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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鹭语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自行和解案丨厦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0-2022)之八
厦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0-2022)之八
厦门鹭语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自行和解案
基本案情
厦门鹭语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鹭语公司)于2009年注册成立。根据《鹭语公司审计报告》显示,鹭语公司已资不抵债。同时,公司因涉及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已无法继续开展业务。鹭语公司遂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厦门中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22年2月22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受理鹭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审理情况
2022年7月,鹭语公司原股东唐某峰与公司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由其代鹭语公司清偿上述债务。随后,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2022年7月25日,厦门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宣告鹭语公司破产的裁定、认可代偿人唐某峰与债权人、管理人就债权债务处理签订的和解协议,终结鹭语公司的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灵活运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实现债权清偿、企业存续的良好成效:一是灵活理解运用破产和解与破产债务和解,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破产和解只能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前提出。而本案和解协议达成时,鹭语公司已经被宣告破产,此时,已无法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将该公司从清算程序转为破产和解程序。但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破产债务和解,则不存在上述时间性限制。本案中,合议庭充分尊重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的自愿和解意愿,在鹭语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允许并批准破产债务和解协议,充分发挥了自行和解启动时间灵活、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极大地提高了债权实际清偿率,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从宽把握破产债务和解主体,实现企业存续。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和解和破产债务和解的上述规定,申请和解、与债权人进行破产债务和解的主体是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本案中,鹭语公司原股东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两年前已经将公司股权转让予现股东,而现股东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经下落不明。经法官、管理人组织协商,公司原股东有意愿为公司代偿债务,并就债务清偿与公司全部债权人达成了代偿债务的和解协议,以使公司获得存续。此时,如拘泥于《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公司原股东既无法代表债务人、也不是公司现股东,存在和解主体的问题。合议庭从维护公司存续机会、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突破《企业破产法》上述规定,从宽把握破产债务和解主体,允许公司原股东就债务清偿与公司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终结破产程序,在实现债务清偿、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在破产程序中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了对公司账户的冻结、给予了企业存续和继续经营的机会。
【读后感】
就像案例的典型意义中提到的,本案有两个点值得深思。一是宣告破产后自行和解。二是让公司原股东与全体债权人和解。
对于宣告破产后能否自行和解的问题。《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4条规定:“破产宣告的程序及转换限制。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进行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此处的和解程序,通常理解为不包含《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自行和解,毕竟《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是说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和解,既然全体债权人都同意,法律似无干涉必要。[可参考读判例丨自行和解后宣破裁定需撤销?(有争议)]对于原股东能否代表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和解的问题。严格来说是不行的,所以案例中强调是“突破《企业破产法》上述规定,从宽把握破产债务和解主体”。这么处理,全体债权人和原股东自然没有异议,因为这本来就是他们同意的;现股东虽然现在下落不明,将来会不会跑出来提异议,就难以预料了。原股东愿意拿钱出来了事,可能还是寄希望于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但如果现股东不授权,原股东能经营公司吗?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思考。法发〔2019〕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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