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界定“校园欺凌”?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连接改变教育
欺凌概念界定是反校园欺凌政策制定的首要条件,也是政策执行的基础。将欺凌概念同戏弄、骚扰、暴力等易混淆概念进行辨析,探讨其异同,对于明确反校园欺凌政策中的欺凌定义,以及预防与应对欺凌都具有重要意义。
文 | 晁亚群
应对校园欺凌一直以来是美国公立学校管理中的重要挑战之一,21世纪以来,在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联邦法院等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几乎所有的学区都制定并不断修订反校园欺凌政策,学区下辖的公立学校成为政策的实际执行者。相关研究表明,反校园欺凌政策的实行对于欺凌事件的减少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0年,以美国联邦教育部为首的八个联邦部门联合成立了联邦预防欺凌合作机构,并于当年召开了第一次峰会,与会者对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欺凌的定义表示担忧。界定一个统一的定义,有助于系统收集欺凌数据以确定欺凌发生率、范围、特性、趋势等,对于欺凌的研究、预防以及应对具有重要意义。
此后,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the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CDC)与美国联邦教育部联合发起了关于制定欺凌统一定义的倡议,成立了由欺凌研究人员与实践者组成的专门小组并最终形成以下定义:“校园欺凌是由一个或一群青少年对另一名青少年实施的有害的攻击行为,受害者会感受到对方以强凌弱、多次受到欺凌或有多次受欺凌的可能性,欺凌会给受害者造成身体、心理、社交或教育上的伤害或痛苦。”
该定义主要包含三个核心要素:故意侵犯、以强凌弱与反复实施。与专门小组形成的欺凌概念的抽象性与普适性相比,由于学校反校园欺凌政策直接指向实际欺凌问题的预防与解决,各学校会结合校情界定欺凌概念,概念一般具有明确性、具体性、针对性等特点。
下文以美国部分公立学校反欺凌政策中的欺凌定义为例,探讨欺凌概念界定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其对美国公立学校责任的影响。
校园欺凌概念界定的重要性
(一)概念界定是政策制定的首要条件
美国教育管理施行联邦分权制,公立教育的管理权在各州,因此各公立学校的反校园欺凌政策与欺凌定义不尽相同,但欺凌定义通常都包含欺凌的三个核心要素。其中,绝大多数州(41个)直接为学区的反校园欺凌政策提供了法定的欺凌定义;5个州将制定欺凌定义的任务委托给了州教育部门或相关机构,即夏威夷州、缅因州、新墨西哥州、弗吉尼亚州和威斯康星州;亚利桑那州和明尼苏达州将制定欺凌定义的任务交给了学区。一些州的反欺凌法侧重于界定具体的行为(身体欺凌、口头欺凌、书面欺凌等),另外一些州则侧重于对受欺凌者受害程度与性质进行规定。
因此,绝大部分州的反欺凌法中的欺凌定义就是学校反校园欺凌政策中的定义,这些州各自所辖的学校反校园欺凌政策中的欺凌定义通常是一致的。
具体到学校层面,如果学校的政策制定者没有提前明确校园欺凌的概念,则难以制定符合本校实情的反校园欺凌政策。
在联邦教育部民权办公室发布的《致同仁书》①的指导下,反校园欺凌政策中通常包含欺凌定义、报告、调查、处理等6个必要组成部分。确定一个严谨、明确的校园欺凌概念,直接影响反校园欺凌政策中调查、处理等一系列必要组成部分的界定。比如,2015年出台的蒙大拿州《反欺凌法》(Bully-Free Montana Act)中对欺凌的定义如下:“欺凌包括任何骚扰、恐吓、欺负、威胁、侮辱、轻蔑的手势或者是身体接触,包括任何针对学生的有意的书面、口头或电子欺凌,并且这种行为是持久的、严重的或者是重复性的……。”
该定义中的欺凌包括“电子欺凌”,那么政策中相应地也要包括关于“电子欺凌”的调查、处理等程序的规定。因此,欺凌概念界定是反校园欺凌政策其他部分内容制定的首要条件。
(二)概念界定是反校园欺凌政策执行的基础
尽管美国联邦教育部没有提出统一的欺凌定义,2010年10月发布的《致同仁书》指出,校园欺凌的定义应该包含以下几个维度:禁止的欺凌行为、欺凌易发场所、易受欺凌群体的列举等,而欺凌的三要素通常也会体现在欺凌定义中,因此,很多反校园欺凌政策的欺凌定义包含对以上几个维度的界定。
比如,哈得逊地区学校(Hudson Area Schools)的反校园欺凌政策中规定:禁止跟踪、辱骂、嘲弄、借助电子设备(网络、电话或者手机、掌上电脑、计算机、无线手持设备等)进行的骚扰等行为;骚扰发生地点包括学校内、任何学校主办的活动场所以及学校交通工具上;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国籍、宗教信仰、身高、体重、婚姻状况、健康情况等个人特性的骚扰。
