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明:致ZHYJ同学的信九则(四)
作者:左明,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讲师。
来源:经左明老师授权,本公众号特连载其写给学生的九封信,以飨读者。
YJ同学:
你好!
我没猜错的话,你应该是土生土长的通州人。而我则只是通州的女婿,我是土生土长的海淀人。我于2005年因即将缔结婚姻关系而从北京农学院的教工集体宿舍迁居通州,又于2016年因陪伴女儿上小学而长期居住在位于海淀的父母家中。不过,每逢周末我和孩子都会回到通州来——欢乐一家亲、周末喜相逢。我也可以算是半个通州人。我们之间可谓是:他乡(在位于昌平的北京农学院)遇同乡,两眼泪汪汪。这可不是一般的缘分呀。
“我们的社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口号,这也能算得上是一种目标,我们的法治社会虽然很不健全,但是总归是有口号支持的。既然有这种口号的产生,也就代表了这是一种理想,喊口号的人多了,建设的也就快了。”对此,我的理解明显与你不同。口号,我这个年近半百的人简直是太熟悉了,因为见识了太多的口号。时至今日,我的总结就是:口号是专门用来忽悠人的!依法治国,这确实可以成为一个国家奋斗的目标。但是,以今日之现状来看,提出这一口号的主体(似乎不是“我们的社会”,而是——我们的国家。注意:社会与国家可是明显不同的)似乎并没有真正理解和领悟法治的真谛。他们有可能不是骗子,但是,他们却有可能另有用意。他们秉持的依然是以法治国的理念,换言之:法治只是工具,而不是目的。在政治领域里,中国确实还是一只没头苍蝇,到处乱撞。大家口口声声高呼法治,可是又有几人真正懂得法治呢?不计其数的人高喊口号,就是典型的集体无意识行动。
希望你再也不会迷信甚至迷恋口号了。社会进步当然不可能是建立在提出口号和高呼口号的基础之上的。社会进步的基础是且只能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进步。天理:小河有水大河满。小河就是个体的人,大河就是人类社会。任何泯灭、扼杀个人充分发展的社会,都是病态社会。
法治,对于中国而言,那只是一个宏大的遥远的目标,一百年远远不可能达到。其正确性或合理性在某种意义上与世界大同这一终极目标区别不大。我所说的目标,应该是指相对近期的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那种状态。
理想,应该是具体的、明确的,更应该是清醒的、理智的,理想是属于个人的主观远景。我们应该有自己的理想,而不应该被理想——以别人的理想为自己的理想,或者不应该让某些人把自己的理想强加于人。所谓的中国梦,到底是什么?我不仅不知道,而且也根本就不想知道。我们一定要知道自己的梦想是什么,我们千万不要把别人的梦想当作自己的梦想。有梦想的人,可能会有光明的未来;而不是被梦想的一群人,可能会有光明的未来。
口号,还远远不等于理想。有口号,未必有理想。高呼口号,未必就是在践行理想。不计其数的浑浑噩噩、不知不觉之人,也会高喊口号,甚至声音相当嘹亮、高亢(请想一想“文革”期间红卫兵小将们震耳欲聋、山呼海啸般的口号声),但是,他们却根本就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理想。别人的理想,永远是属于别人的;被强加的理想,永远是虚假的理想。
我们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正在进入到每一个国民都有可能自我觉醒、自觉自悟的伟大时代。我们每一个国民都有可能不再是别人的附庸、不再是别人的奴隶,因为成为自己的主人而真正站立起来!你是你自己的主宰吗?这就是判断一个人是否真正强大的基本标准。每一个国民是否强大,这就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强大的基本标准。让我们再也不要活在别人构建的理想、营造的梦想之中了。
法治社会,绝对不是全体国民高喊口号、齐步携手而最终获得实现的。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每一个国民都要真正理解法治的内涵和本义,并且要把追求法治当作自己的目标和理想。很显然,在这一点上,全体国民是绝对不可能同步的。先觉醒者,并非只能无可奈何的去等待后觉醒者,而是可以去唤醒(注意:不是强迫、逼迫)后觉醒者。俗语: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实现法治社会是由后觉醒者的觉醒时间所决定的。
“结合目前的中国社会而言,涉世不深且思维简单的人,也许当合法权益收到(似乎应该是”受到“吧——笔者注)侵害后未必能想起法律。”你可真是足够风趣幽默。那么请你告诉我: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他们会想到什么?难道你以及与你相似的数以亿计的中国青少年朋友不是从小就受到了来自家庭和学校的所谓的普法宣传教育吗?无视,甚至藐视法律的,往往是强人。
“把法律当作一回事”,这是一回事;而“不切实际的仰赖法律”,则又是另外一回事。当“把法律当作一回事”之人被残酷的现实击碎其“不切实际的仰赖法律”的梦想的时候,你还坚持认为“至少国民的法律意识更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吗?不,绝对不是!他们的感受一定是:被欺骗了、被愚弄了!此时此刻,他们不仅不是——不“把法律当作一回事”,而一定是——把法律当作一回坏事!
