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中小学只准收3种费用,3月15日起试行
近日,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教委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共五个部分21条,包括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规范定调价程序、强化价格政策统筹要求、明确定调价周期等。《试行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
文 | 曾轶姗
编 | 天悦
01
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试行办法》规定,民办中小学收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学校可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营利性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02
民办中小学只能收取3类费用
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
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
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
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03
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
除明确学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筹资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以外,明确了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等七类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保持收费政策的连贯性和延续性。
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
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的,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采取约谈告诫、成本调查等措施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 本文转载自第一教育
* 来源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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