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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速公路开翻车造成一死三伤_被判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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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含山男子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经审理查明:案发当日正在下雨,宫某某驾驶轿车车载四人前往江苏宜兴,早上7点多快开到苏皖博望收费站时,因车辆过快、且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遇到突发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连续撞到了路边的反光柱和爆闪灯,再冲出道路撞上路边山体后翻车,造成车辆损坏,车上乘客受伤,其中乘客张某甲重伤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马鞍山市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宫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车上乘客在本事故中无责任。此外,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死者张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颈部过伸性损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宫某某随即报警并在现场等侯救援及事故处理,但随后又逃逸,侦查机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予以侦查。在潜逃2个多月后,宫某某在林头镇某宾馆内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宫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本院审理期间,其家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雨山区法院判决书,配图来自网络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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