中国的法律,可以仰赖吗?这可是一个比天还大的貌似荒唐可笑的问题。你的答案是什么呢?超过十亿的中国人的答案是什么呢?作为一个对中国法律的理论和现实有着近三十年亲密接触的中国公民,我就不直接引用一个又一个数不胜数的具体事例了,结论清晰而又明确:从立法到行政再到司法,中国的法律就是笑话!就是饰品!就是不能没有的遮羞布!中国的法律就是假、恶、丑的具体体现!
中国的社会现实就是假、恶、丑的具体体现!
如果绝大多数中国人与我有同感的话,问题反倒简单了——一笑了之、淡然处之。可问题是:是这样吗?恐怕还有太多的中国人都对中国法律心存幻想——“不切实际的仰赖法律”。其实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还有太多的中国人没有机会亲密接触中国法律,因此自然就还不知道中国法律的真实面目,都还活在由主流声音所营造的幻梦之中。只有那些不真正、不真实知道中国法律为何物之人,才会把法律当作一回事,也才会“不切实际的仰赖法律”。只要是亲身接触一次中国法律,必定会心灵破碎。当然,这样的人也只是那些对法律抱有不切实际幻想的人,如果原本就是以实用主义哲学(即只问利益,不问是非)为法律观的人,当然会对中国法律的现实状况麻木不仁。中国目前的法律,就是强者滥发淫威的工具。就连无职无权的律师,绝大多数也都是昧着良心以法律作为坑蒙拐骗当事人钱财的盈利工具。还需要我再去细数那些整日以玩弄法律为己任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累累恶行吗?
对中国法律寒心甚至心碎的,也只是那些我所说的“涉世不深、思维简单、智识不足的弱势群体”和那些真正有正义感、有羞耻感的称得上是中国的脊梁的极少数人,中国的得势群体、特别是强势群体可绝对不是这样的感受。
今日中国的局面,是由今日中国国民的整体素质所决定的。今日中国国民的整体素质极其低下,这就是最大的中国国情!!!而且这一基本国情在未来一百年内也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GDP,那只能说明综合国力,在和平与发展为潮流基调的背景之下,这一数字是苍白无力的。只有人均GDP(平均到每一个国民兜儿里的物质财富),才与国民素质具有密切关联。如果这一数字连世界前五十位(中国再顺利发展一百年也很难实现)都进不去的话,那又怎么可能会受到世人的尊重呢?那又怎么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呢?
