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 晚发多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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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在税法上叫“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算法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年终奖优惠政策明年还能用吗?
目前这个文件还是有效的。2019年是否会因新法出台而取消,目前没有定论。
有人说新法下年终奖优惠可能没了?
因为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将进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即您的综合所得(工薪、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在按月或按次由支付方预扣预缴后,需要在次年3月-6月进行年度汇算。有些人认为,综合所得按年度清算,一年扣一个6万,与现行的年终奖优惠(除以12,降低税率级次)是相悖的。
为什么2018年底前发放年终奖更划算?
举 例
李小二是北京和税数据公司的实习生,2018年可获得年终奖24000元,2019年发与2018年发所交税额多交3390-720=2670元。
1、如果2018年底前发年终奖
① 小李当月应发工资>起征点+三险一金(月工资交个税)
—先将年终奖除以12
—24000÷12=2000,以商数2000对应税率表找到适用的税率3%,速算扣除数0
—年终奖个税=24000*3%-0=720元
② 小李当月应发工资<起征点+三险一金(月工资不交个税)
—假设月工资为4000元,三险一金500元。
—先将年终奖即24000-(5000+500-4000)=22500元
—22500÷12=1875,以商数1875对应税率表找到适用的税率3%,速算扣除数0
—年终奖个税=22500*3%-0=675元
2、如果2019年不再执行年终奖优惠政策,发放年终奖按新税法计算(假设当月工资为0)对应税率表找到适用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
—年终奖个税
=24000*20%-1410=3390元
结 论:
以上对比可知,2019年发与2018年发所交税额最少多交3390-720=2670元。所以2018年底前发年终奖当然更划算。
原因:如在2019年度发放,就会与2019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会大大提高当期个税的适用税率。
2018年底前发年终奖能用新个税税率表吗?
1、税务总局没有对此发文;
2、有的省份,税局有明确答复,10月份以后的年终奖计算适用新税率表,如福建省的答复:
【纳税人提问】:新版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税率、速算扣除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使用,是否适用于以后年度取得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个税计算?
【福建税务回复】:您好,根据目前有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相关文件,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发放当月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若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月份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的,可以适用新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福建税局网站链接:
http://www.fj-n-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29137
新税法年终奖“临界点”
多发一元钱,年终奖多缴个税8.8万元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2005-01-2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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