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复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司法解释的提案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1787号(政治法律13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3-01-09 10:01:14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司法解释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妇联,现答复如下:
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诚如您所言,因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为此,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专项调研。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调研成果为基础,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部门职责划分,加强部门协同,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和执行联动机制等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关于完善家庭暴力定义
除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列举的家庭暴力形式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暴力形式。《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进行了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属于家庭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作为家庭暴力的形式在理论上争议不大,司法解释之所以没有明确列举,主要是实践中因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原因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数量较小,目前的样本数量无法为制定此类行为的科学判断评估方法提供支撑。在行为特点、表现方式缺乏客观、可操作的判断标准的情况下,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范围,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不确定性,可能产生不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反向效果。该类行为可以留待司法实践继续探索。
二、关于家庭暴力证据制度
举证难是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二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证明标准认定家庭暴力。结合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我们在《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应当调查收集证据,扩充了认定家庭暴力的10种证据形式,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决定书、出警记录、笔录、回执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以较大可能性为证明标准,更加贴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性特点,大大降低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人的举证难度。
三、关于涉家暴离婚案件调解的原则和方法
我们同意您的观点。离婚调解的目的,是通过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帮助夫妻双方沟通,缓解矛盾,化解纠纷,不能为了调解而调解,也不能将调解作为结案的手段。家庭暴力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同时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和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与当事人权利息息相关。对此类事实问题,不适宜进行调解。
四、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和法律责任
我们同意您关于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和完善法律责任的建议,这对于真正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在《规定》中,我们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扩大解释,包括禁止涉及侮辱、诽谤、威胁等的通信联系,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等。还将代为申请的对象扩大到因年老、疾病、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将代为申请主体扩大到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
五、关于刑事处罚
您的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我们同意该建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要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全国妇联提供会办意见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也无需提供担保,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司法保护。提案中提到的人民法院在涉家暴民事、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离婚诉讼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比例偏低、对涉家暴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对涉家暴刑事案件最轻化处理等情况,应当予以重视。有关列举家庭暴力表现形式以完善家暴定义、增加证据种类和明确举证规则、有效区分加害人、离婚案件中不得就家暴事实进行调解、增加责令施暴人接受行为矫治措施、对家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明确以暴制暴案件的处理原则等建议,对进一步做好反家暴司法审判工作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具有借鉴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关注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推进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和贯彻落实,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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