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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成功举行

学术之路 2021-09-16

来源:北师大刑科院

2018年12月16日至17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18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荔园山庄成功举行。本届年会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大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承办。年会主题为“改革开放新时代刑事法治热点聚焦”,并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刑事法治的回顾与前瞻”为理论议题,以“涉数据网络犯罪防治对策”、“企业产权保护领域刑法问题研究”和“扫黑除恶中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为实务议题。来自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4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届年会。本届年会会期2天,包括开幕式、第四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颁奖、研究会工作报告和大会专题报告、“涉数据网络犯罪防治对策”研讨会、主题研讨和闭幕式等环节。

 

会议现场


一、开幕式


12月16日上午,大会举行开幕式,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出席并做重要讲话,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暨政法委书记黄世勇、广西大学校长赵跃宇参加开幕式并致辞,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暨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暨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朱孝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暨法工委原副主任郎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海龙、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会长温卡华等出席会议。

 

开幕式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讲话

 

王乐泉在讲话中指出,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依法治国40周年。40年来,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和刑事法学研究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及广大理事、会员功不可没。自1984年成立以来,刑法学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在历届干事会、理事会以及广大会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组织举办论坛、研讨会、征文、国际交流、人才培养、著作出版和成果评选等活动,团结全国刑法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繁荣创新刑法学研究,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刑法学专业骨干,为实现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刑事法治的科学化、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后,刑法学研究会及广大理事、会员要坚定政治信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刑法学研究会的工作,加强对广大刑法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凝聚力量,确保刑法学研究在正确的道路上繁荣发展。要系统学习、全面贯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将其作为加强政治建设、践行政治建会的第一要务;要按照中国法学会的要求,以中国特色新型法学社团为总抓手,结合自身实际谋划刑法学研究会未来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广大刑法学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作用,全面推进刑法学研究会建设,率先将刑法学研究会打造成为中国特色新型法学社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暨政法委书记黄世勇致辞


二、第四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颁奖


开幕式之后,12月16日上午会议接着举行了第四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颁奖仪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原副主任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郎胜主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教授介绍了第四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的评奖情况,此次评奖共评选出来自12所高校的获奖论文15篇(其中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并决定授予胡荷佳等15人第四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2016-2018)”荣誉称号。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洪宪教授宣读了获奖论文、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名单。之后,到会的9位获奖代表上台领奖。

 

第四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颁奖


三、研究会工作报告和大会专题报告


12月16日上午,在颁奖仪式过后,大会举行了研究会工作报告和大会专题报告,由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孝清主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作了题为《努力为改革开放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进步贡献力量——2018年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工作报告》的报告,从“编辑出版会刊和文集”、“组织开展第四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2016-2018)’评选”、“承担和参加中国法学会的相关活动”、“积极加强国际、区际刑法学术交流”、“积极加强国内刑法学术交流”和“积极筹备2018年学术年会”等六个方面汇报了2017年海口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以来刑法学研究会一年的工作。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宇作了题为《实现全面、平衡、充分的法律监督——新时代检察事业的崇高使命》的大会专题报告,从“理性认识侦查职能的新变化”、“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新机遇”、“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新理念”、“着力构建全面平衡充分的法律监督新格局”等四个方面全面、深入地阐述了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职能及其面临的新机遇。


四、“涉数据网络犯罪防治对策”研讨会


涉数据网络犯罪是当前我国的一种新型热点犯罪。12月16日下午,大会结合年会的涉数据网络犯罪防治对策议题举行了“涉数据网络犯罪防治对策研讨会”,分两个单位元举行。


第一个单元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宪权主持,华为公司消费者业务品牌维护部部长曾海滨、蚂蚁金服服务集团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微软(中国)公司公共及法律事务部总监陶洋、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吴沈括分别作了题为《当今企业面临的网络犯罪新形势及防治对策探讨》、《蚂蚁金服在科技金融领域的探索和思考》、《网络安全与客户信任》、《数据爬取行为的刑法规制:基于体系的思考》的报告,重点介绍了互联网科技公司遇到的新型涉数据网络犯罪及应对措施。


