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民法典分编草案(室内稿)座谈会在京召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8年1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科学立法与民法典分编编纂——民法典分编草案(室内稿)座谈会”在法学所成功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烟台大学、吉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对外经贸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计3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谢鸿飞研究员、朱广新研究员分别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国际法代所长陈甦研究员致开幕辞。陈甦研究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例,指出民法典分则编纂对民法体系的重要意义。陈甦研究员认为,在讨论民法分则各编内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进行制度研究应注意背后基本法理,包括法律的和道德的;第二,研究者应以宏大视野进行散点透视,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一个制度;第三,要有宏大思路,不仅要思考民法典和各分编之间的关系,也要考虑各分编与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第四,要理性看待在民法典执行过程当中,不同的团体、不同的利益集团表达自己的诉求的问题;第五,要对学术研究的不同看法持宽容态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指出,学术界在发挥推动立法进步的作用上还需加强,应从体系化、科学化角度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孙宪忠研究员基于各分编室内稿草案,提出了几点问题:第一,总则中自然人规定和人格权编规定在体例上存在交叉问题;第二,物权法编规定难以反映实际制度需要;第三,合同法编中用合同总则替代债法总则,如何适应体例还需研究;第四,婚姻家庭编中未承认现代家庭关系的复杂性,难以认定实际生活共同需要;第五,人格权编内容与主体权利、侵权责任重合,不宜独立成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研究员提出,人格权的核心问题不在于是否可以独立成编,而在于如何成编,成编以后的效果如何。现在还没有能力使人格权独立成编,就不应草率地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陈小君教授表示,在编纂民法典分编的过程中,须坚持科学立法指导思想,从涉农民事权利来看,物权法编立法几乎没有改动,立法者没有采纳学者建议才是问题所在。
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认为,立法者没有采纳学者建议,学者没有达成共识形成主流观点是当前的两大重要问题。具体而言,没有分清民法典与单行民事立法的区别,民商法关系也尚未厘清,距离一部真正有价值的民法典还相距甚远。
吉林大学法学院马新彦教授提出,民法典要慎重使用除外条款,应通过除外条款将民法典各编有机联系起来,科学立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龙卫球教授指出,科学立法应从法律知识世界与法律规范世界的互动中寻找依据和前提,同时应立足中国社会,解决现实问题。
浙江大学法学院张谷教授表示,人格权编室内稿内容来看,科学化、体系化立法并未实现。我们民法学界的学者,科学性、体系性是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学习才能独立去接近的一个目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温世扬教授认为,物权编内容应纯化,用语应科学化。物权编一些达成基本共识的制度还没有得到重视,诸如国家所有权规则等还需要修正。
烟台大学房绍坤教授提出,物权法编与继承法编的内容还需协调,在室内稿中的如遗产继承共有方式的认定问题,遗产共有分割问题,遗嘱形式问题等都须重视,并加以改动。
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本寒教授表示,民法编纂有三个问题不能回避,第一,民法典体例是法典编纂还是法律汇编;第二,民法典内容究竟是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则还是无所不包的百科全书;第三,民法典的概念、术语、制度表述是兼收并蓄,不分法系行业,还是坚守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术语?现在物权法编担保物权的内容问题较多,需要修改。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鹏教授提出,民法典室内稿的条文可分为七类,分别为:宣言性、释义性、常识性、他法性、他部性、重复性、规范性。立法中应注意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内容正当性,以及立法的协调性或者均衡性。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苏号朋教授提出,科学立法要求法条设计科学、法典形式科学,也须法典立法过程科学。合同法编概念与体系存在较大问题,也没有反映现实变化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认为,合同法编保证合同中应增设独立保证相关规定,才能和商事实践、金融实践更好的结合起来,同时过去遗留的一些担保法的错误规定也应作相应改动。
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教授表示,合同编中有些制度缺失严重,例如第三人清偿、受领迟延、债权让与制度都没有合适的规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耿林副教授从科学立法提取公因式的原理分析了人格权相关规定的重复性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人格权规定改进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王铁雄副教授认为,科学立法概念要规范严谨,不能玩概念游戏;科学立法要求不能只进行法典汇编;科学立法应该尊重实际,尊重传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认为,人格权编室内稿关于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没有知识增量,规定信息有交叉,基本上每个条文都值得推敲。
广东韶关学院法学院张保红副教授从人格与人格延伸权利的区分方面提出,人格权不是权利而是人格,也没有规范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明助理研究员提出,民法里设置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因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固有缺陷,可能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缪宇博士后以比较法视角谈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认为应该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连带债务,合理规定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
各单元结束后,与会专家学者还就其他民法典编纂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自由讨论。最后孙宪忠研究员做总结发言,表示本次讨论含金量非常高,既有问题意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有比较法资料与立法史资料作支撑,得出了科学的学术与实践上的结论。会议在与会学者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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