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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评论 | 数据非法出境首例涉刑案件的合规启示

黄春林、李天航 网络与数据法律实务 2022-09-24


近日,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一起典型案例:上海A公司与境外B公司“正常开展工程技术服务”,被认定为非法向境外提供数据,其法定代表人、销售总监、销售于2021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情报罪逮捕。据悉,这是《数据安全法》实施以来,首例涉案数据被鉴定为情报向境外非法提供的刑事案件。



结合类似案件办理经验,汇业网数委简要分析该案相关的合规启示如下,仅供参考。


启示一:

大公司知名企业也要重视刑事风险


本案中,上海A公司并非一般的黑灰产组织,拥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及功能岗位,例如法务、技术总监、网络安全总监等,旗下还有专门的网络安全子公司,属于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大公司。


上海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销售总监、销售也是在公司业务范畴内正常开展业务,涉案业务有正常的合规评审流程、技术讨论会,且签署正式的商业合同。


对手方境外B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国际通信服务公司,其客户遍及政府、军队及知名企业。


因此,从这起案件来看,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刑事案件系黑灰产的专利,国有企业、头部公司、知名品牌也并非刑事案件的天然免疫体。越是正常经营的企业,越是看起来合法的业务,越要重视合规建设,加强日常业务中的合规审查,坚决避免合规风险甚至刑事法律风险。否则,企业一旦涉刑,法定代表人被抓,对企业的影响可能是毁灭性的。


启示二:

法务合规意见不能当耳边风


本案中,销售总监就本项目咨询了公司法务的意见,说明该公司有正常的合规评审流程。法务也没有失守,明确给出了否定的法律意见,认为数据的敏感度较高,境外B公司获取数据的目的不可控,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同时还可能侵犯到国内某通讯集成公司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但因为这个项目“有机会发展成为长期业务,收入和利润都还不错”,在业务导向的价值观下,显然法务的观点不是业务想要的观点,而且还“拖了业务的后腿”。因此,法定代表人要求销售总监、销售和负责网络安全的副总,再去咨询信息安全服务的子公司副总,不出意外,果然得到了他们想要的答案:“看起来这个在技术上面貌似没有什么问题” 。此外,A公司仅仅从这个项目所需的设备清单判断安全风险较低的行为,也属于典型的用安全思维替代合规思维。


该案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忠言逆耳、良药苦口。律师、法务的意见可能与公司的业务、业绩导向相反,但能够最大化避免最糟糕的风险。企业要有底线思维,法律红线是绝对不能踩的。非专业意见可能听起来很美妙,但是他也无需负什么责任,况且一定要树立“安全≠合规”的理念,专业的事情由专业人员做。


启示三:

实质参与是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本案中,最后被国安局逮捕的是法定代表人、销售总监及销售三人,并不涉及法务、技术总监、网络安全副总以及子公司副总。


这是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岗位职责看是决策者之一,与销售总监和销售共同协商并作出决定。其知道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参与了相关讨论,作为公司管理决策者,还安排了走访子公司的具体工作,从其岗位职责和具体行为看,应当承担管理责任。销售总监及销售是相关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人员,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分工负责,通过一系列的客观情况(例如超额利润、法务意见以及合规询证等)反映出主观上知道或应知数据属于“高度敏感”的情况;同时,二人也具体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包括业务接洽、合同签署、具体实施以及居间介绍),非法获利较高。


而法务、技术总监积极提出了合规风险,依法履行了相关的职责,并未直接参与该犯罪活动,亦未从中直接获利,因此无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网络安全副总及子公司副总,未参与具体行为,没有共同的犯意,仅仅是给出了非专业意见,属于典型的“害死人不偿命”。


这个案件的启示是,无论是法务还是DPO 、CISO,只要守住了应有的底线,依法依规发表专业意见,不同流合污不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直接承担刑事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


启示四:

