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IPO审核中的十五个问题官方回复
证监会:IPO审核中的十五个问题官方回复
一、证监会:在坚持严格审核标准的前提下,加快审核节奏,缩短审核周期,首次公开发行(IPO)逐步实现常态化。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168号(经
济发展类25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发展壮大实体经济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涉及我会职责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决策部署,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加大股票和债券融资力度,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不同类型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壮大,对疏通实体经济发展“血脉”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是健全新股发行常态化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上市。我会保持定力,适当加快新股发行节奏,不断健全新股发行常态化机制,着力化解存量。2016年全年共核准280家企业首发上市(IPO),创近5年新高。2017年1月至10月,共核准359家企业IPO,筹资1800多亿元。同时,注重与市场和媒体沟通,明确新股发行常态化预期,在稳定市场、防范风险基础上,努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是规范再融资,防止募集资金“脱实向虚”。要求除了专门的投资公司外,上市公司原则上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于类金融业务。优化再融资制度,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布配套发行监管问答,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有效抑制通过募集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引导资金流入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2017年1月至10月,共核准上市公司再融资234家,募集资金5638.11亿元。
三是不断提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新三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是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重要平台。近年来,我会积极拓展新三板服务范围,不断创新融资品种,逐步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实施挂牌公司分层,强化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监管,推进新三板稳步健康发展,助力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新三板市场发展壮大。截至2017年10月底,新三板挂牌公司达11619家,中小微企业占比9成以上。目前,新三板市场建立了以“小额、快速、灵活、多元”融资为主要特点的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制度,并制定了《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则,定向发行制度对于发挥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功能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融资情况来看,2017年1月至10月,挂牌公司共完成发行2307次,累计发行176.12亿股,累计募集金额1067.17亿元;共有10家公司完成11次优先股发行,融资21.69亿元,新三板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应逐步显现。
四是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重要平台。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作出专门制度安排。为落实《通知》要求,统一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2017年5月,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自7月1日起施行。截至2017年10月底,全国共设立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2万多家;累计为企业实现各类融资8700多亿元。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总体运行规范,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股权转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近年来,我会推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化改革,不断完善债券市场体制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大债券品种创新力度,试点推出可交换公司债、熊猫公司债、可续期公司债、绿色公司债、创新创业公司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等新品种,取得了较好效果。截至2017年10月底,交易所债券市场托管面值9.14万亿元,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券托管面值5.87万亿;2017年1月至10月,创新创业债发行16单,发行金额31.44亿元;绿色债券(含绿色资产证券化)发行24单,发行金额272亿元;可续期债券发行39单,发行金额674亿元;熊猫公司债券发行9单,发行金额116亿元。2017年1月至10月,交易所债券市场累计发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6745亿元,同比增长79%。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不动摇,持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不断深化新三板改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坚决推进依法全面从严监管,遏制市场资金“脱实向虚”,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129号(财
税金融类339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会一直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稳促进,以进促稳,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凝心聚力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切实增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一是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依托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积极参与国际证券期货领域的标准制定工作。作为IOSCO理事会(最高决策机构)的常任理事,我会在会计、审计与信息披露,以及二级市场监管、中介机构监管、执法与信息共享、资产管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商品及衍生品和个人投资者等多个领域积极发出中国声音。推动交易所“走出去”,推动国内交易所对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入股,在德国法兰克福合资成立中欧国际交易所,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中美、中英、中法等高级别对话,以及中美投资协定谈判等双边谈判。
二是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在坚持严格审核标准的前提下,加快审核节奏,首次公开发行(IPO)逐步实现常态化。坚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支持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定位,完善主办券商制度和股票转让等交易规则。出台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试行办法,统一业务和监管规则,推动规范发展。稳妥推进交易所债券市场改革发展,丰富债券品种,推出和完善双创债、绿色债等试点,发展可交换债、可续期债等股债结合融资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完善期货市场产品结构,平稳推出豆粕、白糖期权,深化“保险+期货”试点,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在价格发现、风险管理、服务宏观决策等方面的功能。
三是强化金融监管协作。依托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把握金融去杠杆的节奏和力度,避免政策“碰头”叠加,防止处置风险的风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做好交易所债券业务规范工作,统筹解决偏股型结构化信托产品的监管套利等问题。
