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零口供”对当事人未必是好事--以某保健品诈骗案件举例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诈骗犯罪案件辩护 Author 金翰明
前段时间接触过一起保健品诈骗案件,家属找金律师沟通委托,告诉我当事人是这个公司最大的股东,被拘留之后什么也不说,现阶段几乎仍是零口供,案件在侦查阶段,家属问金律师零口供的情况下到底会不会定罪,对当事人是不是好事?
司法实务中,有不少当事人和家属也会认为人被抓之后,我什么也不说至少就不会犯错,虽谈不上是好事,但一定不是坏事。
首先,先就上面这个案件来说,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案件的定罪量刑并不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口供,保健品诈骗案件常态下都属于共同犯罪的案件,无论是线下会议销售、坐诊销售的模式,还是线上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销售模式,涉案公司被抓的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几百人,一个当事人的口供很难动摇全案罪与非罪的根基。
此外,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也取决于办案机关收集到的实物证据材料情况,比如话术本、广告宣传的文案、微信聊天记录、销售记录、记账本、发货退货凭据、查封扣押的保健品样品、产品说明书、资质证明、银行流水、体检报告、冒充他人身份的相关证明等等,办案机关在认定罪名成立与否,尤其是对涉案公司是否成立诈骗罪的核心环节,即销售手段是否涉嫌诈骗罪审查时,其更依赖的往往是这些实物证据材料。
其次,从刑事案件的整体性,且不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如果抛开当事人的个人口供,证据仍然确实、充分的案件,此时当事人什么也不说,对案件的判罚结果并没有多少影响。比如一个故意杀人案件,监控拍下来整个过程,又不能证明存在违法性阻却,当事人说与不说,远没那么重要。
所以理论上来说,尤其是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拒不认罪、零口供,办案机关当然可能会认定罪名成立。
但是从具体的个案来说,问题就在于,案件的证据是否真的确实充分?当事人是否真的有罪?是否真的应当按照指控的事实来定罪、量刑?
说白了,如果是一点辩护空间也没有的案件,当事人认与不认对案件结果没什么影响,甚至请不请律师也不会有影响,那么零口供起不到任何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办案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存在争议,或者是量刑存在争议的案件,如何说、如何辩护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对于一个具体的案件来说,有如下几个辩护的逻辑:
第一步是要通过与家属沟通涉案公司的运作模式、当事人的涉案情况,特定案件甚至需要会见沟通,确定案件是否存在争取的空间、辩点在哪里。
第二步是要通过会见沟通,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依法指导当事人如何应对。其中包括如何对不利的指控事实依法作出辩解、回应;对于有利的事实、证据主动向办案机关提出,要求在讯问笔录中予以记录,或者提供相关线索,要求办案机关收集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关于这一层级的沟通,也是案件前期尤其是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要部分,辩护的目的不仅仅是以辩护人的形式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指导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利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步才是在此基础上内外合力的辩护,至于个案该如何辩护,这里就不具体展开了。
所以对于绝大多数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存在争议的案件,什么也不说、零口供当然不是好事,一个当事人也不可能在三个阶段什么也不认,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说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是正确的应对。
本文是金翰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实务作出有益贡献。
金翰明
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作者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并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几十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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