第二单元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洪宪、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梅传强主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陈志军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邦友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涂龙科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建、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吴之欧副教授分别作了题为《对大数据技术的合理刑法规制》、《涉数据网络犯罪的司法防治对策研究》、《网络环境下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研究》、《刑法规范视野下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司法认定的反思》、《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动态演进和刑法保护—— 基于“深度链接”行为的细化分类》的报告。武汉大学法学院皮勇教授担任评论人对五位主题发言人的报告作了精彩点评。


在本单元研讨中,陈志军教授探讨了大数据技术的合理刑法规制问题,认为我国应当制定宽严适中的大数据刑事政策,坚持“充分保证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空间”、“有效管大数据技术的重大风险”的原则,并在大数据刑事司法的处理中合理平衡创新激励和风险治理、国家管控与个体自由、便利与隐私,强化对大数据技术的合理保护。


李邦友教授剖析了涉数据网络犯罪的司法防治对策,认为数据网络增加了生活风险,改变了传统犯罪方式,对其涉及犯罪的定罪、刑罚执行存在困难与冲突。对数据网络犯罪,仅靠刑法立法无法实现预期效果,需要配合“管控言论,加大网络技术投入,净化网络”、“结合目的解释,适当放宽对数据网络犯罪认定标准”、“加强区域和国际司法合作,建立反数据网络犯罪联盟”等司法对策予以预防和惩治。


涂龙科研究员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认为网络空间中人与人的关系变化使行为人对犯罪进程不能完全控制、人与物的关系变化致使犯罪未完成形态认定标准的调整、物与物之间关系的特异性导致犯罪既遂认定困难。在网络经济犯罪领域,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特殊关系虽不足以影响犯罪既遂的一般标准,但在具体犯罪既遂判断上会与传统犯罪有所差异,应当采用新的具体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张建副会长剖析了刑法规范视野下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司法认定问题,认为司法实践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司法认定呈现扩大化的趋势,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文本含义与规范构造的偏离。对此,应当通过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后果严重”的规范解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合理解释等方式实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司法认定的理论还原与规范构造。


吴之欧副教授则结合“深度链接”行为探讨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法保护问题,认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犯罪类型日益多元,特别是深度链接行为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通过分析信息网络传播中的深度链接行为之特征,可以对其进行跳转链接、加框链接和盗链行为的分类。跳转链接主要为辅助性的帮助行为性质,可以由侵权法处置;盗链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的特质,应该以刑法加以规制;加框链接则兼具实行与帮助两种性质,宜按“主客观标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五、大会主题研讨


12月17日,大会举行了三个单元的主题研讨,对年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刑事法治的回顾与前瞻”、“企业产权保护领域刑法问题研究”和“扫黑除恶中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等议题分别进行了报告和讨论。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刑事法治的回顾与前瞻”单元研讨


12月17日上午,大会举行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刑事法治的回顾与前瞻”单元专题研讨,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张泗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旭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夏勇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功教授、南昌大学法学院熊永明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张威讲师分别作了题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刑法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我国的轻罪立法:回顾、评论与展望》、《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态势、问题及出路》、《我国正当防卫论四十年回顾与前瞻》、《我国刑法学实证研究的特征、问题及进路》的报告。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警察学校傅跃建教授担任评论人对五位主题发言人的报告作了精彩点评。


在本单元研讨中,夏勇教授系统探讨了改革开放40年来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认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刑法“犯罪化”的基本方向值得肯定,但未来一个阶段的“犯罪化”应当更为慎重、理性,坚持适度“犯罪化”,兼顾“非犯罪化”,并做到“刑罚轻缓化”。


何荣功教授分析了我国的轻罪立法问题,认为近年来我国刑法立法开始迈向轻罪构建之路,轻罪立法的方向应定位于积极构建以更为法治的方式处理轻微危害社会行为。轻罪立法需要配套制度建设:一方面,国家要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权的司法化改造;另一方面,立法也要相应增设轻微刑罚制度,构建前科消灭制度以及完善司法出罪机制。