反校园欺凌政策的执行是一个环环相扣的完整程序,一般包括报告欺凌、回应欺凌、欺凌调查、处理决定、欺凌处理等几个环节,前一个环节的顺利完成是后一个环节得以进行的基础,而欺凌概念的界定是所有环节得以开展的前提。
只有明确了校园欺凌的概念,对禁止行为的特征、易发场所、易受欺凌群体以及三要素了然于胸,教职人员和学生才能就所发现的欺凌事件及时进行报告,学校管理者才能就报告的欺凌事件展开调查,并进行书面记录、处罚、补救等一系列处理措施。
学校是欺凌事件发生的主要场所,若在公立学校中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校园欺凌概念,那么欺凌的识别与判断便是一个难题,更遑论对欺凌事件的有效处理。因此,欺凌概念界定是政策得以有效执行的基础。
校园欺凌与戏弄、骚扰、校园暴力
等概念的关系
校园欺凌与戏弄或嘲笑(teasing or taunting)、骚扰(harassment)、校园暴力(school violence)等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容易混淆,明确校园欺凌与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尤为关键。
全美青少年危险行为调查(the Youth Risk Behavior Survey)认为戏弄体力或心理弱势的青少年就是欺凌行为,而学校犯罪附录(the School Crime Supplement)则认为戏弄并不能简单地归为欺凌行为;有时候欺凌与骚扰同义,但有时二者之间又有细微差别;研究表明,一些针对青少年校园暴力的预防项目并不能有效预防欺凌的发生,而特定的欺凌预防项目也不能有效防止校园暴力的发生。此外,欺凌的三要素使其可能比其他侵犯行为带来的伤害性更大。
因此,只有厘清校园欺凌与戏弄、骚扰以及校园暴力的异同,才能够明确什么是欺凌,什么不是欺凌,这有助于学区界定反校园欺凌政策中的欺凌定义,也有利于学校管理者改进并实施专门的欺凌预防项目,还能够帮助教师及时、高效地识别校园欺凌事件并进行妥善处理。
(一)校园欺凌与戏弄
戏弄通常被认为是青少年成长经历中的一部分,且常表现为青少年之间的打打闹闹。开玩笑式的戏弄不是欺凌,即如果双方都喜欢以幽默的方式互相嘲讽或取笑彼此,那么这种行为不属于欺凌;但是如果被戏弄者感受到了伤害却无力停止戏弄,那么便构成欺凌。
因此,戏弄与欺凌的区别主要有两点:戏弄不构成伤害性,被戏弄者有能力停止戏弄。比如,若一个男生嘲笑另一个男生的裤子太短,而后者并不在意,那么这可能只是戏弄事件;然而,如果被戏弄的男生非常恼怒,那么戏弄可能会演变为双方的打架,则这一事件可以定性为校园暴力;如果被戏弄者感到受到了伤害,却因体力、能力等处于弱势而无力停止被嘲笑,那么最初的戏弄就演变成了校园欺凌。
纽约州的反欺凌法以及哈得逊地区学校的反校园欺凌政策便将对青少年造成任何伤害性的嘲笑视为欺凌的一种形式。青少年个体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同样程度和性质的戏弄,对有些青少年可能不会造成影响,对另一些青少年却可能带来很大的伤害。
对于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其他学生而言,通常很难辨认学生之间的戏弄是否属于欺凌。学校管理者与教师既不能把学生之间的戏弄当做欺凌,使得问题严重化;也不能把学生之间的欺凌当做戏弄,使欺凌问题受到轻视,忽视了其对学生身心发展的不利影响。
因此,教师首先必须明确欺凌与戏弄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并通过反欺凌课程或主题班会使学生熟悉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培养其识别戏弄与欺凌的能力,深入了解每个学生的个性特征,关心学生尤其是易受欺凌学生群体的情绪与行为变化,以便有效预防并识别可能发生的欺凌。
(二)校园欺凌与骚扰
骚扰通常是由受害者特定特征引起的被故意贬低、威胁或者侵犯的行为,当骚扰行为非常严重、普遍且持续地影响或限制一名学生在学校服务、活动或其他场合中的正当利益时,骚扰便造成一种充满恶意的环境。当骚扰基于种族、肤色、国籍、性别、健康情况等特征时,它便违反了联邦教育部民权办公室执行的相关法律②。
因此,骚扰与一般欺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通常是由受害者的特定特征所引起,尤为强调受害者的种族、肤色等特征,而欺凌受害者所包含的特征则更为广泛,在这一意义上,骚扰可以看做是欺凌的一种特殊形式。
骚扰与欺凌的相同之处在于,通常而言,大多数骚扰也包括“故意侵犯、以强凌弱和反复实施”三要素,此时骚扰与欺凌同义。虽然有些骚扰可能不包括以强凌弱这一特征,比如一名白人女生骚扰一名黑人男生,且黑人男生有能力自卫的情形,似乎白人女生并非以强凌弱,但是联邦相关法律对黑人、残障人士等特定群体的列举又体现出这些群体本身的弱势地位,在这种意义下,骚扰仍然包含欺凌的三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欺凌。
