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开庭审理”的强奸案:群众座谈会商定判无期,获刑者已伸冤40年
一次相遇彻底改变了姜建福的人生。
1982年6月,姜建福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他强奸(未遂)当日刚认识的一位女青年。
从被抓到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该案仅用了22天,便走完所有司法程序。
姜建福始终没有认罪。服刑15年后,他刑满出狱,不停奔走伸冤,用40多年时间申诉。
(姜建福不停奔走申诉喊冤。)
案件资料显示,对于姜建福和同案人的刑期,法院在街道召开群众座谈会时即已商定。
代理律师在姜建福的申诉状中指出,该案属仓促侦查、草率结案,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大量可以证实姜建福无罪的证据均被无视。
2020年5月,吉林省检察院对姜建福的申诉给出审查结果:申诉理由不成立。检方称,(一审)判决笔录记载了他当庭的认罪态度,即“我听清了不上诉”并在签名上按手印,证明其对案件事实、法定程序和刑事判决没有异议。
之后,最高检、最高法也驳回其申诉,但他仍未放弃。姜建福向just law讲述其伸冤经历时说,他期待能够再审开庭审理,以查明真相、还其清白。
【喝酒的“那两个小子”】
1982年5月20日傍晚,吉林市德胜门胜利馄饨馆,姜建福与洪某祥等人来此吃饭喝酒。
18时许,永吉县的两位女青年也来到这家馄饨馆。
这一相遇,引发一起强奸案。
据女青年J向警方回忆,她与R是来吉林市走亲戚的。她们走进馄饨店吃饭,被隔壁桌的两个人逗了。
吃完饭时,天也黑了,R拿起兜子要走,黑衣服那人(洪某祥)一把把兜子抢去,说:“你忙啥的?就说几句话。”
R把兜子拽回后,她们急忙往外走。
她们在前面走,那两个人在后面跟着。R说快到(亲戚家)了,对方一听,就喊她们站下。
她们继续往前走,对方超过去并把她们截住,分别往相反方向拽。
据J向警方描述,黄衣的(姜建福)对她说,想处个朋友。她回应,也不认识,处啥朋友?“他问我,你到底处不处吧?我就哼哈地答应说,那就处吧。他又问,明天你能不能来,我说能来。”
J说,她当时寻思什么都答应,对方好放她走。
夜已深了,那两个小子仍缠着她们,说要给她俩找个宿,“就是不让回家。”
J在笔录中提到,之后,黄衣的把J带到一个刚装修的空房。
“他把我整屋里后,把(借来的)被铺上,让我躺下,我不躺,他就和我撕巴,把我按倒,他也躺下了。”
J说,她趁机跑出屋,对方又把她拽进去……
R接受警方询问时描述,洪某祥说骑车带她去找J,却来到一栋平房的家里借住,把她强奸了。
天亮后,R要洪某祥带她去找J,在德胜门附近被警察逮着。
【公判大会次日“顶风作案”】
案件资料显示,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的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记载,姜建福在5月20日将被害人J女士截至德胜门某各地饭店,正要强奸时被害人挣脱逃跑,被民警发现,审查抓获,破获此案。不过,警方在《起诉意见书》称,姜建福是“预谋奸污时,被民警抓获。”
(吉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吉林市中院查明,四人相遇后,洪某祥、姜建福使用言语进行挑逗。
两位女青年走出饭店后,他们又尾随至北大街副食商店附近将其截住。
当晚23时许,洪某祥将其中一位女青年R挟持到邻居李某家,以暴力手段将其强奸。姜建福把另一位女青年J挟持到蔡某邻居家的空房内,拧拽其胳膊实施强奸。由于女方反抗而未遂,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1982年6月2日,吉林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上述事实,虽二被告人否认个别情节,但有认证、无证和法医检验报告为凭,足资认定,属实无异。
查被告人洪某祥、姜建福均曾因绺窃等问题被公安机关教育过,但不思悔改,竟在我市整顿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召开公判大会的第二天,顶风作案,拦截强奸妇女,均已构成强奸罪。
法院认为,二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气焰极为嚣张,社会危害性很大,应予严惩。经本院审判委会讨论决定:因犯强奸罪判处洪某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强奸罪判处姜建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年6月12日,吉林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之后,洪某祥被执行死刑。姜建福开始在监狱服刑。
【狱中持续写信申诉喊冤】
据悉,姜建福服刑期间,不断向法院写信申诉喊冤。
在信里,他对事发经过有所描述。5月20日晚18时许,他与洪某祥在那家馄饨馆喝酒时,与两位女青年相遇。吃完饭,他们一同溜达,女子J还约他第二天见面。
之后,洪某祥骑车带着另一女子R走了。他与J走到蔡某家门口,问对方有没地方让J借宿。蔡某告诉他,邻居有间空房,等维修完看能否住。说罢,他与蔡某还一起喝了酒,J在旁边等着。
他们喝完酒,维修人员已走。他与J到空房内看了看,地下有水,非常泥泞,不能呆。他们才在道边站着。这时,过来两位骑自行车的便衣警察,盘问后将他们带回派出所。
姜建福申诉信中提到,上述到案经过却被法院说成是当场将他捕获。空房间地上有水、非常泥泞,判决说他宁拽J的胳膊、将J推倒在地、由于J极力反抗和哭叫才强奸未遂,那么,为何J的衣服裤子都没有“泥水”和反抗“痕迹”?为何左右邻居也没有听到哭叫声?