四是全面强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管理。制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完善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制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督导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建立覆盖各业务条线、业务环境、从业人员和境内外分支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并保障行业平稳过渡。加强期货公司经纪业务风险防范,督促期货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依法开展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业务。同时,强化日常监管,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管控机制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下一步,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牢牢守住风险底线。做好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等工作,提高对股市、债市、期市的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能力。积极稳妥处置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可能出现的实际控制人失联、资金占用、财务造假、违规对外担保等风险。扎实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持续推进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执法震慑,净化市场环境。更加重视协同监管,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主动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部委的沟通协调,联手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二是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坚持新股发行常态化,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新三板市场定位的企业挂牌,巩固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企业股权融资提供服务。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质量,进一步增强对创新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丰富期货品种体系,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
三是积极引导行业机构专注主业,提升合规风控水平。督促行业机构严格落实合规风控相关规定。探索推进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并表监管试点。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公司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完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研究制定期货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理相关规定。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985号(财
税金融类334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提振民企投资信心 应对民间投资下行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原则,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基础性制度,支持不同所有制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提供有力支持。
一是健全新股发行常态化机制。2016年以来,我会在坚持严格审核标准的前提下,加快审核节奏,缩短审核周期,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源头活水”。2017年1月至10月,共核准首发企业359家,合计融资1829.85亿元;其中,317家为民营企业,占比近九成。同时,优化再融资制度,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抑制“脱实向虚”。2017年1月至10月,共核准上市公司再融资234单,合计募集资金5600多亿元。
二是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我会大幅简化并购重组行政审批,鼓励基于产业整合的并购重组。目前约90%的并购重组交易由市场自主实施,不需我会审批。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严格重组上市要求,加强并购重组监管。政策上的“一松一紧”有效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有力支持了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2017年1月至10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2064起,交易金额1.41万亿元。其中,民营企业1269起,占全部交易的61.48%;交易金额5588.89亿元,占全部交易的39.56%。
三是不断提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新三板定位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是资本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平台。近年来,我会积极拓展新三板服务范围,不断创新融资品种,逐步完善制度规则体系,持续深化市场机制改革,实施挂牌公司分层,推进新三板稳步健康发展,助力民营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逐步实现规范发展。截至2017年10月底,新三板挂牌公司达11619家,民营企业占比9成以上。2017年1月至10月,挂牌公司共完成股票发行2307次,合计募集资金1067.17亿元。
四是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发布,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作出专门制度安排。我会于2017年5月出台《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统一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总体运行规范,在服务民营企业融资、股权转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7年10月底,全国共设立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2万多家,累计为企业实现各类融资8700多亿元。
五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近年来,我会持续推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化改革,将发行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取消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对非公开发行不设行政许可,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同时,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债券品种创新,先后推出可交换债、熊猫债、可续期债、绿色债、创新创业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等试点,取得了较好效果。2017年1月至10月,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279只,合计募集资金1768亿元。
六是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我会一直高度重视并大力培育私募基金市场,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流向创新创业活动。坚持“适度监管、底线监管、行业自律、促进发展”的监管理念,实行私募基金备案制,不设行政审批,建立分类公示、黑名单制度等诚信约束机制,构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框架,积极推动解决私募基金发展涉及的税收优惠、国有股豁免转持、工商注册等相关问题,有力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较快发展,加速民间资本形成。截至2017年10月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超过2万家,备案私募基金6.32万只,管理资产规模10.77万亿元。
下一步,我会将坚决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深化新三板改革,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符合新三板市场定位、挂牌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把握好交易所债券市场质量和数量的统一,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债券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强化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监管和市场信用约束,改进和完善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服务,鼓励行业开发更好满足社会和民众需求的产品,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二、证监会:恢复创业板单独发行通道的建议,关于推进转板试点的建议、关于优化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的建议等等回复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87号(财
税金融类18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深化创业板改革 助推创业创新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恢复创业板单独发行通道的建议
