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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不当得利”鞍山政府不退,检察官敢不敢主持正义

just law 2024-03-18

Editor's Note

辽宁有持续公布影响营商环境的司法案例。对于亢树家的遭遇及其案件,当地敢不敢拿来认真分析和通报?

《二十条》让公众“看到”正义的检察官。那么,检察机关敢不敢为亢树家主持正义?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明言法事 Author 麦子



一位到辽宁省鞍山市投资的华侨,其遭遇在网上引发关注。案件很复杂,这是报《华侨应政府招商回鞍山投资被坑:政府将项目“改嫁”后3000万保证金也不退?》


其实,说简单也简单,关键一点是:当年土地出让,华侨交到政府账上的钱,除了土地出让金,还有3000多万元是代建营城子公园的保证金。


关于这3000多万的性质,报道提供了土地出让合同、政府会议纪要、经办此事的政府官员说法等证据:


政府文件白纸黑字,除非有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巨额财产,否则,其记载的内容真实性应予确认。也就是说,华侨缴纳3000万代建公园保证金的事实是清晰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这位投资华侨来说,代建不仅是义务,更是权利。报道称,他通过土地出让拿到的地块,之前是垃圾场和刑场,土地价值有限;通过代建公园拿到一定利润,是政府对他所做的一种补偿。


但最终,因种种原因,公园没让他代建,而是给了别人。出于好奇,我去网上搜了下,建这个公园,总共投入1.6亿元,承建者的利润想必可观



既然交的是代建公园保证金,最终没让自己建,这笔钱总该退回还吧?然而,朴素的公平观念,却在法律面前败下阵来。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华侨提交了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证据,但这只是政府内部的讨论研究意见,双方并没有达成协议,据此驳回华侨的诉讼请求。


政府作出承诺,也接受了申请人缴纳的相应费用,却出尔反尔,责任在政府而不在华侨。参与过招商引资的人都知道,每个环节都是政府主导,投资人处于相对被动地位,特别是在后续遗留问题处理中,更是毫无发言权,而政府为了推卸责任,往往故意不与投资者达成协议。


二审法院可能觉得一审法院的理由不太站得住,于是找了另外的理由驳回诉讼请求:华侨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翻译一下即是:即便政府退钱,也不退给你。


华侨向最高法院再审再审,最高法院裁定二审法院审查。“自己监督自己”,结果可想而知。尽管华侨有证据证明:代建公园是政府对他个人而非对公司的承诺,3000万保证金是他个人交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声明这笔钱与他们无关并得到司法判决确认。但这些证据,再审审查法院(也是二审法院)一概不认。


报道中有一句话:“司法程序一级级空转”,用得太准确了。法院的目的,似乎就是为了将当事人拒之门外,至于找什么理由,反而不那么重要。


之所以“恶意猜测”法院,是因为如果想解决问题,有现成的路可走。从解决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如果法院对这笔钱返还给谁不确定,正确做法应该是通知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审理,3000余万元是谁交的、应该返还给谁,一目了然。 


追加原告是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以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诉求,等于将申请人推出法律保护的大门之外。


而从政府角度,得到3000万并无合法依据,这笔钱在法律上属于不当得利。既然是不当得利,胜诉不意味着事件终结,政府有责任主动查明这笔钱该退给谁,并及早退还。

 

政府主动退的可能性不大,必须有人让它退。这个“人”不止一个,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


目前,这位华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辽宁省检察院已受理。


春节期间,最高检影视中心拍摄的电影《第二十条》热映,公平正义的检察官形象深入人心,但毕竟是影视作品。这位华侨,能在现实中碰上电影中韩明、吕玲玲那样的检察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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