1999年以来,美国很多州的反欺凌法的制定最初形成于已有的保护特定群体免受骚扰的民权法案,很多立法语言是从免受骚扰法律中直接借用的。虽然欺凌与骚扰两个词在法律上有一些区别,在各州的反欺凌法中,欺凌与骚扰两个词经常被交替使用。
2010年10月,美国联邦教育部民权办公室发布的“致同仁书”提醒学区,学生的欺凌行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个或多个联邦民权法下的法律责任。在美国各州的反欺凌法中,有17个州交替使用欺凌、骚扰、恐吓(intimidation)几个术语,14个州只使用欺凌这一术语,9个州同时使用欺凌和骚扰两个术语,且分别给出了二者的定义。密歇根州的哈得逊地区学校反欺凌政策中使用的是骚扰这一术语:骚扰即经常被重复的或者严重影响一名学生受教育质量、身体或心理健康的行为……。
(三)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
1.校园暴力的两种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暴力是故意使用体力对另一个人、一群人或一个团体构成威胁或实际的侵犯。该定义与欺凌的定义有部分交叉,但二者并不同义,是一种狭义的定义。
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认为,“校园暴力是在学校财产范围内、学生上下学的路上或学校主办的活动中发生的青少年暴力;一名青少年可能是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施害者或见证者;校园暴力包括欺凌、打架、团伙暴力、袭击,严重者可能导致重伤甚至死亡”。该定义将欺凌作为校园暴力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广义的定义。因此,校园暴力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2.广义上的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的关系
广义上的校园暴力是包括校园欺凌在内的一切侵犯行为。虽然欺凌总是有侵犯性的,但是并非所有校园暴力都是欺凌行为,校园欺凌只是校园暴力中的一种形式。比如,两个势均力敌的青少年之间偶发性的打架属于校园暴力,但不属于欺凌,因为打架满足了欺凌三要素中的“故意侵犯”要素,但没有满足“以强凌弱、反复实施”两个要素。
3.狭义上的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的关系
首先,狭义上的校园暴力是指所有使用体力对他人造成的威胁或侵犯。而校园欺凌根据其侵犯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身体欺凌、语言欺凌、社交欺凌等几种类型。
其中,身体欺凌包括击打、推搡等身体攻击;语言欺凌包括嘲弄、起外号、侮辱性评论等;社交欺凌包括孤立、散布谣言等旨在损害别人声誉或社会关系的有意挑衅。因此,只有身体欺凌属于狭义上的校园暴力(见图1)。
其次,从伤害的性质来看,通常校园暴力会造成更大程度的身体伤害,表现为割伤、擦伤、骨折、枪伤,甚至死亡等,而校园欺凌更多时候会造成受害者的精神伤害与心理问题。
最后,从侵犯行为的特点来看,校园暴力以恶性肢体冲突为特征的“硬暴力”为主,容易被发现并及时制止,而校园欺凌更多是以侮辱、孤立、起外号、散播谣言等“软暴力”为主,通常不易为成年人所发觉,具有隐秘性、长期性与多发性的特点,尤为需要学校管理者与教师等相关人员的重视与关注。
因此,明确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尤其是狭义的定义之间的异同,有助于学校管理者与教师将校园暴力与欺凌区分开来,准确且迅速地识别校园欺凌问题,并制定专门针对校园欺凌的预防与处理机制,从而更高效地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新型校园欺凌——网络欺凌的概念界定
(一)网络欺凌的定义与现状
由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U.S. Department of Health & Human Services)负责运行的联邦政府网站——停止欺凌网认为,网络欺凌是使用电子技术发生的一种欺凌,工具包括手机、电脑、平板电脑等设备和器材,也包括社交媒体、短信、聊天软件、网站等通信工具,内容包括发送卑劣的短信或邮件,通过邮件或社交网站散布谣言,发布令人难堪的照片、视频,造假文件等。随着互联网与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欺凌的发生日益频繁。