创业板自2009年设立以来,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使命,有效支持了一大批自主创新型企业,成为资本市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助推器。2014年3月,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首发企业上市地选择和申报时间把握等》,明确首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沪深市场之间自主选择上市地,不与企业公开发行股数多少挂钩。按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均衡的原则开展首发审核工作,有利于强化协同,充分发挥两个证券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2016年以来,我会在坚持严格审核标准的前提下,加快审核节奏,大幅缩短审核周期,首次公开发行(IPO)逐步实现常态化。一年多来,已有650多家企业获发批文,其中创业板近220家,占比近三成。
二、关于推进转板试点的建议
目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只要符合创业板IPO发行条件,即可申报在创业板上市,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审核。贫困地区、西部地区等企业还可以享受相应的专门通道政策。新三板成立以来,已有安控科技、双杰电气、康斯特、合纵科技、拓斯达等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从新三板转到创业板上市。
三、关于优化落实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制度的建议
2014年,创业板推出小额快速定向融资机制,具体为: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我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最近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其中,属于发行对象为原前十名股东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不聘请保荐人自行销售。小额快速定向融资机制,符合创业板公司规模小、轻资产的特点,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加快融资效率,有效发挥创业板支持创新型、科技型公司持续成长的关键作用。
四、关于优化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的建议
为增强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我会不断优化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2014年5月,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取消了创业板发行上市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2015年12月,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章,将独立性和募集资金使用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突出审核重点,加大对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支持力度。
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发行上市在销售收入和利润等财务指标方面作了适当规定,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创业板发行上市有两套财务准入标准,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与主板的较高要求相比,上述指标尤其是第二套指标能够有效支持创新型企业在盈利初期即可与资本市场对接。提案中提及取消“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后若干年无法通过利润分配回报投资者。对此,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统筹规划相关制度的修改。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深化创业板市场改革,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统筹考虑,凝聚共识,充分研究论证创业板改革相关问题,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
三、证监会:“三类股东”做为拟IPO企业股东的合法资格、尽快推出直接转板试点或IPO绿色通道的建议,完善分层机制,再设立一个精选层官方回复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91号(财
税金融类167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发展新三板市场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截至2017年10月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达11619家,总股本6846.98亿股,总市值5.17万亿元;5328家挂牌公司累计完成8202次股票发行,融资3818.34亿元,融资覆盖面达46%。新三板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产生了积极作用。深化新三板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证监会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继续推进新三板改革发展。
一、关于尽快明确“三类股东”做为拟IPO企业股东的合法资格的建议
针对部分存在“三类股东”(即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新三板公司,证监会并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差别性政策,已有多家存在“三类股东”的拟上市企业提交IPO申请获受理。同时,鉴于“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涉及发行人股权清晰等发行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目前,证监会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
二、关于尽快推出直接转板试点或IPO绿色通道的建议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新三板成立以来,已有安控科技、双杰电气、康斯特、合纵科技、拓斯达等多家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从新三板转到创业板上市。
2016年9月9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这是证监会党委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证监会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IPO申请企业实行“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优先审核政策,但是审核标准不降低、环节不减少、程序不压缩;同时对贫困地区企业采取现场检查措施,对贫困地区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贫困地区上市企业的质量。相比之下,证监会对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公司挂牌新三板豁免核准,新三板挂牌企业已逾万家,创新层挂牌企业已逾千家。因此,新三板挂牌企业直接转板或开通IPO绿色通道的制度设计,需统筹考虑市场公平与监管秩序,审慎研究推进。
三、关于完善分层机制,创新层基础上再设立一个精选层的建议
分层制度是新三板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制度。自2016年5月新三板对挂牌公司实施分层制度以来,总体看,起步平稳,初步实现了挂牌公司分类管理、降低投资者信息收集成本的作用,对促进挂牌公司规范化发展形成了示范效应。截至2017年10月末,创新层有挂牌公司1372家,比2016年底增长了约44.12%。创新层挂牌企业数量的增长充分说明了市场对分层制度的认可,分层制度符合新三板挂牌企业多元化的实际。创新层挂牌公司数量虽然实现了较快的增长,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2016年创新层的企业不太稳定,900多家创新层企业中在2017年调出的有325家,调入创新层的企业有765家。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完善市场分层的制度与办法,为众多挂牌企业提供差异化的制度供给,不断提高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四、证监会:《关于规范公开募股公司大股东和公司高管的提案》回复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341号(经
济发展类06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规范公开募股公司大股东和公司高管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股份转让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合规,在不影响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进行。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规范良好的减持制度安排,对于稳定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内的一整套规则体系,规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其他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确立了以锁定期安排和后续减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为基础的减持制度。