我所说的“不切实际的仰赖法律”,就是指有太多的中国人还误认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从而把解决自己遇到的困难的希望虔诚的寄托在法律的身上。类似的情况不胜枚举,例如:不切实际的仰赖医学、不切实际的仰赖专家、不切实际的仰赖神仙……
你通过观看一部电视剧,就可以改变自己之前的认识,这就足以说明:孺子可教也!这也足以说明:人们是多么的需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不断的进行自我教育(这肯定不是学校教育)。古训:行万里路,读万卷书。现在可供选择的学习方式远远超过了行路(其实是泛指直接经验)和看书(其实是泛指间接经验),去做一个有心的感知文明之人,不负年华、不负造化。
之所以会改变认识,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我们之前知道的只是假象,后来才逐渐发现了真相。求真,就是学术的真谛,也是任何一个清明(即清醒明白)之人的人生追求。
很抱歉,我还真没有完整看过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的任何一集(短暂的片段倒是看过几次)。实话实说:这样的电视剧对我是没有什么吸引力的。理由很简单:它不能给我带来新鲜的认知,不能启迪我新颖的思考,进而几乎不能满足我的任何一个方面的需求。但是,它却绝对能够满足太多普通观众对认知某些真相的好奇之心、猎奇之心。开个玩笑:甚至有些观众是以教学参考片的定位来意欲学习、借鉴其中的犯罪技巧或反侦察技巧的。
人类的好奇心驱使人类去探索未知。只可惜,该电视剧所反映的现实长期被主流的、官方的媒体所隐藏、所封闭,使简单事实居然成为了神秘事件。中国官场的那些烂事儿居然还能够吸引数亿观众争相围观。这就是中国的可悲之处!一言以蔽之:在腐败的道路上,只有中国百姓想不到的,而绝对没有中国官员办不到的!
如果有的观众居然会为电视剧中的反腐成果而兴高采烈、欢欣鼓舞,那一定是“涉世不深、思维简单、智识不足的弱势群体”,他们就是“不切实际的仰赖法律”之人。
不瞒你说,我与你有着同样的专业认同感和自豪感!我越来越认为法学是真正高、大、上的专业。远的暂且不说,就与近在身边的社会工作专业相比较吧,所谓的社会工作不过就是“鸡毛蒜皮”、“微不足道”的工作。当然也需要有人去做,而且是争取做好。我没有丝毫的专业偏见,只有个人的价值取舍。有的人喜欢研究苍蝇、老鼠,有的人愿意献身地质、天文,这都很好,没有高低贵贱之别,只有喜好热爱不同(国家主席与掏粪工人是社会分工使然)。我必须承认,我是误入正途——误打误撞、歪打正着进入了法学专业,我对法学专业的热爱是随着自己的不断成熟而与日俱增的。我绝对无意贬低其他专业,只是想表达法学专业自身的重要价值。我渴望去探寻个体人和群体人发生、发展、消亡的一般规律,而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则非常契合我的追求。
“法学生”,这至少对我来说,应该算是奇葩表达。出处何在?有必要如此简洁、省略表达吗?为什么不应该是法学学生或法科学生呢?恰如“法学士”,是不是也太凝练了?
你对现实中的中国法学专业的估计又过于乐观了。就整体而言,不论是法科学生还是法律从业者(其中包括法学教师),都不过是身不由己、随波逐流的世俗之人而已!都不过是扭曲变态的中国现实的真实写照而已!