(吉林市中院驳回姜建福的申诉。)
1987年8月13日,吉林市中院就姜建福的申诉作出一份形式通知书:写来的申诉信收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与洪某祥强奸犯罪的事实清楚,原卷不仅有你的供述,且有证人证言为凭。原判以强奸罪判处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
“你企图以 ‘流氓’否认强奸犯罪的事实,是无任何根据的。纯系狡辩,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姜建福仍不服,继续向吉林省高院申诉。
1989年,吉林省高院复查后亦驳回其申诉。
【借来一间维修的空房子】
法院以姜建福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为凭驳回其申诉。
那么,当初的供述和相关证言描述了怎样的状况?
just law了解到,被抓次日,姜建福接受审讯时交待,“洪某祥对我说,你把那个小姑娘套来,我套一个。”他们从馄饨店出来后,追上那两个女的,用自行车把对方拦住。洪把其中一个女的R拽走,在离得不远的地方,他跟剩下的J在唠嗑。
“我说,咱两处个朋友行不?她听后,问我在哪住,在哪工作?我都告诉她了。”姜建福供述,之后,他们四人又一起呆了会儿,洪某祥说要找地方睡觉,就(带着R)走了。
他与J走到一家副食(店)附近,通过蔡某找到一个刚维修的空房子。进屋后,他亲了对方两口,女的说要上厕所。上完后,J没进屋,他在外面站了一会,就往屋里拽她。她不进屋,姜就拽她、拧她胳膊,正撕巴呢,派出所的来了。
在被抓4天后,姜建福接受审讯时说,他没有犯罪,就是在处对象。他除了亲J两口,没别的行为,没有跟她撕巴,也没有拧胳膊。他提到,之前交待的有的不对。“第一,我没有想和那女的发生关系。第二,我没有拧她的胳膊。”
办案检察官曾讯问姜建福,“套是什么意思?”他回答:“搞对象。”
据蔡某证言描述,当晚十点多钟,姜建福来问他家有没地方(住),还有一个女青年,他说没有。他看那女的问:“她是你对象啊?”姜回答说“是”。蔡某说,那女的没到他跟前,他真以为对方两人是对象。
据蔡某的邻居作证时回忆,当晚快11点时,蔡某领来一个小子,想在他这房子里借宿,“说是那小子和她对象在这住。”他临走前看见个背影,有一女的在边上的副食(店前)站着。
不过,对于上述口供中的很多细节,姜建福都不认可。
他申诉称,蔡某及其邻居的在案证言反而证实,他没有挟持J,更没有强奸行为。
【群众座谈会“商定”判无期】
姜建福告诉just law,1997年7月,他走出监狱。服刑15年3个月后,姜建福刑满释放。次年,他娶妻,第三年有了孩子,家人也支持他伸冤。
在此后的申诉过程中,姜建福发现了更多案件矛盾细节和戏剧性情节。他在申诉状中提到一份《群众座谈会议记录》,称一位鲁姓领导在法院组织下,带领7位跟他不认识的街道群众,在法院还没开庭前,就决定了他的判决结果。
据悉,一份用诉讼文书用纸笔记的《群众座谈会记录》记载,1982年5月29日,吉林市中院在北极街道召开群众座谈会,座谈对洪某祥、姜建福强奸案件的处理意见。讨论的结果:判决洪某祥死刑,姜建福无期徒刑。
(法院召开群众座谈会的记录。)
另一份1982年6月2日作出的、盖有吉林市相关单位公章的《洪某祥、姜建福强奸案件综合材料》中,亦记录了对此案件的处理意见。
被告人居住地群众意见:对洪某祥判处死刑,对姜建福判无期。
合议庭意见:洪某祥系劳教刑满释放人员,姜建福被治安拘留、收容过。二被告人以前表现不好,在我市公开大会的第二天又顶风作案,气焰嚣张,情节特别恶劣,民愤很大,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对洪某祥定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姜建福定强奸罪,判十五年。
法院审委会意见:洪某祥定强奸罪,一种意见判死刑,一种意见判死缓。对姜建福判无期。
市政法领导小组意见:多数同意对洪某祥判死刑,少数同意判死缓,一致同意对姜建福判无期。
当天,吉林市中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结果正如群众座谈会上商定的。
【“多变”的具体作案时间认定】
