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明:致ZHYJ同学的信九则(一)
作者:左明,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讲师。
来源:经左明老师授权,本公众号特连载其写给学生的九封信,以飨读者。
可嘉的YJ同学:
你好!
对于你的恭维之词,我羞愧难当。就权且当是对我的鼓励和鞭策吧!
所有的被动的作业,都只能是应付差事的应景之作。超越被动而变为主动的、自觉自愿的学习,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生修炼。学习,是任何一个步入精神圣殿之人的不二路径。
与志趣相投的某人擦肩而过而无缘交流,可能确实是一种遗憾。因愚钝、眼拙而不识泰山北斗的真颜,错过这样的机缘就更可能会抱憾终身。但是,目力或鉴赏力也都是必经长期磨炼方能日益精进的。当然,还会有一种莫名其妙、妙不可言的直觉,在瞬间、在刹那间,就不由自主的会觉得那人、那物、那事情——很美、很妙、很奇特。这样的感觉可就要拜上天所赐了。
在发现之外,捕捉,这也是一项功力。捕捉什么?当然是捕捉一切你认为值得你捕捉的对象。其中就尤其包括——人(暂不讨论恋爱关系的对象)。在互联网时代的今日,能够被捕捉的对象应该远远不限于身边的人(请想一想网恋)。如果你真的认可某人的话,真的认为通过交流可以使彼此受益的话,不妨主动去联系一下,给他/她也给自己一个机会。
你给我写信,我就会认为你看得起我、甚至是赏识我,是你给予我一次机会,一次通过思维刺激可能会产生新的思想的机会。
与众不同,这的的确确就是我的追求,甚至是我对生命终极价值的理解。稀缺的、甚至是唯一的事物,才是珍贵的、甚至是价值连城的。
我鄙视、厌弃:步他人后尘、拾他人牙慧。我想走新路、我要走新路。我会尽最大可能去说别人不曾说过的话、不去说别人曾经说过的话。“这类见解是我在其他书籍或老师那里学不到的”,这是你对我的极高评价!当然也是我的追求。
不怕你见笑,我并没有阅读过《行政法的人文精神》一书。给你提个醒:作为一个读书人,今后在你的文章中如果再次出现某个公之于世的作品之时,请务必要注明该作品的相关信息(如:作者、作品名称、出版者、版本等等)。这是读书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一个本科生能够“认真阅读”一部学术著作,真的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请不要误认为我是在正话反说,因为我自己在本科阶段很可能就没有能够做到这样的事情(断断续续、零零乱乱、囫囵吞枣、生吞活剥的阅读学术著作倒是有一些)。有了第一次(对不起,我并不知道这是不是你的第一次),就可能会有无数次。迈出了第一步,就很有可能已经上路了。有太多的人都倒在了第一次的面前,而终生与学术无缘。至于你到底看的是什么内容的作品,收获了什么,就都已经是相对次要的事情了!
行为的性质而非行为的内容,至关重要!这是具有方向价值的判断。
部门法与相应的部门法学,肯定有所不同。可以近似的认为就是实践与理论的关系。
能够颠覆读者认识的作品,几乎可以肯定是力量十足的作品。只是令我好奇的是:你在阅读该作品之前“对行政法学的认识”到底是什么?成色几何?这也就能从侧面反映出该作品价值几何。扫盲,那可不能算是上品之作。
任何一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甚至有可能也包括自然科学),行到远处、深处、广处,都一定或早或晚会与哲学不期而遇!所谓哲学,其实就是探讨终极问题的科学。我经过一段时间对行政法学的研究之后,已经越来越感觉到、意识到具体科学门类自身的局限和贫乏。我现在的阅读对象往往都是超出行政法学领域之外的作品。没有本源的话,又何来派生呢?没有终极的话,又何来方向呢?
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认为:“宪法消亡,行政法续存。”如何正确、准确理解这一高论?其实方法很简单:一定要先还原到该观点的原著环境之中,此外,还一定要关照该原著诞生的具体时空条件。学术非常忌讳断章取义和望文生义。我希望你也不要简单满足于掌握了某些具体结论,而是要尽可能明了产生那些具体结论的时空背景条件。社会科学的很多具体结论,很可能都存在表述是否完整精准、是否无懈可击的问题。对这一事关价值观念的问题,大可不必过于较真儿。因为我没有阅读过这句名言来源的原作,我也不能、不敢妄下结论,请你原谅。
很高兴看到你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历史时空观。“行政法学在一国的产生多是借鉴它国文化并结合本国国情的结果,本国的国情尤为重要。”你的此言堪称精辟!对法国的行政法、行政法学以及行政法院等诸现象的理解和认识也应该遵循这一结论。我们先不谈法国,中国的国情,你真的透彻了解吗?今日的中国能够与两百年前的法国相提并论吗?今日中国到底是什么社会形态?你清楚吗?请千万不要告诉我是社会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认识一个社会的社会形态,当然不能以其自我标榜的上层建筑的标签来判断,而当然应该要以该社会的真实的生产力水平作为最主要也最重要的判断标准。今日中国正处在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度的历史时期,以机械自动化为表征的生产制造业还是绝对的支柱产业。与之相对应的上层建筑还是比较典型的等级权力社会。中国至今远未出现成熟的资产阶级和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人们还是处于传统的以血缘为纽带的关系型社会之中。自由、公平、竞争,还远远不是社会运行的基本法则。
“法国行政法学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已结束封建专治建立法制社会为前提”,这又是你的精警之言(其中的“已”似应改为“以”,“法制”似应改为“法治”)!但是,“当下的中国同样结束封建专制统治”,这可能就与事实不符了吧?至少这一结论是值得展开充分讨论的。
此时此刻,你还认为今日中国可以建立在本质上类似或者契合法国的行政法院吗?今日中国,行政权一权独大,就是建立了所谓的行政法院,可能在根本上改变行政权肆意横行的局面吗?
如果方便的话,请你把《行政法的人文精神》一书的电子文档(当然应该包括其版本信息)发送给我,如果我认为有必要的话,我也会拜读,读后我也一定会有感而发。
功夫,不问招式。请忽略我们之间交往的字数束缚。学习,不是为了交差。学习,甚至根本就无需功利目的。如果吃饭是为了活着的话,那么学习就是为了更好的、更有尊严的、更像大写的人一样的活着。
学习,是人的本质属性。
欢迎不耻下问、期待思想交流。
祝好!
左 明
2017.04.11
预告,接下来的八封信精彩不断哦,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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