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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师卷入家族涉恶案,检方追溯18年前事被指“旧案重提”

良法善治 民之所向 just law 2023-08-30
北京某律所律师蔡永利卷入家族涉恶案件,被控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此案近日在内蒙古赤峰市中院重审二审开庭。
笔者获悉,庭审中,由于控辩双方争议强烈,其中一位上诉人情绪激动,甚至一度脱鞋子砸向公诉人,导致庭审被迫中止,法警现场维持秩序……
一位庭审参与者回顾,庭审中,多名上诉人提出当庭播放警方及检方提审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视频,均被回绝。辩护律师提出的“排非”要求,法官在庭前会议时说,庭审中会结合证据和案情综合评判
有趣的是,该案中,蔡永利的父亲蔡德成一审被判刑16年,重审一审改判3年。这一巨大反差背后,敖汉旗人民法院被指按“实报实销”原则来“掐期”改判。早先以黑社会立案查办、以“恶势力集团”公诉审判、后仅定为“恶势力”的8人,目前只有一位还未获自由,从而造成“黑恶头子出来了,手下人在坐牢”的尴尬窘况。
【蔡氏父子等人被定“涉恶”犯罪集团】
据悉,蔡永利的父亲蔡德成在内蒙古宁城县长期经营旅游景区及矿山资源。2019年六七月间,赤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蔡氏父子等多人抓获。
相关案件资料显示,2019年4月12日,宁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某村村民举报蔡德成等人涉黑涉恶线索。同年6月10日,赤峰市公安局提级侦办。当月28日,赤峰警方对蔡氏父子等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不过,此后案件“脱黑”,转为“涉恶”。
2020年4月29日,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将蔡氏父子等8人公诉至法院。据检方指控,自2004年至2018年间,蔡德成通过开办矿山和旅游景区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为达到聚敛钱财的目的,经常纠集一些人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对宁城县黑里河镇盆地沟村、八里罕镇二道沟村一带的村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检方起诉书认定,自2004年6月4日蔡德成组建成立了金川矿业公司以后,逐渐形成了以蔡德成为首要分子,蔡永利、李晓翼、伊德生为骨干成员,杨海涛等4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
检方指控,蔡氏父子等人单独或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对当地百姓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他们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律师否认参与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
笔者注意到,身为北京某律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的蔡永利,被控涉及两起犯罪事实,分别是一起非法拘禁和一起寻衅滋事。
据检方指控,2005年4月29日19时许,被害人陈某酒后到金川矿业蔡德成的办公室,找蔡索要占地补偿合同,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蔡永利、伊德生即对陈某进行殴打。后在蔡德成的指使下,将陈某限制在矿部的宿舍内不让其离开,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在陈被拘禁期间,又遭多人殴打。次日零时许,陈某在被追打时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构成轻伤。
2007年6月13日,蔡德成因扩建金矿影响村民李某家的农田道路,在李某找蔡德成理论时,被告人陈志亮在金川矿业的办公室内用擀面杖将李某打晕。在李某亲属到场,被告人伊德生等人用擀面杖卡住李某脖子,将其拖至矿区内河边,被告人蔡永利、伊德生、李晓翼等五六个人再次殴打李某。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轻微伤。
据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决书记载,蔡永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均不认可。他辩称,关于非法拘禁案,其是事后听说陈某酒后去金川矿业闹事了,后来可能发生了言语冲突,但其并没有参与,也不清楚;关于寻衅滋事案,此事发生时其正在北京学习司法考试,该案没有参与也不知情
【一审获刑4年,上诉后案件被发回】
2021年4月21日,敖汉旗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法院认定,蔡氏父子等多人采用殴打、辱骂等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人轻伤,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
对于蔡永利等人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该案已经公安机关调解,不应重新追责,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且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法院称,案发后,由被害人陈某弟弟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该案民事部分虽经调处,但不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
法院还认定,蔡氏父子等多人持械殴打、威胁、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交叉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判处蔡永利有期徒刑4年;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三罪并罚,判处蔡德成有期徒刑16年。其他同案犯也被判处11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悉,一审宣判后,蔡氏父子等8人均提出上诉。2021年9月1日,赤峰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敖汉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重审判决未认定8人为犯罪集团】
2022年1月20日,敖汉旗人民法院重审后,再次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据判决书记载,该院重审过程中,检方变更了起诉书,蔡德成此前被控的敲诈勒索罪没了。
法院重审判决中专门对8位被告人的关系进行了描述,据法院查明,被告人蔡德成与蔡永利系父子关系,与李晓翼系翁婿关系,与谷晓伟系舅甥关系,与陈志亮系雇佣关系;被告人蔡永利与伊德生、尹凤东系同学关系;与杨海涛系朋友关系。
法院认定,2005年至2007年间,各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在赤峰市宁城县区域内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不过,法院重审后并未认定这8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敖汉旗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系亲属、朋友、同学、雇佣关系,并非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犯罪组织,不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严密性,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蔡氏父子等8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判处蔡德成有期徒刑3年、蔡永利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他六人分别被判刑6年至6个月不等。
【18年前的“旧案”是否应重提?】
敖汉旗人民法院重审宣判后,8位被告人再次全部提出上诉。案件进入赤峰市中院重审二审。蔡永利辩解称,自己没有拘禁过陈某,且这件事已时隔18年,事发后陈某和蔡父很快就在警方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
一位庭审参与者介绍,重审二审开庭时,被害人陈某来到法庭作证。他说,当年是自己酒后路过蔡永利父亲的办公室,因索要占地款与蔡德成等人发生冲突后遭到殴打,为了要到钱,要个说法,才不肯离开矿上的办公室,后来是被别人撵出去的。
由西泉派出所在2005年作出的调解协议书,也被提交到法庭上。调解协议书有约定,“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民事部分调解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人员刑事责任……双方均不得反悔。”
上述庭审参与者描述,为双方进行调解的西泉派出所所长也出庭作证,称接到报警后,民警及时出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委托法医对陈某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轻伤。因轻伤案件可以调解处理,陈某与蔡永利父亲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当时民警向陈某取证,其并未提到有人对他非法拘禁。
据悉,庭审中,控辩双方还围绕18年前的“旧案”是否应“重提”而激辩。检方不认可当年的治安调处,称以2019年重新立案调查、取证的结果为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辩方则提出,当时两起案件均已经立案,本案不属于上述两种法定情形,不应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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