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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特辑|职工不休年假视为放弃或作为贡献,这合理吗?

五一劳动节



劳动最光荣

现在很多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休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休完。如果员工逾期未申请休假,则视为员工放弃。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案情回顾

张某于2019年进入某网络公司从事总经理助理职务。2020年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职工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一次性休完当年年假,若有剩余年假未休,则作为贡献。”2021年6月,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事项发生争议。

公司认为,公司休假管理制度已经在公司内部进行培训、传阅,其中也明确载明了若有剩余年假则作为贡献,不予补偿的规定,张某现无法举出职工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其认可了该制度在公司执行,故不产生以货币的方式补偿年假之说。

张某认为,公司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未征求职工意见建议,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制度不能大于国家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条文,职工放弃年休假权利,只能采用明示方式提出,用人单位不能将职工没有申请休假视为默示放弃。尽管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一次性休完当年年假,可拆分休息,但不得跨年。若仍有剩余年假未休,则作为贡献。”但在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张某休假但张某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张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不应把未休年假视为作为贡献。故判决支持张某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诉求,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因公司原因导致员工未休年假,公司应给予员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即除当日应得工资外,还应补偿其2倍工资。



法官说法

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补偿义务。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体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主导的一方,处于强势地位,可能会单方制定一些有损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建议劳动者积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必要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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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延吉市人民法院

 编辑:张大治 田兴志 

 审核:米于

 复核:徐冠 


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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