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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中比起诉破坏环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

陕西检察 2020-10-17

公益诉讼中比起诉破坏环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的干警从公诉部获悉,张某、蔡某、刘某等三人于2018年3月25日,在蒋村镇柳泉村柳泉水库内,超越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杨树124株。经鉴定:超越采伐树木蓄积12.15立方米。

为了切实立足公益诉讼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摒弃单纯就案办案观念,在依法办理案件同时,积极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制教育,多次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使其真诚认罪悔罪。同时与区林业局就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召开了座谈会。探讨如何围绕本案进行更科学、更合理的生态修复。

近日,该案三名犯罪嫌疑人为了忏悔自己的罪行,主动购买2913株符合要求的树木,在采伐现场进行了补栽,其中油松2160株、红叶李753株。有效恢复了生态环境。同时为确保幼苗及时成林,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还要求林业部门一定要落实对补栽树木的管护工作,定期浇水、歪苗扶正、缺苗及时补栽,提高防护效益。

在办理这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就如何做到打击、教育、保护环境的有机统一,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无疑进行了一次十分有益的探索,为下一步更好保护生态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更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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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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