特别是,为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和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股份,促进上市公司稳健经营、回报中小股东,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我会于2017年5月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相关的专门规则。此次完善减持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从实际出发,遵循“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合理规制、有序引导”的原则,通盘考虑、平衡兼顾,既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也关注市场的流动性,关注资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保障资本形成的基本功能作用的发挥;既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也保障股东转让股份的应有权利;既考虑事关长远的顶层制度设计,也及时防范和堵塞漏洞,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心。主要措施包括:一是鼓励和倡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就限制股份减持所作出的相关承诺。二是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明确有关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出让方、受让方的减持数量和持股期限要求。三是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四是进一步规范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的减持行为。五是健全减持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转让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备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精准式”减持。六是强化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诚信义务,防范其通过辞职规避减持规则。七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八是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其持股应当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他人持有的方式变相减持。九是切实加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对于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十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减持行为,对于利用减持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加强稽查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
关于规范大股东和董监高股份变动的建议,思考深入,内容具体,对我会完善股份减持制度,改进监管工作,很有参考价值,部分意见建议已在修订后的《若干规定》中有所体现。比如,关于股份转让预披露制度,《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再比如,关于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减持数量,《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则的重要参考,密切关注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继续与市场有关各方一道,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和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切实解决无序、违规减持问题。
五、证监会:《关于对资本市场发行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重处罚的提案》回复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047号(财
税金融类105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资本市场发行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重处罚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坚持“零容忍”,严格高效规范文明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有力打击了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忠实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一是用足法律空间,严惩违法行为。2017年上半年,我会共对24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多家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员被采取顶格处罚,共计23名责任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对触发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坚决予以退市。
二是不断扩展执法领域,实现市场主体全面覆盖。在部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中,依法追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交易对手方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各类中介机构,不断强化问责力度。2017年上半年,共有10家中介机构受到处罚。
三是注重运用多种手段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不断优化。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坚决予以移送。例如,万福生科欺诈发行行为被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刑事审判,上市公司被处以850万元罚金,董事长龚永福等多名责任人员均被判处4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我会下属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帮助中小投资者开展民事诉讼,在匹凸匹、大智慧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作出行政处罚后,投资者服务中心均积极跟进,协助中小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现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所设置的行政处罚罚款标准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执法的效果。我会正积极推动《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以进一步加大对包括信息披露、欺诈发行在内的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营造规范透明的市场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二审。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各类中介机构,承担着资本市场“看门人”角色,其履责尽职情况直接决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监管机构均把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保障资本市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作为监管重点。例如,美国爆发安然、世通等财务造假丑闻后,认识到过去依靠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已无法承担其应尽的职责,为此成立了专门的公众公司审计监管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开启了独立审计监管模式,并以此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资本市场审计业务的监管。基于同样的监管逻辑,我会始终将中介机构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原则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执法重点,坚决予以打击。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推动《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大幅提高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发挥监管执法的震慑作用。同时,加大对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中介机构勤勉尽责。
六、证监会:《关于深化内地和香港金融互联互通的提案》回复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975号(财
税金融类099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深化内地和香港金融互联互通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人民银行,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股互联互通的建议
