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斩断伸向餐桌的黑手,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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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橄榄油是人们生活中一种常用食用油,因其有着很好的天然保健功效而被誉为 “植物油皇后”,备受人们欢迎,市场消费量很大。正因如此,一些不良商贩也开始在橄榄油上动起心思,以不合格的伪劣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侵害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牟取暴利。
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3人销售伪劣产品案就是其中一例。
眼红心则黑
2016年,被告人高某从北京一商贸公司低价购进了一批某品牌的西班牙进口橄榄油,准备在西安市场销售。由于所购进的橄榄油有的没有生产日期,有的临近保质期而无法在市场上销售。
被告人高某认为自己不能做亏本买卖,于是打起了“歪主意”。从2016年7月开始在长安区和雁塔区内租赁地内,组织工人用打码机在这些橄榄油商品外包装上重新打印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联系订做橄榄油外瓶标贴和橄榄油礼盒包装对产品重新包装,然后再将其投放西安市场进行销售。截止2017年7月案发,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以此手段销售伪劣橄榄油金额达22.9万余元。
案发后,办案机关在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地点,查获尚未销售的无生产日期和已过保质期的橄榄油共计17500余瓶,经估价部门鉴定,被查获的橄榄油价值143万余元。
黑心钱会烧手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食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消费者鉴别该产品是否安全合格的重要标示,国家法规亦明确要求凡是食用产品必须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造假或涂改,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为一己私利,不顾国家规定和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伪造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将过期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认为
食品经营者,一定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勿为了贪求不义之财而以身试法,在我国目前最严厉的食品法律监管下,一切违法犯罪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消费者,应前往正规超市选购食品,不可贪图价格便宜而购买伪劣产品,最终使身心受到伤害。
检察官向您承诺
我们检察机关也将依法持续从严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加强常态化的法律监督,斩断一切敢于伸向餐桌的黑手,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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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闫亚飞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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