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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2022年公开招聘专业教师拟聘人选公示
第一条吉林大学法学院2023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招生采取“申请考核制”的方式进行。第二条招生坚持“专家考核,集体决策;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程序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评价和全面考查。第三条法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法学院“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方案和实施细则;成立“资格审核小组”和“综合考核专家组”,落实“申请考核制”录取相关工作。杜宴林、侯学宾、黄文艺、李拥军、刘小平、钱大军、杨帆、张文显、朱振蔡立东、曹险峰、曹相见、房绍坤、傅穹、高飞、管洪彦、马新彦、齐明、孙良国、孙学致、王洪平、王艳梅、温双阁、于莹考生在报考前,应和法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联系方式:0431-85168733)或导师取得联系,以确定报考专业或导师是否有招生计划。符合《吉林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全日制)》报考条件。1.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50分及以上(满分非710分按比例折算)。7.通过俄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俄语四级(CRT4)或俄罗斯联邦对外俄语等级考试ТРКИ的B1及以上。8.通过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CJT4)或日语能力测试(JLPT)N2及以上。9.在英语、日语、俄语国家或地区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10.在国外有一年以上(含1年)全日制学习经历(报考英语、日语、俄语语种为当地主要日用语言和授课语言)的人员,该部分人员需提供学习经历的证明和成绩单。1.报考我院2023年博士研究生的所有考生(包括硕博连读生、“申请考核制”考生,不包括“直博生”),均须登陆吉林大学招生网进行网上报名(网址:http://zsb.jlu.edu.cn/)。考生应根据学校要求缴纳报名费。网上报名时间截止时未成功交纳报名费的,视为报名信息无效。网上报名和缴费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2023年1月31日。2.考生在提交材料前应认真阅读《吉林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全日制)》、专业目录及本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按要求提交材料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3.考生须于2023年2月17日之前将相关材料特快专递(仅限EMS)寄至法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同时发送对应材料扫描件的电子版。截止时间前(以邮截时间为准)未能按通知要求邮寄全部材料者,不计入报名序列。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东荣大厦A311室)(二)凡申请参加法学院“申请考核制”的考生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伪造,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报名、考核、录取资格。1.《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报名信息简表》一份(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本人自述”栏及承诺人签名均由考生本人手写);2.两名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写的“专家推荐书”;3.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的研究计划,要求3000字左右;6.已获硕士学位人员硕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所在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学证明);7.在国内获得硕士学位者,须提交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http://www.cdgdc.edu.cn/)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复印件;8.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学位者,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http://www.cscse.edu.cn/publish/portal0/)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复印件;10.获奖证书、发表论文、获得授权专利及其它原创性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11.研究生阶段成绩单。由考生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非应届毕业生可由考生档案所在人事部门或毕业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12.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硕士论文摘要)。学院成立“资格审核小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根据考生的学习成绩、参加各类研究实践活动情况、硕士论文、发表文章以及获奖情况等方面,按百分制择优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并在法学院官网对外公示。资格审核不合格者,不予进入下一阶段的综合考核。根据考生报考专业情况,法学院成立若干“综合考核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时间、方式、内容另行通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计入综合考核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综合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根据综合考核成绩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在法学院官网公示,公示期为3天。学院上报“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审核。拟录取名单审核通过后在吉林大学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院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第七条非定向就业考生,录取时须将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我校。定向就业考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协议,其档案及工资关系无需转入我校,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就业。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23年硕博连读与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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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院关于公示2023年以“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入围综合考核申请人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