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财经研究所)2020 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方案
005 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财经研究所)
联系电话:(021)65903581 联系人:盛伟 计划招生:20 人(含硕博连读名额)
招生培养改革措施:①全部专业试行“申请考核”制招生;②博士生须参加学院每学期组织的双周博士生论坛,自二年级开始需报告自己的研究进展;③博士学位科研标准注重科研成果质量,对博士生在国际知名期刊和国内权威期刊发表高质量论文给予科研奖励,具体参见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相关文件规定;④鼓励博士生对外交流,对博士生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上做报告进行科研奖励,具体参见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相关文件规定。
注:标有下划线的为“扶优扶强”专项计划指导教师
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财经研究所)2020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方案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优化博士生招生方式,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财经研究所)2020年全面试行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办法。“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研究潜力,通过初审和综合考核招收优秀博士生。具体招生办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
1.须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CET-6≥430或IELTS≥6.0或TOEFL≥90或在国际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外文专业学术论文。
二、报名程序
1.申请与考核流程
网上报名(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网上支付申请考核费)à下载、填写报考登记表、专家推荐书、身份证复印件à提交申请材料à初审à综合考核。
2.网上报名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请于2019年10月10日至11月15日通过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信息系统(http://yz.sufe.edu.cn/)在线申请。申请者申报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资格审查将在初审阶段进行,凡不符合申请条件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将不予综合考核,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网上报名时考生须在系统填写或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1)个人陈述:学习和工作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等,不超过2000字;(2)研究计划: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不少于3000字;(3)成绩单:本科、研究生阶段成绩单扫描件;(4)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和目录;(5)代表性学术成果:包括已发表论文、未发表的工作论文扫描件,不超过3件;(6)研究生学历证书及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扫描件、硕士学位证书及电子认证报告扫描件,获得境外硕士学位者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扫描件,应届硕士毕业生上传所在单位研究生院(部)证明及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扫描件;(7)外语水平证明扫描件。
3.材料递交申请者须于2019年11月15日前,向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财经研究所)教务办公室寄(送)达以下纸质申请资料(自备信封统一装入;邮寄材料以寄出当日邮戳为准)。
网上支付未成功的考生将申请考核费(250元)通过邮局汇款或直接交送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否则按放弃申请处理。
(1)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报考登记表》;
(2)推荐书:两位经济学领域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书;(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含正反面)一式二份;(4)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应届硕士毕业生无需提供)。
邮寄或递交地址:
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上海财经大学红瓦楼223办公室盛伟老师(200433)。4.注意事项网报上传材料和纸质递交材料不全的,将不予受理;所有材料均不退还;若发现材料造假者,包括学术造假或抄袭,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还将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初审
1.时间:11月下旬。
2.12月上旬将通过邮件通知通过初审的申请者参加综合考核,并在学院网站公布。
四、综合考核与录取
1.时间:12月中旬。
2.由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财经研究所)专家组成综合考核小组(不少于5人)。综合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考查与综合能力面试两个环节,对学生基本学业水平(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已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水平、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核。
3.健康状态申报: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应登录我校“研究生招生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写“健康状态自主申报”栏目,我校医疗健康服务中心将对考生申报内容统一进行健康状态筛查并存档。考生应如实申报个人健康状态,凡因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录取:在遵守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综合考核委员会最终考核成绩,经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财经研究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在学院网站一周公示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录取。
五、其他事项
1.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毕业就业、学生住宿按我校规定执行。
2.如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部、上海市教委、上海财经大学等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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