怎样才会有价值甚至是更有价值?去做点儿什么去改变现实而不是去适应现实,向积极的方向去改变。在现有体系中去争取优秀,则很有可能是在助纣为虐。
一个真正有益于社会和国家之人,很有可能在有生之年是不被社会和国家所认可、所需要的。
至此,我希望你不妨尝试一下去彻底“打碎”自己的人生观。别紧张、没关系,如果你觉得不爽,再改回来就OK了。也许,你真的可以脱胎换骨、浴火重生。
“回想近十次的课堂案例分析”,有没有搞错!应该是四次,比计划的五次还少了一次。
“案例都是您精心挑选,因此我认为它们不该仅限于课堂的交流,更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和研究。”这就是举一反三的意识,这也能练就触类旁通的能力。一个执着的学习者,是没有任何条条框框的约束和限制的,他的心能飞到多远,他就能达到多远。
“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未被提及”,这也曾经是长期困扰我的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较早的案例均明列此类信息)。过了一段时间,我才恍然大悟:极有可能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公报》篇幅。你别笑,这就是一个不是理由的理由。我们不能仅仅用专业思维去思考所有问题,尽管这看起来倒是蛮像一个专业问题的。启示:很偶然的因素也可以成为决定因素。
看来,你也堕入了由上海市盐务局设置的思维陷阱。该案是否适用《上海市盐务管理若干规定》,根本就不是一个关键问题。客观而言,如果真的适用这一规定,反而会对上海市盐务局大大的不利——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该规定是一把双刃剑——既规范经营者,也规范管理者。其中规范管理者的内容就可以直接否定上海市盐务局的事务管辖权。
丰祥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持续的、延续的过程,其经营活动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应该被视为是经营活动的体现。所以,其在《上海市盐务管理若干规定》生效之后的行为当然应该适用该规定。但是,这却并不必然意味着丰祥公司的行为就违反了该规定。此外,该规定自身的合法性,尚待确认。
“在长期存在期间,难道没有认清自己的职责和应该行使的职权吗?”问得好!上海市盐务局当然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职责和职权,这就是典型的装疯卖傻、明知故犯。
“这样明显的越权行为竟然可以长期存在”,这可不是上海市盐务局的观点。对此,它居然还特意去领受了一把“尚方宝剑”——《关于对上海市盐务管理局〈关于请求解释“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的请示〉函复函》(由不具有解释资格的国家轻工业局盐业管理办公室做出。其中的关键词是“盐的批发业务”,而法律规定的精神则是——食盐专营),真可谓是处心积虑、机关算尽呀!请看:上海市盐务局的违法行为是有预谋的、有准备的,是典型的拿着法律反法律的节奏!
这已经不是多么丑恶的一幕,而是多么可怕的一幕。为了满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私欲,他们居然把法律玩弄于掌股之间——上下其手、随意蹂躏。
法院在行政机关的面前,就是不折不扣的小兄弟,甚至就是三孙子,在行政诉讼之时,更多的扮演的就是沆瀣一气、助纣为虐的肮脏角色。
“造成一审错误判决的原因有两类:一是法官的法学知识欠缺和处决能力不够;二是法学裁决受到外界的干扰,人情社会的现实时法官很难依法办案。”其中的“法学裁决”,似应改为司法裁判吧?其中的“时”,似应改为使吧?愚以为:第二类原因是第一类原因出现概率的一百倍!甚至是一万倍!干扰甚至决定司法裁判的外界因素通常包括:权力、金钱(包括“美人计”——性贿赂)和你所说的“人情”(其背后就是利益)等等。
如果是因为权力的干预而枉法裁判,你说:应该如何追究?追究谁?
“运盐涉及物流的问题”,此言有理。运输的主体并非盐的所有人,运输行为也并非盐的所有人的行为。但是,经营活动是一种高度概括性的活动,涵盖了诸多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是在经营者的掌控之下的。某一个环节即使不是经营者所为,但其结果却必定是由经营者所承担责任的。因此,不应该割裂经营活动的不同环节,进而推卸本应由经营者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很多法院已经不是由被告(即行政机关)牵着鼻子走了,而根本就是主动甘为被告出谋划策、保驾护航。多么荒唐可笑的司法裁判都是可以新鲜出炉的。
“现在回想该案依旧是疑点重重,也许法学的魅力正因复杂而精彩。”能够发现司法裁判中的疑点,实在是难能可贵。可是,我要提醒你的是:因复杂而精彩的很可能只是法学的魅力,而很可能并不是法律活动或司法实践的魅力所在。我们在学校、课堂上所修炼的仅仅只是法学的功力(体现在文字与思想之间),而不是横扫天下、荡涤世界的盖世神功。
“在这样的思考和交流中,我是快乐的。”我要十分荣幸的说:我也是!也许你现在会怀疑:这样的思考和交流,又有什么用呢?做一个明白人,又有什么用呢?而我则要说:做一个明白人,最有用!这是做人做事的根本和基础。如果失去了这一点,所有的所谓的丰功伟绩、功成名就也就灰飞烟灭、荡然无存了。
祝我们都能够珍惜时光、不负时代!
左 明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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