熊永明教授总结了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态势,认为我国刑法立法发展呈现出立法程度从严厉苛责到宽严相济、立法范围从相对扩张到急剧扩张、修法模式从多元化到单一化和固定化等基本态势,但也存在立法宽厚程度不够、刑法前置化与预备行为犯罪化不合乎情理等不足,对此,应当完善刑法修正主体、调整刑法立法理念、强化立法后的评估和监督,积极促进我国刑法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魏东教授回顾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正当防卫理论的发展,认为历经四十年的研究,我国形成了正当防卫研究领域中的四个重要命题:特别防卫、防卫限度、防卫权的正当性根据以及主观要素。通过对正当防卫领域研究方向的前瞻性分析,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主观要素变化论、防卫限度论必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关注和研究的重点。


张威讲师通过对34种CSSCI法学期刊1979-2018年发表的141篇实证研究文章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的刑法学研究中不乏有较高水平的实证研究,但仍然存在整体数量偏少、规范性不足、方法科学性欠缺、结果论证简单等方面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的实证研究需要形成对实证研究的正确认识,同时多渠道扩充实证研究的“数据库”,并大力普及实证研究方法和技术。


(二)“企业产权保护领域刑法问题研究”单元研讨


近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两高”也通过发布司法文件、指导案例的方式不断强化民营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12月17日上午,年会举行了“企业产权保护领域刑法问题研究”单元主题研讨,由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唐大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主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晓明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姜涛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袁彬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胡江副教授分别作了题为《产权刑法保护的前提及核心:市场公平竞争与主体平等保护》、《企业产权的刑法平等保护》、《我国民营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的司法困境与出路》、《不同所有制企业产权区别保护的刑法理念研究》的报告。宁波大学法学院张亚平教授担任评论人对五位专题发言人的报告作了精彩点评。


在本单元研讨中,李晓明教授分析了产权刑法保护的前提及核心,认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的前提与核心是市场的公平竞争与主体的平等保护。这就需要保证经济刑法在合理尺度与范围内的介入,并通过立法理念的更新、立法技术的革新、刑罚设置的适当来最终完成经济刑法的转型,从而实现市场公平竞争与主体平等保护始终处于一种良性运行状态。


姜涛教授探讨了企业产权的刑法平等保护问题,认为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与刑法如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一方面,刑法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保护范围应当采取同一制;另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对公有财产的侵犯与公司、企业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企业财产的侵犯之所以在入罪标准及法定刑上有所区别,根据在于行为人的身份属性而非财产法益的公私属性,有加重处罚的刑事政策根据。


袁彬教授分析了民营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的司法困境与出路,认为我国民营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面临着扩大解释下民营企业犯罪风险提升、区别对待下民营企业竞争失衡、疑罪从轻下民营企业脱罪艰难等司法困境。对此,应当通过民营企业刑法保护司法政策导向转变、民营企业刑法保护的司法判例转变实现对民营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的理念调整,并从罪刑法定下构成要件的严格解释、平等视角下刑法法益的实质保护、疑罪从无的司法贯彻等路径推动我国民营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其核心是要坚持实质平等观下的司法严格解释立场,实现当前情况下对民营企业的倾斜性保护。


胡江副教授提出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产权区别保护的刑法理念,认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产权价值、企业员工的谨慎经营义务和身份、企业产权被侵害后的社会危害性及企业所有者的监督能力都是不同的。为此,应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坚守刑法谦抑性,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产权进行区别保护。在路径实现上,应当对国有企业产权强调刑法保护,而对其他所有制企业产权强调所有者监督和完善公司治理方式。


