将会取得一笔贷款。但执行法官考虑到,虽然将该公司符合纳入失信名单的条件,但这样做可能会严重影响企业贷款和企业的正常经营。执行法官遂决定根据文章开头的文件规定,制作并向被执行人吉林省某玻璃有限公司送达了《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希望以此警示玻璃公司,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2022年1月5日,吉林省某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接到告知书后,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称受疫情影响企业暂时陷入困境,但正在积极争取银行贷款。现该笔贷款处在最后的考察期,企业此时若被纳入失信名单,征信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企业融资也会前功尽弃。王某承诺银行贷款批下后会第一时间支付给许某,后经许某同意,执行法官决定暂不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1月10日,王某告知法官,银行贷款已经批下,并且已将50万元转给徐某,余款会在春节之前给付。许某也打来电话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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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董新月 田兴志
审核:米于
复核:徐冠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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