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内,广西3名律师因行贿被吊销执业证,其中一律师任职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一
桂司罚决字〔2023〕2号当事人:莫某某,男,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对当事人莫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进行立案。2023年7月1日,本机关向莫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第2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莫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经查明,2023年3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桂052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莫某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52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莫某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莫某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23年8月3日延伸阅读
2020年10月11日,北海市司法局与北海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北海市2020年全市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业务培训班。
本次培训课程分别由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凌某及北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莫某某担任主讲。
凌某副会长主讲的《规范执业 防范风险》专题讲座,主要围绕行业发展现状、现象概况案例、律师执业规范、行业惩戒规则等四个方面重点解读了律师执业纪律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内容,深入分析了律师会员违规投诉查处相对应处罚依据,归纳总结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规范自身执业行为的方式和方法。
由莫某某会长主讲的《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和操作流程》,主要从破产法的认识、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角色定位、管理人的工作流程、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管理人等五个方面详细讲解了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和操作流程。两位主讲人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全国、全区的数据案例,内容丰富、数据详实,针对性强,嬴得了参训人员的好评。(来源 | 北海市律师协会)
二
桂司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康某某,女,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
对当事人康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进行立案。2023年7月4日,本机关向康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第3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康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3年4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050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康某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50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康某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康某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三
桂司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王某某,男,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XXXXXX。
对当事人王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进行立案。2023年7月3日,本机关向王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第4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王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3年4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108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8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某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王某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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