随着近年来“沪港通”“深港通”的相继开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实现了二级市场交易的互联互通,投资者可以直接买卖对方交易所已上市股票。关于新股申购,目前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现有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机制等渠道参与香港新股申购,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机制参与内地新股申购,上述机制目前能够满足新股申购需求,并且机构投资者的专业性可以有效防范新股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
提案中提出的在“沪港通”“深港通”之下设立“新股通”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设立“新股通”须在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整体机制框架下实施,要综合考虑内地资本市场改革和香港“看穿式”监管机制及其他监管事项尚未建立等因素,统筹研究推进。下一步,我会将不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加强内地和香港的监管合作,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创造条件。
二、关于容许香港中小型券商在内地经营港股通业务的建议
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前提下,我会一贯支持境外优质资产管理机构在境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或者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特别是加大对港澳金融机构的开放力度。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十,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澳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分别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港资、澳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三是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资、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截止2017年9月底,境内共批设13家合资证券公司、45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CEPA框架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公司分别为4家和1家。根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香港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则依法申请设立证券公司从事港股通业务。关于提案中提出容许香港中小型券商在内地经营港股通业务的建议,我会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增强金融有序竞争、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两地市场互联互通总体运行情况和实际市场需求,在内地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整体框架下予以积极研究和统筹考虑,有序扩大证券基金领域对外开放。
三、关于进一步放宽“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限制的建议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紧密合作,不断优化完善内地与香港市场在交易结算托管基础设施联通、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上市公司监管、法制交流等方面的互联互通机制,先后启动“沪港通”和“深港通”,便利了内地与香港投资者相互买卖对方交易所规定范围内的上市股票,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推动了两地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
2016年8月,双方共同签署《联合公告》,进一步放宽了投资限制,包括宣布“深港通”不再设总额度限制,“沪港通”总额度取消;将互联互通标的扩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部分香港小盘股,进一步便利了两地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对方市场股票。同时,《联合公告》指出深股通开通初期,通过“深股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香港相关规则所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待解决相关监管事项后,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深股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下一步,我会将根据市场客观需求、互联互通运行以及两地监管合作情况,完善相关机制规则,研究有序扩大互联互通标的范围,逐步放宽投资限制。
四、关于加速金融产品互联互通的建议
2017年5月,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监管局联合公告,决定同意开展“债券通”。“债券通”首先开放“北向通”,已于7月正式上线试运行,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通”是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发展、推动内地和香港合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稳步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下一步,按照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相关部门将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即境内投资者经由两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安排,投资于香港债券市场。
关于提案中提出的“ETF通”“商品通”等其他投资产品,《联合公告》已明确,“为了便利和满足两地投资者管理对方股票市场价格风险的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原则同意将共同研究合作推出其他金融产品。为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便利和机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的投资标的达成共识,待深港通运行一段时间,相关条件具备后推出实施”。
下一步,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总结两地金融产品互联互通实施效果,加快推进建立互联互通机制下“看穿式”监管安排,完善相关制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两地市场情况、市场需求和市场条件,继续稳步推进扩大金融产品互联互通范围。
七、证监会:关于“将股票发行与上市分离,尽快解决IPO‘堰塞湖’问题,引导社会资金‘脱虚向实’,促进资本形成”的建议-回复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8号(财
税金融类02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决策部署,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完善市场基础性制度,着力增加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不同所有制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发行上市,切实发挥资本市场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关于“将股票发行与上市分离,尽快解决IPO‘堰塞湖’问题,引导社会资金‘脱虚向实’,促进资本形成”的建议
2016年以来,我会在坚持严格审核标准的前提下,加快审核节奏,缩短审核周期,推进首次公开发行(IPO)常态化。一年多来,已有620多家企业完成IPO,合计融资约3500亿元。截至今年11月9日,在审首发企业538家(其中31家已过会),与2016年6月底最高峰时的895家相比,已净减少357家。在此期间,还有新增申报企业,按静态数字看,在审企业“堰塞湖”消减率达到40%。下一步,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严格发行审核,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首发企业申报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源头活水。
关于“将股票发行与上市分离”的建议,需要结合《证券法》的修订进程统筹考虑。下一步,我会将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及时反馈立法需求与意见建议,全力配合做好《证券法》的修订工作。
二、关于“组建国家级直接融资平台,助推资本市场国家战略的落地与实施”的建议
近年来,我会不断完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合规管理制度规则,促进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全覆盖、全流程、全员化合规管理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夯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同时,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发行上市、增资扩股等形式增强资本实力、壮大人才队伍;审慎推进并表监管,为规模化经营和集团化发展留出空间。下一步,我会将不断健全支持证券公司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政策体系;督促证券公司加快转变发展模式,做优主业,做精专业;支持优质证券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促进集团化经营和一体化管理,有效提升行业集中度;鼓励证券公司“走出去”,提高跨境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投资银行,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投融资和居民财富管理的需求。
