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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某镇干部受贿被判刑并处罚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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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含山县某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原主任胡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胡某利用担任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8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含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胡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判决书显示,胡某在担任含山县某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水利兴修及防汛抗旱设施维修与服务的职务之便,共10次非法收受财物,共计78500元,这其中即有工程施工企业感谢他的帮忙,也有该镇所辖行政村为了争取项目给予他的答谢。案发后,胡某已将涉案款项78500元全部退清。
源自 马鞍山中院判决书,配图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