(三)“扫黑除恶中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单元研讨


扫黑除恶作为当前我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民生安全的重要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12月17日下午,年会举行了“扫黑除恶中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单元研讨,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齐文远、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刘志伟主持。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志祥教授、河南大学法学院蔡军教授、福州大学法学院何群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秦宗川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陈梅博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朱贺讲师分别作了题为《涉黑犯罪“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批判性思考》、《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与重构》、《法治视野下“恶势力犯罪”之刑罚配置》、《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罪行”的认定困局及其出路》、《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扫黑除恶”中的行刑衔接问题》的报告。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楼伯坤担任评论人对五位主题发言人的报告作了精彩点评。


在本单元研讨中,王志祥教授反思了涉黑犯罪的“打早打小”刑事政策,认为涉黑犯罪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存在两方面的实践难题: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宽泛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做法,表明打早打小这一针对涉黑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在实然层面未能发挥其预防犯罪的功能;另一方面,在涉黑犯罪的定罪环节过分强调具体刑事政策的惩罚功能,执迷于依赖重刑遏制罪质或罪量上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会使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惩罚性功能本身丧失正义性。我国应当立足于刑法的预防功能,用“防早防小”刑事政策取代“打早打小”刑事政策。


蔡军教授探讨了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认为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总体上“严”字当头的刑事政策在反有组织犯罪的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通过对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并结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立法精神的解读,我国在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既要强化社会防卫又要兼顾人权保障,打防并举、打防并重,同时要坚持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将有组织犯罪在刑法上定位于区别于一般共同犯罪的特殊犯罪类型。


何群副教授从法治的角度探讨了“恶势力犯罪”的刑罚配置问题,认为应当在刑事一体化与严中有宽的刑事政策指引下,合理确立恶势力犯罪的刑罚边界。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应当遵从罪刑法定的原则,根据犯罪事实,准确定罪,并注意区分团伙犯罪性质的恶势力犯罪和集团犯罪性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二是应当将恶势力之团伙犯罪最为量刑情节,予以从重处罚;三是应当在责任主义原则下加强量刑规范化,对恶势力犯罪行为进行合理化的配刑。


秦宗川讲师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罪行”的认定,认为司法实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罪行”的判断缺乏统一而有效的标准,致使整个司法认定较为混乱。有关“集团罪行”认定的理论标准学说林立但又不尽合理,且缺乏足够的实践指导价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罪行”认定困局的出路应当在于将“集团罪行”完全消解,代之以“个人罪行”标准。


陈梅博士讨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问题,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认定不一致的问题: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规定的虚置问题;二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认定逻辑不精细问题。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范围需要注意其罪过的边界以及其组织、领导行为的认定。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程度则需要注意“从严处罚”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协调,并应在具体的情节中考虑首要分子的责任程度。


朱贺讲师分析了“扫黑除恶”中的行刑衔接问题,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及大量一般违法行为与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衔接问题,这就涉及到我国行刑衔接机制中存在的立法位阶低、行政机关移送难、以罚代刑及监督机制薄弱等固有问题。此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扫黑除恶的行刑衔接机制带来了直接冲击,对此要明确监察委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的公权力监督,加强监察委调查权与行政执法权、刑事司法权的衔接。


六、闭幕式


12月17日下午,年会举行闭幕式,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张智辉主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忠林、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张泗汉、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蒋超、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和安徽师范大学副校长彭凤莲先后致辞。陈忠林副会长作为本届年会轮值负责人之一表达了对会议承办单位等各方面的感谢并畅谈了自己对年会主题的体会,张泗汉顾问对本届年会的研讨等情况作了全面总结,蒋超院长作为承办单位代表介绍了年会的组织、筹备的过程和感受并对各方参与、支持年会表示感谢,赵秉志会长介绍了申请承办明年年会的情况,彭凤莲副校长作为明年年会承办单位代表介绍了安徽师范大学的情况并欢迎与会代表参加明年年会。


本届全国刑法学术年会是历届全国刑法学术年会正式参会代表人数最多的一届年会。整个会议庄重肃穆、内容饱满、过程紧凑、报告精彩、讨论热烈,不仅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学术交流和学术友谊,而且进一步深化了我国诸多刑法理论和实务问题的研讨,对于推动我国刑法理论创新、促进刑法实践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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