三、关于“提高新股发行定价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提高机构投资者在新股发行环节的配售比例,并配套制定股票锁定期及减持管理办法”的建议
市场化一直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方向。我会将坚持新股发行常态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可预期性,逐步完善询价制度,积极培育专业投资者,营造买卖双方充分博弈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新股发行定价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在新股发行环节的配售方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配售。我会在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的前提下,已为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发行配售设定最低比例,主承销商也可自主为机构投资者设定更高的配售比例。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及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对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我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制定了有关自律规则。2017年5月,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优化原有减持规则,着重规范股东对IPO前发行的股份、非公开发行取得股份的减持行为,完善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监管安排,突出信息披露,强化证券交易所对减持行为的规制权。同时,明确股东违反相关规定的,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下一步,我会将持续跟踪市场上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规则,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健发展。
八、证监会:《关于请中国证监会加快落实国务院扶持东北地区符合IPO条件企业优先上市的建议》回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98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请中国证监会加快落实国务院扶持东北地区符合IPO条件企业优先上市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工业与农业基地,拥有一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产业,资源、人才、基础设施等支撑能力较强,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我会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给予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经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我会提出IPO申请,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企业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予以优先支持。2016年以来,已有金冠电气、中通国脉、兴齐眼药、吉大通信、百傲化学、哈三联等东北地区企业成功实现IPO。
目前,我会在坚持严格审核标准的前提下,加快审核节奏,大幅缩短审核周期,新股发行逐步实现常态化。下一步,我会将在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的同时,继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IPO,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将依据《证券法》的授权,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积极开展审核工作,加大资本市场对东北地区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工作中,既坚持发行上市条件不降低、审核标准不降低、审核环节不减少、审核程序不压缩,保证东北地区上市企业的质量;又对东北地区企业在审核进度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进入下一步审核程序,推动东北地区企业及早发行上市。
九、证监会:《关于延长证监会IPO扶贫申报期限的提案》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67号(财
税金融类00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延长证监会IPO扶贫申报期限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申报期限延续到2025年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高度,将脱贫攻坚作为国家战略,大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会党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将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崇高的政治责任,注重发挥资本市场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2016年9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对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的企业申请首发上市实行“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坚持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攻坚的政策,是国家扶贫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涉及贫困县退出的相关政策安排应当依据《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执行。据此,贫困县在攻坚期内脱贫摘帽后,《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在一定时期内继续适用,脱贫不脱政策。需要强调的是,在加大扶持力度的基础上,对贫困地区企业的各项审核事项坚持“三公”原则,坚持标准不降、条件不减,确保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关于对新疆、西藏、甘肃、青海等特别偏远的贫困地区给予更加优惠条件的建议
十八大以来,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工作部署,注重发挥资本市场在国家扶贫开发事业中的服务功能,出台了服务西部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系列政策。
一是自2012年8月起实行“西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优先审核”的政策。
二是2014年4月出台了《中国证监会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是建立健全对口支持西藏资本市场发展的长效机制,2015年3月就资本市场促进西藏发展提出了8项支持西藏发展的措施。
四是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注册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民族自治地区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费用,并专设培训基金支持民族地区的金融人才培养。
五是2017年1月,我会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方签订了《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推进对新疆的支持工作。
十、证监会:《关于请中国证监会加快落实国务院扶持东北地区符合IPO条件企业优先上市的建议》回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98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请中国证监会加快落实国务院扶持东北地区符合IPO条件企业优先上市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工业与农业基地,拥有一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产业,资源、人才、基础设施等支撑能力较强,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我会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给予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经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我会提出IPO申请,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企业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予以优先支持。2016年以来,已有金冠电气、中通国脉、兴齐眼药、吉大通信、百傲化学、哈三联等东北地区企业成功实现IPO。