2015年,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调查发现,大约有16%的高中生在调查前的一年中曾遭受网络欺凌。同年2月,对美国一所中学进行的网络欺凌调查显示,大约34%的学生经历过网络欺凌。其中,网上伤害性的评论(12.8%)与网上散布谣言(19.4%)是最常见的欺凌形式,电话恐吓(12.8%)与网络恐吓(10.1)的比例紧随其后。相比于身体欺凌、语言欺凌、社交欺凌等传统欺凌形式,网络欺凌有其独有的特征与复杂性。
(二)网络欺凌与传统欺凌
首先,传统欺凌中,欺凌可能会发生在教室内、校车上、操场等特定场所,可能在课间、午餐、体育课等特定时间发生,而网络欺凌借助于网络技术与电子通信设备,欺凌者能够在任何一天中的任何时间与地点实施欺凌,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其次,传统欺凌的一个核心要素是反复实施,即欺凌行为通常会反复出现。而网络欺凌中,一旦网络欺凌信息和图片等被发布到网上,很容易迅速传播给众多网络用户,且由于其广泛转发等因素很难被完全删除。欺凌信息的不断扩散与传播会对受害者造成再次伤害,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相当于反复实施。
最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网络欺凌中,“以强凌弱”这一核心要素不是特别明显。网络的匿名性可以有效地“保护”欺凌者,不用担心其被发现,传统弱势群体借助于网络技术与电子设备可能会变得更“勇敢”。
(三)网络欺凌概念在反欺凌法律与政策中的体现
鉴于网络欺凌的频发性与独特性,在美国公立学校反校园欺凌政策的修订过程中,正不断地将网络欺凌的概念纳入进去。美国各州的反欺凌法通常使用网络欺凌(cyberbullying)或电子欺凌(bullying involving electronic acts)两个术语来表示网络欺凌。其中,38个州的反欺凌法定义中使用了以上两个术语,大多数学区的反校园欺凌政策包括对网络欺凌(或电子欺凌)的具体规定。
比如,阿拉米达学区对网络欺凌的定义如下:“电子欺凌”即通过电子设备进行的欺凌。其中,电子设备包括电话、手机、其他无线交流工具、电脑、寻呼机等设备,通信传输则包括消息、文本、语音、图片、社交网络或者网站上的帖子等。
巴恩斯特布尔学区规定,“只要给受害者带来了有敌意的环境,侵犯了受害者的在校权利,或者严重妨碍了学校的教育进程的欺凌行为,都是学校所禁止的欺凌行为”。
网络欺凌正是经常发生在校外,且会对校内的受害者带来消极影响的欺凌形式,这一定义将发生在校外的网络欺凌纳入学校的责任范围中。
校园欺凌概念界定对学校责任的影响
56 38747 56 21895 0 0 1452 0 0:00:26 0:00:15 0:00:11 3305ction>欺凌概念的界定使学校的责任范围更加明确。通常而言,学校反欺凌政策中的欺凌定义非常明确、具体,易于被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等理解并掌握,使其更为明确学校在欺凌中所担负的责任范围。
明辨欺凌与戏弄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把握住戏弄“构成伤害性”这一标准,对于达到这一标准的“戏弄”事件,学校应该责无旁贷地根据反校园欺凌政策及时进行处理;重点关注特定特征群体,促使学校尤为重视诸如黑人、性少数群体③、残障学生等群体的欺凌问题,因为这类群体更易受欺凌且更可能引发基于联邦民权法的诉讼;明辨欺凌与校园暴力的异同,鉴于校园暴力的突发性、偶然性等特性,学校可能难以在校园暴力发生之前进行干预,而校园欺凌的隐秘性、长期性、不易发现等特性,要求学校在欺凌预防与干预中扮演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学校只有构建起长期的欺凌预防机制,形成高效的欺凌干预程序,才能有针对性地预防与应对欺凌问题。
网络欺凌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学校的责任范围。
科瓦尔斯基诉伯克利县学校案(Kowalski v. Berkeley County Schools)明确了美国公立学校对校外发生的网络欺凌负有责任,其案情如下:马索曼高中的科瓦尔斯基在家中的电脑上发起了对一名同校女生的侮辱性讨论,在接到受害者的报告后,学校对其进行了处罚。而科瓦尔斯基上诉称自己的行为不是在学校里发生的,因此不应该受到处罚。
最终,联邦第四巡回法院支持学校,裁决的理由是科瓦尔斯基在网上发布侮辱信息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校外,但是对学校学生的学习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学校对学生采取适当的处罚是合理的。
这给美国的公立学校以警示,对于网络欺凌这种很有可能发生在校外的新型欺凌,学校也应该负起责任,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我国出台反校园欺凌政策的启示
