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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审查的提示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广告发布主体强化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规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广告市场秩序,现就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审查提示如下:


1.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3.保健食品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明。


4.保健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5.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


6.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7.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8.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9.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10.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1.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内容。


12.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法社会良好风尚的词语。


1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者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


(1)虚假性词意,如仅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者只使用部分天然产品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者宣传祖传、宫廷、御制等无根据的内容。


(2)夸大性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3)绝对化词意,如:最佳、第一、顶级等。


(4)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治疗、消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


(5)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补充剂不能声称补血或者改善营养性贫血,补钙类营养补充剂不能声称改善骨密度等。


(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者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广告监测、检查和执法力度,畅通12315举报渠道,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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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

主要法律依据



附件:


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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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殷宝剑

文字:杨春明

编辑:谷长峰

来源:广告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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