目前,我会在坚持严格审核标准的前提下,加快审核节奏,大幅缩短审核周期,新股发行逐步实现常态化。下一步,我会将在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的同时,继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IPO,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将依据《证券法》的授权,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积极开展审核工作,加大资本市场对东北地区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工作中,既坚持发行上市条件不降低、审核标准不降低、审核环节不减少、审核程序不压缩,保证东北地区上市企业的质量;又对东北地区企业在审核进度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进入下一步审核程序,推动东北地区企业及早发行上市。
十一、证监会:《关于对摘帽贫困县继续享有企业上市扶贫政策的建议》回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25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摘帽贫困县继续享有企业上市扶贫政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高度,将脱贫攻坚作为国家战略,大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证监会党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将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崇高的政治责任,注重发挥资本市场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2016年9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对贫困地区农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开辟绿色通道,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帮助贫困群众稳定脱贫。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坚持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攻坚的政策,是国家扶贫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贫困县退出的相关政策安排应当依据《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执行。据此,贫困县在攻坚期内脱贫摘帽后,《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在一定时期内继续适用,脱贫不脱政策。需要强调的是,在加大扶持力度的基础上,对贫困地区企业的各项审核事项将坚持“三公”原则,做到标准不降、条件不减,确保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十二、证监会:《关于放宽涉农企业上市审核条件,充分激活资本要素潜力,促进涉农优势产业快速发展的建议》回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94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放宽涉农企业上市审核条件,充分激活资本要素潜力,促进涉农优势产业快速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融资,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经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我会提出发行上市及再融资申请,我会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予以积极支持。
一、不断优化发行条件,适当降低财务准入门槛
为更好地服务包括涉农企业在内的企业上市融资,2014年5月,我会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取消了创业板发行上市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2015年12月,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章,将独立性和募集资金使用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突出审核重点,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发行上市在销售收入和利润等财务指标方面作了适当规定,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对涉农企业较多的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实行特别支持政策
我会不断加大对涉农企业较多的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引导资金、人才、技术流向这些地区。2012年8月起,对西部首发上市企业实施优先审核政策,青海、甘肃、内蒙古、陕西、四川、重庆、贵州、广西、云南等广大地区均有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基本实现了西部省份全覆盖。2015年3月以来,对西藏、新疆地区申请首发上市企业,实施“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目前,西藏、新疆首发企业发行审核周期已大为缩短。2016年9月出台《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明确贫困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上述政策充分体现我会对包括涉农企业在内的广大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企业的重视和支持,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加大募集资金管理,坚持资本市场服务农业等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防止脱实向虚
我会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规范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已建立常态化的募集资金使用现场检查制度。2017年2月,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优化再融资制度,发布配套措施,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同时,除了专门的投资公司外,上市公司原则上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于类金融业务。
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不同发展阶段的涉农企业对接不同层次资本市场
我会着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目前已初步形成交易所市场、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在内的多层次市场体系。涉农企业除选择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外,还可选择在新三板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进行股权融资。
新三板市场坚持包容性理念,对企业在所有制、地域、行业和盈利等方面不作限制性要求,企业登陆新三板市场预期明、用时短、成本低,有利于畅通投融资渠道,带动早期投资,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2016年以来,我会持续深化新三板市场改革,实行市场分层,启动优先股试点,不断增强新三板市场活力。目前,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已经超过1.1万家。按国家统计局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占比超过90%,小微企业占比超过60%。
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原则和定位,对于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具有深远意义。我会坚决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规则,指导地方政府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推动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引导证券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协调推动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股权出质登记对接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从实践来看,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运作、增强金融服务的普惠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支持涉农企业充分利用债券市场融资