形式合规豁免不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件中,为了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整个合作合同从主文到附件,“移动测试和数据采集”等敏感字样只字未提,也未提及采集什么信号,信号是什么内容,以什么形式传到境外,全文都是以“调试服务和工程服务”行文。此外,公司还从形式上要求对方提供合规证明及合法性文件(但是也被对方搪塞回来了)。


似乎,从形式上看这个项目符合合规性,也符合很多企业要求“交易结构搞一搞,文字上包装包装”的形式合规思维。但是,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是“穿透监管”、“实质审查”,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标准,单纯的多层嵌套、文字包装不足以抗辩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风险。有时候,如同本案一般,反倒会聪明反被聪明误,成为主观上知道或应知的客观外化证据,被办案机关抓住不放。


启示五: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本案中,违法项目涉及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销售总监及销售直接实施了违法行为,利润率高达80%以上(高于15%左右的平均利润)并获得业绩提成。当第一阶段合作被公司叫停后,销售总监及销售又积极帮境外B公司寻找下家合作伙伴C公司,并最终撮合成功,私下从C公司获得50%利润分成合计9万元。


直接从违法行为中获取超额利润、提成,以及私自接受分成、介绍费等,是认定是否参与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和量刑的很重要一个考量因素。事实上,我国大多数罪名的入罪标准相对较低,少则3、5千元,多则3、5万元就能入罪,部分罪名10、50万元就属于“情节非常严重”。因此,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而本案中,销售总监及销售直接获利也就区区十几万元,但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情报罪”的起点刑期就是五年,当事人实在是悔不当初。


启示六:

监管数据不止于保密数据


本案中,嫌疑人一直心存侥幸的一个很重要因素就是,涉案的“高铁信号数据”似乎并不是保密数据,也无需通过特种设备就可以获取,采集行为本身也不会影响高铁无线通信正常进行,也不影响列车安全,甚至也有同行在做类似的生意,“技术上看起来也貌似也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我国限制出境的监管数据包括达到一定数量的个人信息,以及重要数据,不止于属于国家秘密的数据。本案中,高铁信号可能承载着高铁运行管理和指挥调度等各种指令,不法分子如果非法利用这些数据故意干扰或恶意攻击,严重时将会造成高铁通信无线中断,影响高铁运行秩序,对铁路的运营构成重大威胁;同时大量获取分析相关数据,也存在高铁内部信息被非法泄露,因此属于“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属于,属于典型的重要数据。部分重要数据可能在国内属于可由部分人员公开获取的数据,但公开性并不会削弱其重要性以及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性。


未经法定程序(例如安全评估),企业非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不仅可能会构成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的行政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刑法》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数据如果被鉴定为“情报”、“档案”的,还可能违反国家安全、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构成刑事犯罪。


启示七:

跨境提供不止于物理跨境


本案中,合作初期,境外B公司要求A公司把测试数据存入硬盘,等测试结束后邮寄到境外;A公司则提出担心邮寄硬盘被海关查扣,建议通过使用境内上传至境外云空间的方式交付数据。这两种,都属于典型的数据跨境提供的物理跨境,当然是我国监管的重点的途径。但是,后来境外B公司提出让A公司“为他们开通远程登录端口的要求”,即通过境外远程访问的方式获取数据,属于数据的逻辑出境。


无论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数据安全法》,并未明确限定数据出境的技术路径,无论是物理出境还是逻辑出境,只要数据能够被境外组织或个人获取,存在在境外非法利用的安全风险,从立法目的解释的角度,都应当进入监管视野。


启示八:

数据出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实施后,再加上《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生物安全法》以及金融、交通、医疗等行业立法的相继落地,此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也正在征求意见稿中,相关的法律实施细则也将次第发布。因此,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数据出境监管法制保障。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规定了哪些数据可以/不可以出境,出境的数据需要满足什么前置条件,还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下图中,根据类似项目经验,汇业网数委梳理了个人信息及重要数据出境的八步检测法(根据具体场景可能相应增减),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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