姜建福在申诉状中提到,警察抓捕他的介绍中描述,是“后半夜1点50分”“在副食旁钟表修理部门口”见到他和J的,警方的《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均是“预谋奸污时,被民警抓获”,可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却成为“空房间内实施强奸”“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原一审认定的作案时间是“23时许”,二审判决中将其改为“当夜九时许”……
据悉,警方出具的“关于抓获姜建福情况介绍”显示,民警介绍,后半夜1点50分左右,他与同事结束夜间工作回家途中,行至德胜门春光副食门前时,发现旁边钟表修理门口有二人撕拽,并有女人哭声。于是,他们过去查看,盘问后将二人带回派出所。
2020年5月,吉林省检察院对姜建福的申诉给出审查结果:申诉理由不成立。just law注意到,吉林省检察院审查查明的具体作案时间为“23时许”。
吉林省检方称,案卷中记载的内容显示,在被害人多次想办法哀求让其离开和路人经过干扰的情况下,申诉人并没有停止犯罪行为,继续使用武力和语言威胁,逼其就范,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检方还提到,判决笔录记载了申诉人当庭的认罪态度,即“我听清了不上诉”并在签名上按上手印,证明申诉人对案件事实,法定程序和刑事判决没有异议。
2022年3月,最高检对姜建福的申诉出具结果通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最高检未支持姜建福的申诉。)
最高检作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经审查查明”部分对案发经过描述时,将此前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等诸多法律文书中提到的具体作案时间隐去。
最高检解释,本案一、二审裁判文书在认定案发的具体时间、抓获姜建福的具体地点上虽有一定出入,但并不影响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
【“从没开庭审理,他怎么证明?”】
申诉一再被驳回后,姜建福选择向律师求助。
北京市友邦律所律师吴昙回忆,2022年8月,姜建福来到律所请求他们代理其申诉案件。
“一直在申诉,从中院申诉到高院,再到最高检,均被驳回。因为老人几乎快走完了全部申诉程序,案件难度极大,所以,最开始我们是拒绝的。但老人很执着,说自己太冤了,坚持希望能聊一聊。”吴昙说,最终,他们决定代理此案。
just law注意到,姜建福申诉状中的代理人,从其妻子变为两位知名律师。除了吴昙律师外,还有一位代理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丹红。
代理律师在姜建福的申诉状中指出,该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属于仓促侦查、草率结案。姜建福于1982年5月21日被拘留,当月25日被逮捕,次日检方便出具《起诉书》,同年6月2日吉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同年6月12日,吉林省高院出具裁定书维持原判。
“从侦查到一审判决用时12天;仅过10天,二审就出裁定,连上诉期限都没满。”律师在申诉状中还提到,该案未经开庭审理,剥夺了姜建福的质证权、辩护权等合法权利。
“没有庭审笔录,没有姜建福参与庭审的提审材料,仅有一张宣判时的提押票,没有姜建福及其辩护人当庭发表意见的任何材料,判决书也没有体现任何庭审过程的内容,足以证明姜除了在宣判时到法庭听取结果之外,没有参与法庭审理。”
据悉,姜建福此前向最高检申诉时,亦提到该案审理程序违法。最高检在其《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回应:关于申诉人提出的一审没有开庭审理、没有得到律师辩护及二审、审监程序存在笔录造假等问题,没有证据支持。
“法院应该拿出开庭笔录证明其开庭、其程序合法才是。”代理律师说,没有开庭笔录,从没有开庭审理,他怎么证明?
姜建福称,他不想一辈子背着这罪名。如今,他仍坚持向有关部门邮寄控告材料,期待能通过再审早日重获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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