除支持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外,我会还大力支持包括涉农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利用债券市场拓宽融资渠道。2012年5月,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允许非上市中小企业非公开发行债券。2015年1月,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由上市公司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既可以非公开发行债券,也可以公开发行债券。2016年以来,我会稳妥推进交易所债券市场改革发展,丰富债券品种,推出双创债、绿色债等创新业务,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为包括涉农企业在内的产业主体高效利用债券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下一步,我会将持续关注涉农企业公司治理以及在工商、税务、土地、环保、食品安全等领域的规范运作情况;着力提高涉农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多渠道、多举措帮助涉农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十三、证监会:《关于优化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政策的建议》回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4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优化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政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境外上市是境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利用外资的重要渠道。我会历来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在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体工作中,近年来我会持续推进境外上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特别是对H股审核机制与流程进行了大幅简化,为境内企业“走出去”创造了更加便利的制度环境,具体举措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财务审核,为每家企业平均节约200万元财务成本和大量时间成本;二是取消H股定价不能少于A股价格90%的折让限制,便利更多A股公司迈出赴H股上市的国际化步伐,A+H两地上市成为更多公司的选择;三是依法守住监管底线,大幅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厘清了合规审核的关注点,并将所有审核要点和进度上网公示,强化社会监督;四是采用清单式管理,大幅缩短审核周期,每个企业平均审核时间为2至3个月,且已实现即报即审,无需排队。
2017年7月7日,为配合香港回归20周年,我会宣布进一步优化境外再融资审核制度,明确H股公司境外再融资时可以采取“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的方式,更加便利已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进行再融资。具体内容为:H股公司(含A+H公司)向我会提出境外再融资申请时,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在境外分次发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包括涉及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求等)并作出专项承诺;获得核准后,在批复的额度和有效期内,可以结合境外市场情况分次发行;每两次发行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每次发行不得少于核准额度的25%,未用完的额度在批复到期后自动失效。此举将更有利于H股公司把握好香港发行窗口进行再融资,提高融资效率。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关注H股公司发展面临的有关问题,做好境外上市各项发展改革工作,为境内企业在香港上市融资提供更多便利。同时,将密切与香港监管机构合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独立董事制度,推动H股公司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十四、证监会:《关于降低西部贫困山区产业扶贫企业上市准入门槛加快资本市场助推脱贫攻坚的建议》回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7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降低西部贫困山区产业扶贫企业上市准入门槛加快资本市场助推脱贫攻坚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高度,将脱贫攻坚作为国家战略,大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证监会党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将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崇高的政治责任,注重发挥资本市场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2016年9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对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的企业申请首发上市实行“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证监会在执行上述政策时,主要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依法合规的原则。对于贫困地区企业,同等条件下在审核进度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的同时,坚持发行条件不降低、审核标准不降低、审核环节不减少、审核程序不压缩。为了保证贫困地区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尤其是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还会安排对发行人经营情况进行现场财务检查,对相关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二是精准扶贫的原则。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大力支持企业真扶贫、扶真贫,鼓励拟上市公司根据国家扶贫政策,把产业扶贫与贫困地区的产业结构、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相结合,建立扶贫的长效机制。企业应当本着真诚的扶贫意愿,将产业扶贫与贫困地区的资源禀赋相结合,切实在当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改善当地财政收入,解决当地群众就业,长期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十五、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议》回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5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为进一步健全市场功能、促进优胜劣汰,证监会多次改革完善退市制度,推进上市公司退市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2014年,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落实《意见》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完善细化了相关配套规则,规范了上市公司退市后的相关安排,建立了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加强了退市整理期业务的可操作性,完善了退市配套工作机制,强化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总体来看,目前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涵盖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存续类4种情形,实现了标准多元化。
一是财务类标准,对于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等触及退市要求的,将坚决予以退市。
二是规范类标准,对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从受到行政处罚、认定为重大违法或移送公安之日起12个月坚决予以退市。
三是交易类标准,对于不符合成交量、股东人数、收盘价格情况的,坚决予以退市。
四是存续类标准,对于发生强制解散、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退市。
从近年的实施情况看,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家数增加,退市类型进一步丰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得到加强。
一是财务退市指标得到严格执行,退市公司以连续亏损为主。2017年,*ST新都因财务指标不合格未能通过交易所的恢复上市审核,从而被终止上市。
二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推出,有效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市场反应积极正面。*ST博元成为A股市场首家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公司,欣泰电气成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公司。欣泰电气由中介机构制定了先行赔付方案,落实投资者赔偿事宜。
三是*ST二重在充分保护异议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申请终止上市,成为首家主动退市公司。
下一步,证监会将从以下方面继续完善退市机制:一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防止财务造假,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二是要求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三是修改完善退市标准,避免因周期波动性因素或财务操纵造成退市上市进程反复,杜绝退市风险公司“保壳”、恶炒行为,维护退市制度严肃性。四是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强化责任,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退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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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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