自1999年校园枪击案以来,美国公立学校在十几年的时间内制定了相对完善的反欺凌政策,且大多对包括网络欺凌在内的校园欺凌概念进行了严谨且明确的界定。虽然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和教育管理体制差异很大,但美国公立学校的欺凌概念可以为我国反校园欺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照。
首先,欺凌概念的界定应该抓住核心要素。美国作为联邦分权制国家,虽然各州和各学区的反欺凌政策中的定义并不相同,但是各学区一般都把握住了欺凌的三个核心要素,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包括具体的行为规范在内的欺凌定义。
我国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且有些事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出台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政策迫在眉睫,而欺凌定义作为政策的首要前提与政策执行的基础,其界定应该牢牢把握住核心要素,围绕核心要素列举禁止的欺凌行为、欺凌易发场所、易受欺凌学生群体等,能够使学校管理者、教师等更好地根据政策识别与应对欺凌事件。
其次,应该明确欺凌与其他易混淆概念的异同。校园欺凌与戏弄、骚扰、校园暴力等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若不明确其之间的关系,容易被误用而不利于欺凌问题的解决。我国很多教师在辨别学生之间的戏弄、打闹与欺凌之间存在困惑,不知道何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欺凌事件来处理,鉴于此,反欺凌政策中应该明确戏弄概念的“对受戏弄者构成伤害性”这一标准,规定对教师开展相关概念的培训,培养教师识别戏弄与欺凌的能力。
此外,美国作为一个多种族国家有其独特性,其骚扰概念主要是针对不同肤色、国籍、种族等特征进行规定,我国可以借鉴其做法,根据国情将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单亲儿童等群体列为易受欺凌群体。在区分校园暴力与欺凌时,反校园欺凌政策的制定应该突出欺凌的隐秘性、长期性、容易造成精神损害等特性,以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欺凌问题。
最后,要明确学校在欺凌事件中的主体责任。学校是校园欺凌发生的主要场所,应该负起主要责任。我国发生的一些欺凌事件中,学校通常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在涉及欺凌的双方家长之间扮演协调者的作用。学校的这种被动姿态并不利于学校欺凌问题的解决,更不利于学校安全、健康环境的形成。
学校管理者应该积极干预校园欺凌问题,与其被动应对,不如主动建立起校园欺凌的预防与应对机制,通过开展教师培训,开设反欺凌课程,以及组织反欺凌主题班会等形式讲解反校园欺凌政策,提高教师与学生对欺凌概念的认识与应对能力等。学校主体责任的明确势必有利于欺凌问题的预防与解决。
注释:
①发布《致同仁书》(the Dear Colleague Letter)是美国立法机构争取法律通过、影响投票、描述新法案的一种非正式方式。联邦教育部民权办公室发布的《致同仁书》则属于政策指导性文件,主要目的是在民权办公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之时,给收件人(各州和学区的相关负责人)提供相关信息,帮助收件人履行其义务,并为公众提供关于其所享有权利的信息。《致同仁书》并不增加已有法律条款,而是提供信息和案例来通知收件人民权办公室是如何评估其所辖学区是否履行法律义务的。
②1964年《民权法》第六章规定,禁止针对基于民族、肤色或国籍的歧视;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禁止性别歧视;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第二章禁止残障歧视。
③性少数群体(sexual minority)是指性取向不同于社会主流的, 非异性性取向的人群, 包括LGB 3种或LGBT 4种亚人群。LGBT是指:女性同性恋(lesbian)、男性同性恋(gay)、双性恋(bisexual)、易性者(transgender)。性少数群体在人口分类学中并不是单一属性的群体, 涵盖3或4个亚群, 甚至每个亚群中的个体都各有不同特点、属性和社会需求。
本文来源:世界教育信息(ID:shijiejia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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